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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充分发挥狱内耳目在维护监管安全工作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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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狱内耳目的定义和分类 
耳目是监狱隐蔽斗争中使用的一种秘密的侦查力量,是防范和打击狱内犯罪活动、防范罪犯自伤自残自杀等抗改行为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特别是近年来狱内重大犯罪活动、狱内非正常死亡的比例有上升的趋势,为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预防和减少狱内犯罪活动、非正常死亡的发生,必须建立一支有战斗力的隐蔽力量--狱内耳目,来掌握敌情动态,控制危险分子,获取犯罪信息,力争把犯罪案件特别是重大、特大案件破获在预谋之中。 
根据狱内耳目的作用和任务,我们可以把狱内耳目的涵义定义为:狱内耳目是指监狱从在押罪犯中建立和使用的秘密侦查力量,是在狱侦人员的直接管理和指挥下。搜集、掌握罪犯思想动态和又犯罪活动线索,获取证据,侦查破案、制止自伤自残自杀等抗改行为的专门手段之一,是监管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狱内耳目”根据侦察的对象、担负的任务和使用范围的不同,一般可以分为专案耳目和控制耳目两大类。 
(一)专案耳目。是以具体的案件为工作目标,打入狱内犯罪集团的内部或者与犯罪分子取得联系,通过对侦察对象直接接触和交往,了解犯罪活动,查明罪犯的意图,掌握犯罪的全部情况,获取犯罪证据,以达到及时破案的目的。 
(二)控制耳目。控制耳目的主要任务是:隐蔽在罪犯群体各层次,特别是罪犯的落后层和累犯、惯犯中抗拒改造、不思悔改分子中,有自伤自残自杀等倾向的罪犯中调查了解罪犯思想动态和犯情动向:监视、控制危险分子;监视罪犯生产区、生活区、学习区的要害部位和重点部位,用于搜集犯情、发现隐患、提供线索、制止抗改行为等。 
二、 狱内耳目的作用 
监狱的监管安全工作不可能做到百无一失,特别是当前涉黑涉枪涉爆罪犯比例的增多、智能化犯罪的增多、现代科技的发展,狱情越来越复杂化。大力加强犯情、敌情调研工作,切实落实各项监控防范措施。监管安全工作要重点突出预防为主、防患未然的指导思想。要充分发挥狱内耳目工作的主动进攻的作用,加强狱内耳目建设,提高信息搜集有效性和针对性,保证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到位。对于顽危罪犯、重点罪犯和零散罪犯,要密切掌握其思想,将其动向纳入工作视线中,严防罪犯脱管失控,坚决把各类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之中。建立和使用罪犯耳目,通过他们提供狱情、犯情是狱情、犯情来源的秘密途径。根据实践,我认为狱内耳目在监管安全工作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狱内耳目有利于第一时间发现狱情、犯情,掌握第一手情报。 
当前押犯的压力较大,民警的精力有限,加上民警的个人素质能力参差不齐,利用耳目搜集狱情、制止犯罪、抗改行为是当前监狱工作安全的一个重要途径。耳目一般都是安插在狱内犯罪嫌疑人的身边,比较容易接近侦查对象,有利于24小时监控犯罪嫌疑人。罪犯耳目长期与罪犯生活在一起,他们能为我提供准确的狱情、犯情,就能掌握第一手情报,对狱情、犯情作出准确判断。能够随时向狱侦民警报告该犯的动态和狱情。同时耳目与犯罪嫌疑人直接接触,打入该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集团,有利于套出其犯罪意图,有利于尽快发现狱情。 
(二)狱内耳目能够及时制止犯罪活动、抗改行为,将各类监管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罪犯耳目一旦发现敌情或者抗改动向,能够较为及时的制止犯罪活动、抗改行为,能够及时挽回损失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监管安全事故。而且如果耳目力量安排得当,像打架斗殴事件就能够第一时间制止、自杀事件能够及时发现及时抢救、有犯罪意图能够及时发现消灭在萌芽之中,从而减少监管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保证监狱的安全与稳定。 
(三)狱内耳目能够及时发现监管漏洞,进一步完善监管安全措施。 
狱内耳目能够及时搜集狱情,了解近期重点监管对象的动向和发现监管薄落环节以及监管设施安全隐患。能够及时向狱侦人员汇报,经过狱侦人员的归纳总结,并提交大中队狱情会上讨论进行自查自纠,对于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有利于及时消除监管隐患,防止监管事故的发生。 
(四)狱内耳目实践工作中发现、存在的问题,能够反而促进耳目制度的完善和建设。 
在日常的耳目使用中,总会出现因耳目制度本身存在的不合理或者民警的不规范操作而出现的问题。狱侦人员根据日常出现的问题,耳目反馈的问题等,进行总结、分析、提炼,可以对目前耳目制度的不合理方面、民警的不规范操作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而对当前的耳目制度进行完善,从而促进耳目制度的建设。 
三、如何使用狱内耳目,使其在维护监管安全中起到更大的作用。 
当前的监管环境相对薄落,监管安全形势较为严峻。掌握好耳目的使用方法,能够尽最大的潜能激发耳目在维护监管安全中的作用。由于狱内耳目本身是罪犯,本身就是属于被改造的对象,在使用的过程中,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在实践中曾经存在耳目给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提供虚假狱情的、不尽心履职的、做“双面”耳目、成为牢头狱霸等情况。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探索和创新耳目的使用方法,那么如何使用耳目,才能使其在维护监管安全工作起到更大的作用呢?根据我在实践工作中经验和教训的总结,认为主要从以下四方面来开展工作。 
