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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法官指使律师超越代理权限提交撤诉申请书被控滥用职权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裴魁武,男,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住山东省济南市,因涉嫌犯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受贿罪于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辩护人尹永政、韩燕,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天桥检公刑诉(2013)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魁武犯受贿罪、民事枉法裁判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魁武及其辩护人尹永政、韩燕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于2014年3月13日、6月13日两次建议本案延期审理。同年4月13日、7月13日,本院根据公诉机关提请,恢复了对本案的审理。2014年10月11日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请求情况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受贿罪被告人裴魁武在担任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员期间,利用负责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执行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被告人裴魁武在承办申请人为卢某某、张某某,被申请人为杨某甲、山东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十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一案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3年春节期间非法收受申请执行人卢某某、张某某的代理律师于某某(另案处理)所送的10万元购物卡,并为其谋取利益。2、被告人裴魁武在承办申请人为孙某某,被申请人为翟某甲、翟某乙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一案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3年春节期间非法收受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的代理律师杨某乙所送的1000元购物卡。以上,被告人裴魁武受贿数额共计101000元,案发后,大部分赃款已追回。二、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告人裴魁武在担任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判员期间,于2004年6月独任审理原告杨某丙诉被告济南某酒店借款纠纷一案。案件于2004年6月23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庭审后裴魁武指使原告方一般诉讼代理人侯某某(另案处理)超越代理权限,冒用原告杨某丙的名义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在未进行审理的情况下,伪造口头裁定笔录,于2004年6月30日终止案件审理,导致原告诉权消灭,造成其经济损失30余万元。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裴魁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民事枉法裁判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对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受贿事实被告人裴魁武未提出辩解和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民事枉法裁判事实,裴魁武辩称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原告胜诉,案件一直是侯某某与他联系,他认为侯某某是特别授权,卷宗材料中的口头裁定笔录他不知道是谁制作的,上面的签名也不是他签的,其主观上没有故意,未对杨某丙造成经济损失。被告人裴魁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裴魁武受贿系自首;2、被告人裴魁武受贿财物已追回;3、被告人裴魁武的行为不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辩护人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查明经法庭审理查明:一、受贿事实被告人裴魁武在担任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期间,利用负责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3月,裴魁武在负责承办申请人为卢某某、张某某,被申请人为杨某甲、山东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期间,卢某某、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于某某为了让裴魁武加快执行速度,于2013年春节前送给裴魁武面值5000元的银座购物卡20张,价值人民币10万元。2、2012年5月,裴魁武在负责承办申请人为孙某某,被申请人为翟某甲、翟某乙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期间,申请人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某乙为了让裴魁武加快执行速度,于2013年春节后的一天,送给裴魁武面值1000元的银座购物卡1张。