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诗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金梅。被告人冯善顺。指定辩护人陶玮玮,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琼检一分未检诉[20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善顺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诗书、王金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3)海南一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冯善顺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冯善顺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由,提出抗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琼刑一抗字第1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本院原审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合并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吴清富、柯景妮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诗书、王金梅,被告人冯善顺及其辩护人陶玮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12年7月18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冯善顺带被害人黄某杰(男,殁年14岁)和叶某峰、林某裕、冯某波到后安镇安坡洋水田里捕鱼。19日零时许捕鱼结束后,因摩托车一趟坐不下五人,冯善顺便载黄某杰、叶某峰先返回后安镇安坡村委会办公楼的庭院后,叫叶某峰回去接冯某波和林某裕。冯善顺叫黄某杰洗鱼,黄某杰不同意,二人发生口角。黄某杰便从村委会办公楼东侧围墙爬上村委会计划生育室的屋顶,继续和冯善顺吵嘴。冯善顺恼怒,于是捡起一块砖头并搬来梯子也上到计划生育室的屋顶并对黄某杰说:“叫你割个鱼会死人吗,这么‘假精’,你想我打你否?”黄某杰回应说:“我没做什么你干嘛要打我,有本事你就打。”冯善顺便右手持砖头打击黄某杰头部,又用脚踢黄某杰阴部,黄某杰倒下呻吟。这时,冯善顺听到叶某峰等人回来的摩托车声音和电灯,便迅速下屋并将梯子放回原处,快步走到围墙外的草丛里大便。叶某峰等人回来后不见黄某杰,冯善顺骗叶某峰等人说,刚才其大便时听到好像有人爬墙摔倒的响声,还听到呻吟的声音,就不见黄某杰了。于是当晚大家一起寻找未果。第二天继续寻找,至上午12时许,在村委会计划生育室屋顶上发现黄某杰的尸体。经鉴定:黄某杰系头部受外力作用致颅骨骨折与原发性脑干损伤死亡。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和现场照片,载明:发现尸体现场位于安坡村委会办公场所大门南面34.8米处排沟园小道东边草地处,尸体头东脚西仰卧于草地上,赤足,尸体右足足底及右脚裤腿内侧明显沾有白色石灰。尸体西北面草丛有被压塌痕迹,尸体北面6.6米处小道西边为排沟园内冯大婆墓碑,冯大婆墓碑北面小道边缘处为一只长25.5cm的左脚白帮人字拖鞋,冯大婆墓碑西面草丛处为另一只长25.5cm的右脚白帮人字拖鞋。安坡村委会办公场所四周筑有围墙,大门朝南,大门口进入往东为一幢新建装修好坐东朝西的平房,该幢平房为村委会计划生育室;大门口进入往西为另一幢新建装修好坐西朝东的平房,该幢平房由南至北依次为村委会宣传室、阅览室。