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事前防卫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

     【案情】2011年8月3日8时40分许,被害人明某某到福州市仓山区罗马佳洲二期工地三号楼找被告人许某某讨要工钱,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许某某因担心被害人对其进行伤害,遂随手拿起身边做工用的圆铁锤殴打被害人的头部、手臂等部位,随后被告人逃离现场。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的损伤属轻伤。     【审判】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因债务矛盾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成立在时间条件上有着严格的限制,即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前或结束后进行的防卫行为则是不适时的。防卫不适时,有两种: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就实施防卫,叫事前防卫;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实施的防卫,叫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属于故意犯罪。      本案被告人许某某因债务矛盾与被害人明某某发生争吵,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的情况下,主动实施防卫,属于事前防卫,其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属于故意犯罪。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做出上述判决。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37篇文章/案例汇编:毒品犯罪司法/实务观点一览25篇文章/案例汇编:奇案、怪案司法裁判观点一览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可以作为个案抗诉的依据吗?因血样超过三天才送检醉驾被告人得获无罪判决22篇与认定“自首”相关的理论&实务文章汇编(简洁清晰)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刑事备忘录”公安交流群正式建立,欢迎入群!

Craftman’s Spirit,
Strive for Excellence

Focus, Profession, Perfection

Professional Artic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