综上,被告人裴魁武受贿数额共计101000元。裴魁武将其中的1.6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剩余购物卡放于家中。案发后,检察机关扣押面值5000元的银座购物卡17张,冻结裴魁武招商银行卡号为某甲号的银行存款15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及书证银行交易手续证明:他是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2012年3月份,他代理申请人张某某、卢某某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杨某甲、山东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为了让承办法官裴魁武加快执行速度,于2013年春节前送给裴魁武面值5000元的购物卡20张,共计价值人民币10万元。2013年春节后,裴魁武又给执行回1000多万元。3、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份,他代理申请人孙某某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翟某甲、翟某乙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为了让承办该案的法官裴魁武加快执行进度,于2013年春节后,到裴魁武办公室送给裴魁武银座购物卡2张。4、证人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赵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裴魁武在执行局工作期间的工作职责及工作期间未向其缴纳当事人所送财物。5、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在被告人处扣押面值5000元的银座购物卡17张。6、书证裴魁武承办执行案件一览表、民事调解书、执行案件材料证明:被告人裴魁武负责执行案件的情况。7、书证冻结存款通知书证明:冻结裴魁武招商银行卡号为某甲号的银行存款15万元。8、被告人裴魁武对收受贿赂的事实供认不讳。二、滥用职权事实被告人裴魁武在担任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判员期间,于2004年4月27日受理原告杨某丙诉被告济南某酒店借款纠纷一案。杨某丙的诉讼代理人为陈某某、侯某某,其中陈某某为特别授权,侯某某没有具体写明代理权限。裴魁武开庭审理后,让侯某某超越代理权限以原告杨某丙的名义写了撤诉申请,后在未进行开庭,且原告、被告及诉讼代理人未到场的情况下,伪造同意撤诉的口头裁定笔录,将该案按撤诉处理,于2004年6月30日将案件报结。双方当事人均未真实签字。2007年,杨某丙到法院问询案件处理情况时,得知案件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已按撤诉处理,遂多次到相关部门反映均未得到答复。2013年4月8日,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裴魁武伪造的口头裁定,案件由民事审判庭继续审理。同年8月19日,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济南某酒店偿还杨某丙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的借款利息,被告济南市某区人民政府某办事处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终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2013)济民五终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5月16日,该案已经执行完毕,济南某酒店主动履行,杨某丙收到执行款660341元。2013年5月10日,检察机关因被告人裴魁武涉嫌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对其刑事拘留,后裴魁武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不掌握的受贿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侯某某的证言证明:2004年,他同学齐某某找到他,让他帮忙代理齐某某的母亲杨某丙诉济南某酒店借款纠纷一案。同年4月27日,该案在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立案,诉讼标的20万元,由被告人裴魁武独任审理。他是一般代理,他带的学生陈某某为特别授权。当时齐某某只给了他一份借款协议,法院在开庭时他因为有其他的事情没有参加,陈某某参加了法院开庭。2004年6月份,裴魁武找到他说,原告方只有一个借款协议,没有酒店的收款凭证,不能证明借款实际发生了,如果判决,原告可能败诉,如果想赢必须再找证据,鉴于该案件审限快到了,让他先撤诉,待补充证据后再行起诉。2004年6月份的一天,他到法院办事时,遇到了裴魁武的书记员王某某,王某某说裴魁武说案件审限快到了,让他先写个撤诉申请,他遂跟着王某某到裴魁武的办公室,当时裴魁武不在办公室,他问王某某签谁的名字,王某某出去找了裴魁武后,说裴魁武让他签杨某丙的名字,他便以原告杨某丙的名义写了撤诉申请。写完撤诉申请后,他没有参加其他程序。2007年,齐某某找到他问这个案子的情况时,他才知道这个案件已经于2004年6月30日口头裁定准予撤诉,并且有口头裁定笔录。裁定笔录上的签名不是他签的。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04年4月18日,他接受了杨某丙的委托,到法院申请立案,起诉被告济南某酒店欠款纠纷,标的20万元。该案立案后,主审法官是裴魁武,书记员是王某某。他的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他参加过一次开庭审理,后来法院、原告及侯某某都没有找过他,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他也不知道。他没有向法院写过撤诉申请,没有在口头裁定笔录上签过字,也不知道裁定笔录内容。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裴魁武的书记员。2004年杨某丙诉济南某酒店借款纠纷一案,他参与了审理。杨某丙委托了陈某某为特别代理权人,侯某某为一般代理权人。