计划生育室东北角相连为一段围墙,该段围墙北面相连为一间坐东朝西冯善顺住的平房,围墙内侧距地面高161cm,外侧距地面高208cm,围墙外侧南端距地面高100cm至138cm处墙面上有蹬踏痕迹,围墙外侧北端距地面高160cm至178cm处墙面上有不明显线条状蹬踏擦划痕迹,围墙内侧南端距地面高79cm至97cm处墙面上有蹬踏痕迹。蹬踏痕迹为人穿鞋或者赤足垂直或斜作用于墙面所形成。计划生育室顶部为水泥地面,该房顶东西长为575cm,南北长为913cm,东南角至西北角长为1070cm,尚未加设隔热层,顶部防护墙高54cm宽24cm,计划生育室东北角北墙外侧面距地面高405cm(含顶部防护墙),北墙外侧面上有两级突出的搭手,下面一级距地面高314cm,上面一级搭手距地面高350cm,该处两级搭手宽、厚均为11cm、12cm,北墙外侧面上距地面高198cm至230cm处遗留有蹬踏擦划痕迹。计划生育室西北角连接的围墙高为160cm。计划生育室北面种有一颗遮阴树,遮阴树高于计划生育室顶部,遮阴树周围设有供村民使用的健身器材。阅览室北墙外侧墙角处放有一把竹梯,竹梯全长482cm,竹梯一段两梯脚外宽55cm,另一端两梯脚外宽29cm,阅览室北墙外侧墙角处中间处亦放有三块未新翻动过的水泥砖块。新建办公楼北面堆放有两堆建楼房未使用完的新水泥砖块。公安民警在现场勘查中提取到人字拖鞋1双。二、被告人冯善顺和证人叶某峰、林某裕、冯某波、冯某娥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载明:1、2012年7月20日,被告人冯善顺和证人叶某峰、林某裕、冯某波、冯某娥先后指认了发现被害人黄某杰尸体的地点和移动尸体的地点,指认现场情况和公安机关勘查所见一致。2、2012年8月6日,被告人冯善顺指认了其殴打被害人黄某杰的地点以及作案后丢弃作案工具的地点,指认其所使用的水泥砖块和竹梯从安坡村委会阅览室北墙外侧墙角处拿取;指认殴打被害人黄某杰的地点位于安坡村委会计划生育室房顶;指认丢弃作案工具水泥砖块的地点位于安坡村委会办公楼北面堆放的东面一堆水泥砖堆里,并翻找出所使用的一块水泥砖块。公安民警对被告人冯善顺指认出的一把竹梯和一块水泥砖块分别进行了提取。三、侦查实验笔录、照片及录像资料,记录:公安机关为了证实被害人黄某杰从墙角处攀爬上计划生育室房顶,特聘请与黄某杰身材相似的冯某波、吴育宝进行攀爬模拟实验。在侦查实验中,冯某波、吴育宝以徒手赤脚的方式先攀爬上安坡村委会计划生育室东北角相连的围墙,然后再沿计划生育室东北角北墙外侧爬上计划生育室房顶。整个过程均用时不到1分钟,两人的攀爬过程比较轻松。四、鉴定意见1、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12]法医病理F-66号《法医病理学检验意见书》,证实:综上所述,黄某杰系头部受外力作用致颅骨骨折与原发性脑干损伤而死亡。鉴定意见为:黄某杰系头部受外力作用致颅骨骨折与原发性脑干损伤死亡。2、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琼公司法(DNA)字[2012]202号《DNA个体识别鉴定书》,证实:送检的安坡村委会办公楼北面提取的水泥砖块,因检材原因,未扩增出DNA分型结果。3、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琼公司法(理化)字[2012]1104号《检验报告书》,证实:万宁市公安局送检的黄某杰的胃组织和肝组织中均未检出毒鼠强、有机磷类农药、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拟除虫菊酯类农药等常见农药成份。五、书证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测谎专家武伯欣、张亮出具的《说明材料》,载明:受万宁市公安局邀请,武伯欣等人于2012年7月30日下午在万宁市万都大酒店对冯善顺进行心理测试鉴定,测试当天,冯善顺身体状况正常,心理状态正常,语言表达能力正常,听觉、视觉正常,符合测试条件。六、视听资料1、海南电视台《说法》栏目的视频光盘,记录:被告人冯善顺在记者采访时承认故意伤害黄某杰致死。