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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广田弘毅(节选)

广田从1933年任外务大臣后,一直做到1936年3月任总理大臣时为止。他在第一次近卫内阁中,又担任外务大臣迄至1938年5月为止。
从1933年到1938年间,当广田担任这些高级职务时,对于日本在“满洲”所获得的东西,曾巩固其基础,并着手为日本而去利用这些东西。对华北政治经济生活的“指导”方针是使其脱离中国其他地区,以便为日本支配中国政治经济生活做准备。1936年,广田内阁计划和采用了向东亚及南方地区扩张的国策。这个具有深远影响的政策,终于引起了1941年日本和西方各国间的战争。同时在1936年,还重申并推进了日本的对苏侵略政策,其结果就是“防共协定”。
从1937年7月7日中国战争再起后,广田整个在职期间,在华的军事作战一直为内阁全体所支持。同时自1938年初,他就阐明了对华政策的真实本质,并且为了“征服”中国,废除国民党政府,设立一个为日本所支配的政府来代替它的工作而竭尽了一切努力。
在1938年初,通过了关于动员人力资源、产业资源、潜在资源及天然资源的计划和法令。而这些计划的要点几乎未作变更,就成为以后若干年中继续进行对华战争及进一步推行侵略战争的准备基础。广田充分知道这一切的计划与活动,并加以支持。 因此,本法庭认定,广田至少从1933年起就参加了实行侵略战争的共同计划和阴谋。作为外务大臣,他曾参加对华战争的实行。
关于1937年12月和1938年1月和2月的南京暴行,他以外务大臣的地位,在日军进入南京城后,立即接到了关于这类暴行的报告。根据本法庭的意见,广田没有在内阁会议上主张立即采取措施以便停止暴行,以及他未采取其他可能的任何措施来停止暴行,这是他对本身义务的怠忽。他明知上述保证没有实行,并且每天都进行着成千的杀戮、强奸、以及其他暴行,他却以此种保证为满足。他的怠忽已达到了犯罪的程度。
本法庭根据罪状第1项,第27项及第55项,判决广田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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