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摘取者: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马阳杨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莱西市律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2015年6月9日到莱西市公安局投案,同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审理经过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5)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明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请求情况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在为张某义代理民事诉讼时,因所收诉讼费用已挥霍,张某义多次催促未果。为了应付张某义,2015年2月24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私自伪造了盖有莱西市人民法院印章的(2014)西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经鉴定,该公文印章为伪造印章,公文系伪造。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相关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户籍证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处罚。一审答辩情况被告人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辩解称其行为未给国家造成损失,未给伪造判决书中所列人员造成损失,办案费用已经退给当事人,自己未获利,因此请求从轻处罚;其系自首,应减轻处罚。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4年5、6月份,张某义因交通肇事纠纷找到被告人胡某,并支付了8900元代理费。被告人获得该笔代理费后未到法院立案,而是挪用该笔代理费处理自己的家庭事务。2014年年底,张某义催问被告人胡某案件办理情况,被告人为了应付张某义,自己制作了假判决书,并找人在该判决书上加盖了假印章后交给张某义。张某义拿到该判决书后到法院立案时发现该判决书是假的。2015年6月9日,被告人到莱西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发、破案经过、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户籍证明等。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辩称其未给国家和张永义造成损失应从轻处罚,被告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该损失不能以是否造成经济损失来衡量,因此本院对被告人的该辩称理由不予采纳。被告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案已在量刑中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被告人胡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人员审判长李娟审判员解英明人民陪审员臧美艳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书记员臧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