该案主审法官是裴魁武,是简易程序,审限为3个月。同年6月份,案件审限快到了,裴魁武让他通知侯某某,说该案证据有点问题,让侯某某先撤诉,等证据全了再行起诉。有一天他在法院见到了侯某某,便又对侯某某说裴魁武让侯某某办理撤诉的事情。侯某某与他一起到裴魁武的办公室,写了撤诉申请。侯某某问他申请人写谁,他与裴魁武联系后,裴魁武说写原告杨某丙的名字,侯某某便写了杨某丙的名字。案卷中的口头裁定笔录他不知道是谁制作的,他没有参加这个程序,签名也不是他本人所签。4、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明:2004年,济南某酒店委托他作为代理人参加杨某丙诉济南某酒店借款纠纷一案。本案主审法官是裴魁武。他和济南某酒店法定代表人庄某某一起参加过一次庭审。这个案子他只负责开庭,其他事情没有代理权限。案卷材料中的口头裁定笔录他不知道。5、证人庄某某的证言证明:2004年原告杨某丙诉济南某酒店借款纠纷一案,他与诉讼代理人马某某一起参加了2004年6月23日的庭审。后来这个案子不了了之了,他至今也没有收到过该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马某某也没有告诉过他收到过判决书和裁定书。他也不知道原告撤诉的事情。6、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证明:济南某酒店经理是其丈夫刘某某,她是副经理。酒店曾向杨某丙借款20万元,杨某丙的儿子齐某某与她联系的,齐某某给了她一张20万元的支票,她将款转到了某办事处。她曾经还过齐某某7万元的本金和一些利息。她与丈夫离开济南某酒店后把工作交接给了现任经理庄某某。7、证人杨某丙的证言证明:2004年4月份,由于济南某酒店借她的20万元钱到期一直没有归还,所以她委托陈某某、侯某某作为她的代理人到法院起诉。陈某某是特别授权,侯某某是一般代理。该案的主审法官是裴魁武,具体的诉讼情况她不知道,她经常催促儿子齐某某过问该案。该案案卷材料中的撤诉申请不是她写的,她没有撤诉的意愿。卷宗材料中的口头裁定笔录她不知道,从来没有人告诉过她案件撤诉的事情。8、证人齐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母亲杨某丙诉济南某酒店借款纠纷一案起诉后,他曾多次问侯某某案件进展情况,侯某某都让他再等等,他也联系过主审法官裴魁武,裴魁武也没有告诉过他案件已经撤诉的事情。直到2007年,他母亲杨某丙到某区法院、某区检察院问询后,才得知案件已经撤诉。自2007年至2013年,他与父母先后多次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区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直到2014年案件才得到解决。他们从来没有让侯某某对该案撤诉。9、证人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五审判庭庭长段某某证言证明:2004年裴魁武在济南市某区民一庭工作期间的情况。10、书证民事案件材料证明:原告杨某丙诉济南某酒店欠款纠纷一案的审理情况。11、检验鉴定文书证明:经鉴定,口头裁定笔录上的签名均不是裴魁武、王某某、侯某某等本人所签。15、被告人裴魁武对上述事实的供述。关于裴魁武提出案件一直是侯某某与他联系,他认为侯某某是特别授权,卷宗材料中的口头裁定笔录他不知道是谁制作的,上面的签名也不是他签的,其主观上没有故意,未对杨某丙造成经济损失的辩解意见。经查,裴魁武作为案件的主审法官,应当对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进行审查,虽然口头裁定笔录上的签名不是裴魁武本人所签,但其作为案件承办人应当知道所审理案件的审理情况,且在其发现卷宗材料中的假口头裁定笔录后,仍将案卷报结归档,裴魁武应对全案负责。裴魁武明知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书写撤诉申请,仍利用自己的职权伪造口头裁定,造成当事人的诉权长时间未得到实现,已经严重破坏了审判秩序。因此,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裴魁武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身为国家审判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伪造法律手续,造成当事人的诉权长时间未得到实现,严重破坏了审判秩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魁武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受贿罪罪名成立,但指控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罪名应予纠正。被告人裴魁武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裴魁武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被检察机关传唤后,主动供述了检察机关不掌握的受贿事实,其受贿犯罪系自首,且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对其所犯受贿罪依法可减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裴魁武受贿犯罪系自首、受贿财物已追回的意见。根据裴魁武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㈠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被告人裴魁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二、随案移送的面值5000元的银座购物卡17张及冻结被告人裴魁武在招商银行卡号为某甲号的银行存款1.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冻结余款发还被告人裴魁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人员审判长张晓玲人民陪审员刘芸人民陪审员朱磊裁判日期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书记员于明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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