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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玉米后转卖构成非法经营罪?

河南法官明知原告系农村户口仍按城镇户口计算赔偿金获罪免刑九个判例反思实务中强奸罪之证明标准18份律师涉嫌犯罪裁判文书汇编:警示律师执业风险与“被告人及其家属能否查阅案卷”相关的13篇文章及案例汇编与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相关的14篇理论文章及案例汇编新华社呼和浩特7月3日专电(记者刘懿德)农闲时为赚钱思谋副业,无证无照收购玉米倒卖牟利,群众举报后被工商部门查获……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因无证无照大量非法收购玉米触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李某是临河区白脑包镇的一名农民,为在农闲期间赚些“活钱儿”,李某便想出了收购玉米倒卖的主意。        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李某在未经粮食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的情况下,从周边农户手中非法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数额达到21万余元。       李某随后将非法收购的玉米陆续卖到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分库,非法赚取利润。2015年底,经群众举报,李某的违法行为被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当场查获,随后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将李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与证据固定,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于近期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庭审现场,李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他在庭审现场说:“我本想收点粮食赚点钱,可我不知道收玉米还得办证,不懂法真是太害人了。”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非法经营玉米收购,非法经营数额达到21万余元,数量较大,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考虑量刑情节后作出有关判决。        临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团队法官张利军说,小麦、玉米等粮食是涉及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资源,国家在收购、买卖等各环节均规定有严格的专营制度,凡涉及基础粮食或农资收购、批发等经营行为的,一定要取得相关部门许可。        张利军说,此案给广大农户敲响了一记警钟。农民利用农闲搞多种经营值得鼓励,但对自己不熟悉的投资领域,特别是一些涉及特许经营的农副产品,一定要提前到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以防因不当的经营行为给自己造成严重损失和后果。(完)作者:头条号 / 新华通讯社链接:http://toutiao.com/i6302994604887114241/来源:头条号(今日头条旗下创作平台)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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