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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运输货车更换轮胎爆炸致修车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一文商榷

 案情   2008年11月14日下午,洪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经唐某的修理铺门口停车要求拆换轮胎,唐某用千斤顶将车箱双排车轮撑起后拆下外侧轮胎螺帽,此时内侧轮胎突然爆炸,将外侧轮胎冲出,击中唐的前胸和头部,唐某经送医院抢救治疗无效于当日死亡。该县交警部门认为不属交通事故,不作处理。县安全部门也认为不是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原文作者分析       该案虽未经交警部门认定为交通事故,但仍属道路交通事故范畴。该车停靠的场所属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之“道路”,该车在运输途中进行必要维修的期间应当视为运输期间,该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仍属交通事故。该案应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该车因严重超载轮毂爆裂,安全隐患是伤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车主洪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理由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货车停放在道路一侧唐某修理部门口,属公众通行的场所,仍属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所谓交通事故应包括运动和静止两种状态下发生的伤亡事故,并非以正在运行中为必要条件。本案事故车辆系在运输途中的临时停靠修理,是运输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环节和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将途中维修与货物运输分割开来。因此,车辆在运输途中必须进行的维修期间应当视为运输期间,在该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仍属道路,交通事故。      该货车案发时,严重超载,且此前该车发生爆炸的轮毂已有陈旧的裂痕,安全隐患客观存在。按常理,事故轮胎轮毂在超最大负荷运行时尚未发生爆炸,拆卸轮胎不受外力(被千斤顶撑起)更不会爆炸,亦即轮胎爆炸是修理工从未始料或未能预见的。事实说明本案事故车辆安全隐患比较特殊,轮毂裂纹失稳爆裂的时机不确定,因此从因果关系讲,安全隐患是酿成事故后果的根本的直接的原因。洪某驾车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关于“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之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规定,同时违反了第四十八条关于“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量,严禁超载……”的规定。因此洪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唐某主要从事三轮车修理,对汽车部件修理技能实际缺乏,在该事故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笔者分析       同意该案定性为交通事故,但对其原因分析持部分异议。不同意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理由如下:       按照作者的逻辑,修车是为了运输,只要是运输途中发生的与运输目的一致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交通运输行为,这显然又有些牵強,比如司机停车睡觉,吃饭,这也是运输行为吗?实际上,作者还混同货物的在途时间和运输时间二个概念,扩大运输时间的范畴。对于运输时间,更宜应认定为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时间,而不是修车时间、休息时间等等,而货物的在途时间更能涵盖上述时间的种种。       而本案中之所以认定交通事故,原因只有一,即车辆停靠在道路上,因车辆发生意外导致人身损害,即构成交通事故。论证运输时间纯属画蛇添足。        本案中,关于责任的划分,作者是基于超载形成轮毂裂纹,致轮胎爆炸的原因分析得出的结论,但是这一论断的基础是否排除了一切可能原因?案中事故车辆的轮毂裂纹是出厂时就有的不易发现的质量缺陷,或是车子上路后由于过往形成的累积,还是本次超载所致……再者有开车经验的人都知道,车轮上路后经长时间运转会导致轮毂发热,往往这时有经验的大货车驾驶员会采用浇水降温的方法以妨止轮毂上热能传递导致车轮胎内压上升爆炸。所以本案中导致车胎爆炸是热能量累积导致的车胎爆炸累及轮毂爆裂,还是轮毂本身炸裂累及轮胎爆炸,显然这些原因都无法排除难以形成定论,由此本案对当事人责任的区分无从谈起。       此外,退一步讲既便是原文分析的是本次超载造成轮毂裂纹所致的爆炸,司机对本次事故是否就当然承担主要责任?认定当事人行为的违法,一般构成要件下当事人主观上要有过错,即故意或过失。在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中,通常其对行为后果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过失,即责任人对其行为后果具有预见力,而判断这里的预见力是相对于一般普通人的预见力而言。回归到本案,如果说此案中车辆轮胎轮毂是在受力状况下,在普通人的认知下,当事人的确应有超载形成安全隐患的预见力,但本案中却恰恰是在修理中轮胎轮毂"无外力"的这一特殊的状况下,轮毂裂纹一般不会导致车胎爆炸,而本案中却发生了这样-个不幸的客观后果,这是连有修理专业知识的受害人都未能预见、无法预见的,又怎能强求司机去有预见力,这显然超出一般人的认知范畴,当属偶发因素所致的意外事件。所以,司机对结果的发生无过失,不能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扬州邗检   胡海涓)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  哈尔滨五警察超期羁押嫌疑人均获刑促使女性产生性欲后发生关系,是否属违背妇女意志?害怕被害人心脏病发停止强奸其行为是未遂还是中止捏睾丸、吊打、烟烫指甲:如此刑讯逼供仍免予刑事处罚旧文|新争议-妻子能否以律师身份担任丈夫的辩护人因血样超过三天才送检醉驾被告人得获无罪判决马阳杨,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现就职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公司金融部专注于轻纺类买卖合同/加工合同案件劳动争议、民间借贷、人身损害以及刑事辩护欢迎咨询微信号:hftjctjh或者扫码添加马阳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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