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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闯入女友家中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李某与被害人郝某系同居关系且已同居两年,二人因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关系日渐恶化。2016年3月16日,二人因故再次大吵,郝某便正式提出分手,搬回父母家居住。后经几次劝解,郝某仍决意分手。2016年4月6日晚,李某酒后来到郝某的父母家,借着酒劲使劲敲门,并以解决问题为由,强行闯入,郝某及其父母要求离开,李某非但不离开,还摔打家中物品,威胁如报警就将郝某的隐私照片发到网上,后便在客厅住下。直到4月8日上午10时许,郝某趁其熟睡之际报警,后在出警人员的劝解下离开。
二、分歧意见:
现就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产生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理由:犯罪嫌疑人李某未经住宅人同意,强行闯入,几次要求其离开,拒不离开,并采取威胁手段强行居住两天,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住宅安宁权,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特征,构成该罪。
第二种意见:李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理由:一是身份特殊,犯罪嫌疑人李某与被害人郝某有两年的同居关系,在同居期间也曾偶尔到郝某的父母家中探望,因此,事发当日郝某的父母虽有不情愿,但李某进入房屋也没能达到强行闯入的程度;二是李某为了解决问题而进入的被害人家中,得到了被害人郝某及其父母的承诺,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因此不构成该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行为。就本案而言,李某违背住宅人郝某及父母的意志,强行闯入,又以摔打东西、揭露隐私相威胁,阻止报警并居住长达两天,要求其退出拒不退出,直至出警人员劝解才离开,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李某的行为符合“侵入”的特征。“侵入”是以侵害他人住宅安宁的形式进入,侵入行为属于继续犯,行为人经权利人要求退去而拒不退去的,属于非法侵入住宅的不作为犯罪的表现形式。本案中李某经住宅人几次要求退出,拒不退出,直至两天后,郝某趁其熟睡之际,偷偷报警,经出警人员的劝解才离开。因此李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住宅安宁权。
(二)李某的行为符合侵入的非法性。“非法”是指不经住宅人同意,又没有法律依据,或不依法定程序强行侵入。另外法令行为、紧急避险行为或者居住人的承诺可以阻却违法。比如居住人真实承诺或推定承诺行为人进入住宅的,不构成犯罪。结合本案,首先行为人李某是经过反复敲门,郝某及父母害怕影响邻居休息,才不得已开门;其次,进屋后,所有居住人均表示不欢迎,让其退出并准备报警,李某则以并以摔打东西、揭露隐私的手段阻止报警。因此,行为人李某是在没有征得住宅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闯入,同时也不存在住宅人承诺的违法阻却事由,其行为符合侵入的非法性。
(三)案发住宅属于该罪的侵犯对象。非法侵入住宅罪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住宅”。顾名思义,“他人住宅”是指不属于行为人生活在其中的住宅。“住宅”是指供人起居寝室之用的场所以及用于日常生活所占据的场所。“他人”包括住宅所有权人、对住宅有居住或者出入权利的人。结合本案:第一,被害人的房屋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住宅是毋庸置疑的;第二,李某与被害人郝某只是同居关系,虽然同居两年,但并未办理结婚手续,其身份在法律上仍然属于朋友关系,就郝某父母的住宅,李某不属于生活在其中的人。因此,该住宅属于本罪侵犯的对象。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特征,应当以该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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