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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以自杀相要挟 丈夫置若罔闻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简要案情
被告人高某与妻子谢某经常吵架,并多次对其进行殴打。谢某曾以喝农药、上吊自杀相威胁,但每次只是说说而已。2002年11月11日,因高某责备谢某未及时准备晚餐,而谢某认为自己白天在工厂上班,很劳累,应该由高某准备晚饭。两人再次发生争执,高某一气之下打了谢某一耳光就往外走。谢某拦住高某,高喊:“今天你要是走出家门,我就喝农药死!”高某说:“你喝就喝,想吓唬谁”,随后冲出家门,并把门反锁。数小时后高某回到家中,发现谢某口吐白沫,已经死去多时。后经法医鉴定,谢某系喝农药致死。
二、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的定性,有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是故意杀人的主观心态是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高某在打了其妻谢某后冲出家门并将门反锁,并在数小时后回到家中,对谢某可能产生的过激自伤举动不闻不问,采取放任的态度。如高某能够及时关注谢某的举动,则完全可以避免谢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高某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高某对谢某的死亡仅仅是存在行动上的不作为,其主观心态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由于谢某多次提出过自杀的言论,高某认为这次谢某也不会采取自杀这种极端的行为,因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谢某的死亡虽然有高某的因素,但高某的行为并不能必然导致谢某的死亡。谢某作为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死亡这种结局应当完全能够预料到并可以得到避免,但其并没有选择家庭矛盾正确的解决方法,而是轻率的选择自己结束生命。并且在其喝药后如果后悔,完全可以选择打电话报警、呼救等自救的方式,高某反锁房门、数小时回归的行为并不是导致谢某死亡的关键因素,并且高某主观上也绝对不想谢某死亡。因此,谢某的死亡是其自己选择的结果,与高某无关。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就本案而言,高某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首先,从高某的主观心态分析,对于谢某的死亡绝不是高某所追求的,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因为事前两人在以前发生口角或打斗后,谢某曾多次以自杀相威胁,但每次只是说说而已,就像“狼来了”的故事一样,行为重复多次,就不会引起重视,高某虽然有所预见,但没有想到这次谢某真的采取自杀的行为。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高某对谢某的死亡有一定的过失。在二人发生打斗后,高某采取的冲出家门,把门反锁,数小时回家等一系列行为,对谢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疏忽,虽然这并不是导致谢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由于高某这种过失的不作为,从而导致了谢某死亡结果的发生。综上所述,高某的行为应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作者单位: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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