(一)耳目的选用要严格把握选定范围和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设立民警专职管理。 
要严格掌握耳目的选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四个条件:①能够发现敌情,接近侦查对象,在落后层内有一定的威信,有一定的活动能力和观察识别能力;②经常教育能够为我工作,并能够保守秘密,向我反应真实情况;③只要意愿上想靠拢政府,有立功赎罪的要求的。能不能选出一个好的耳目,对于今后收集信息起关键性作用。 
选定的耳目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把握选定耳目的数量占中队在押犯总数的比例不超过3℅-5℅。耳目的管理,应当由专职民警担任,耳目的物色、确立、使用、考核、撤换都要由专职民警“一揽子”管到底。只有这样才能保持耳目工作延续性,促进耳目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二)耳目的考核奖惩要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民警滥用权力,滋生腐败。 
在实践工作中,耳目的考核是实行单独考核;耳目的奖励只向罪犯本人宣布,是进行保密的;所有的操作都是由专职管理民警来进行的。因而对于耳目的考核和奖惩的不公开化,很容易导致专职管理民警在考核和奖惩时的随意性,民警容易利用手中的权利,随意给耳目加分、给高档次的考核。这样子的话,就很容易导致民警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滋生腐败。因而对于耳目的考核和奖惩要制度化规范化,分管改造的大中队副职领导,要对专职管理民警进行监督,对考核和奖惩要进行过问,同时狱侦部门对耳目的考核奖惩要定期进行抽样检查,防止违规操作和暗箱操作。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专职民警规范操作,防止民警滥用权力,滋生腐败。 
(三)耳目使用要“疑人不用,用人不疑”,同时做好耳目的保密教育工作,防止泄密。 
罪犯愿意做耳目是对我们工作的最大支持,因为他们做这项工作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风险,一旦其被确立为耳目,就要给其充分的信任,放开手脚让其开展工作,这就是“用人不疑”。对于有存在不适于担任耳目的人,坚决不用,因为耳目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一旦用人不当,会造成泄密,可能会造成很大的监管隐患,这就是“疑人不用”。掌握这个原则,需要狱侦民警花费很大的精力去进行甄别。 
耳目的工作都是秘密进行的,罪犯中一旦有人发现其真身身份,耳目就没有他存在的意义,这对于资源是一个非常大的损失。同时耳目如果被发现,其进行的工作内容被泄密,就会打草惊蛇,就会使接下来的工作很难开展。这就要求专职管理民警在耳目选定时就要对其进行保密教育工作,使其认识到一旦身份暴露、秘密被泄露,可能造成的危害。同时要向其宣布保密纪律,明确保密责任意识,明确泄密的惩罚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泄密。同时干警也要注意保密工作,对于耳目信息的了解可以通过个别谈话的形式,采取与多名罪犯谈话了解,以达到混淆罪犯视线,从而有利于保护耳目,防止走漏消息,有利于狱情的搜集。 
(四)对于耳目的调整、处置要果断,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严惩,防止滋生牢头狱霸。 
在考核中发现耳目罪犯有违反纪律,重大违纪违规行为或者不能发挥作用,即将刑满、变更关押场所等情况,不再适合担任耳目的,应及时撤换;对担任耳目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不同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①阳奉阴违、弄虚作假的;②谎报情况、蒙骗政府的。③通风报信、泄露秘密的;④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⑤包庇犯案分子的;⑥策划、参与犯案的;⑦为获取资本故意唆使他犯犯案的;⑧其他使耳目工作受到损害的行为的。调整耳目既要慎重又要果断。一旦发现耳目有重大问题,不再适合担任耳目的,处置要果断,行动要迅速,切不可优柔寡断、举措不定。对撤换下的耳目罪犯最好能变换改造环境。 
对于耳目违规违法行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防止耳目仗着狱侦查人员的信任而监规纪律散漫,从而减少耳目的违规违法行为,维护耳目纪律,树立良好的风气,保证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的进行。有些耳目可能会利用自身的特殊身份和警官的信任,为自己谋私利,在监区里敲诈勒索,作威作福,欺上瞒下等行为,成为牢头狱霸。耳目如果有不符合常规的举动,或者汇报的内容与狱侦人员所了解的情况有较大的出入。对于该耳目,不能打草惊蛇,要严格监控。在条件允许下,可以另外安排耳目来监控该耳目。用耳目是要让他们为我们所用,而不是让他们“以权谋私、称王称霸”,那样的话会滋生牢头狱霸的土壤,就发挥不了维护监管安全所应起的作用,反而成为监管安全的隐患。 
狱内耳目工作是一个既重要又复杂的工作,因为具有其特殊性,也有其的不稳定性。它要求我们要有高度的敏感性,牢牢掌握、把握耳目的使用方法,并在实践中不断去探索和完善。在狱情、犯情的信息收集、反馈、查证、处理中要收集及时,反馈迅速,查证准确,处理严格。这样才能准确掌握狱情动态,及时清除安全隐患,才能充分发挥狱内耳目在维护监管安全中起到最大的作用,确保监狱的监管安全稳定。【作者简介】邱荣辉,(1985-),男,福建永春人,大学学历,三级警司,现任职于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注释】[1].应朝雄编著:《监狱分监区工作实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2].严劲涛主编:《狱内侦查学》[M].北京:金城出版社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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