2、审讯和指认现场的视频光盘,记录:被告人冯善顺被讯问时供认故意伤害黄某杰致死;被告人冯善顺还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七、证人证言1、证人叶某峰陈述:2012年7月18日晚,冯善顺在吃夜餐喝酒后驾驶摩托车载他和冯某波、林某裕、黄某杰去抓鱼。次日凌晨0时许,冯善顺骑车载他和黄某杰拿着捕到的鱼先回到冯善顺家。接着,他骑车返回去接冯某波和林某裕。十分钟后,他们再次回到冯善顺家时,他看见围墙上有一双拖鞋,冯某波将拖鞋拿下来,扔在村委会的院子里。冯善顺对他们说:“刚才和我们一起捕鱼的那个小孩(指黄某杰)不见了,刚才他还坐在围墙上,我还给烟给他抽,我刚去大便就听到了一声好像是什么物体从墙上跌落的声音,我还听到几声人的喘气声,过来看时,他已不在墙上了。”他们见状便四处寻找黄某杰,还不断地呼叫“阿杰、阿杰”,但没有人应答。他们寻找未果后,便坐在冯善顺家门口处议论着黄某杰会去哪里了。冯善顺从其住处拿出白酒独自喝了起来。这时,冯善顺的老婆睡醒后,骂冯善顺半夜还喝酒,并说还有一个呢?冯善顺就说刚才听到一声“扑”声及呻吟声,却找不到人。冯善顺还说:“我们先睡觉了,说不定明天他自己会回来。”于是,他们便睡觉了。早晨7时许,他们起床后,他和冯某波、林某裕继续寻找黄某杰,仍未找到。当天11时许,他们返回安坡村委会办公楼冯善顺家。冯善顺老婆提醒他们说:“要不你们爬到村委会办公楼屋顶上看看吧,说不定黄某杰在上面。”冯某波爬上院子里的一棵树,四处查看后说:“真的在屋顶上,黄某杰在屋顶上。”冯善顺找来一把梯子,冯某波第一个爬上去,紧接着林某裕和他也爬上去。他没有爬上屋顶,就看见黄某杰尸体在和围墙相邻的东北角处。他见状害怕就赶快下来。接着,冯善顺爬上去。冯某波站在屋顶上说:“不行了,不行了(指黄某杰已死亡)。”三人在屋顶上商量说如果村委会的人知道有人死在屋顶的话,肯定会把冯善顺赶出村委会的房子,不让冯善顺住在里面。于是,冯善顺说:“我们一起将他(指黄某杰)的尸体移下去再说。”冯善顺、冯某波、林某裕将黄某杰的尸体移下来后,冯善顺又建议将尸体搬到村委会对面小路的草丛里。之后,冯善顺、冯某波、林某裕将黄某杰的尸体搬到对面的小路边的草丛里,他与冯善顺的老婆跟在后面。当尸体搬移至村委会大门口公路处时,三个与他年龄相仿的小孩刚好经过,站在路边看了一会,他也不知道那些人跟冯善顺等人说了什么。转移尸体后,冯善顺对他们说:“一会我们就假装是在对面小路边的草丛里发现尸体,要是让人知道他死在屋顶的话,村委会的人肯定不会再让我住在村委会里。”当时,他们答应了冯善顺。然后,冯善顺用手机拨打“110”报警。黄某杰和他关系比较好,也跟其他同学没有矛盾,跟他一起去后安镇安坡村委会捕鱼时也没有跟其他人发生矛盾。2、证人林某裕陈述:2012年7月18日晚上22时,冯善顺在吃夜餐、喝酒后,骑摩托车载他和黄某杰、叶某峰、冯某波去抓鱼。他们抓鱼约一个小时后,冯善顺骑车先把黄某杰和叶某峰先送回去,然后,叶某峰骑车过来,由冯某波骑车载他和叶某峰回去。从村委会到水田捕鱼的地方,骑摩托车一趟需要约4分钟,叶某峰回去后返回接他们回到村委会,共计约12至15分钟。他与冯某波、叶某峰回到冯善顺住处时,没有发现黄某杰。冯某波问冯善顺说:“黄某杰去哪了?”冯善顺回答说:“刚刚还在呀,刚才我还给他一支香烟抽,我去大便现在才回来。”冯善顺还说在大便的时候听到一声响动。他们等了一会儿依然没有看到黄某杰,就一起到附近寻找黄某杰,边找边叫喊黄某杰的名字。他们找了一个多小时,没有发现黄某杰后返回安坡村委会庭院里。这时,他看见冯善顺从睡室里拿酒出来喝。几分钟后,冯善顺的老婆醒来后蹲在其家门口处跟冯善顺讲话,然后就进去睡觉。接着,冯善顺也进去睡觉。冯善顺还叫他们在该处过夜,等候黄某杰明天是否回来。他们搬几张椅子睡在村委会办公大院里。第二天早上,他们起床后又继续寻找黄某杰,但没有发现黄某杰。于是,他们回到安坡村委会办公大楼冯善顺住处外面寻找。不知道谁叫了一声:“亚舅,快回来,看屋顶一下。”于是,他和冯某波、叶某峰赶快跑回来,冯某波爬上树就发现黄某杰在屋顶角落处,冯善顺搬梯子过来后,他和冯善顺、冯某波爬上屋顶,发现黄某杰已经死在屋顶东北角处。冯善顺安排他们移动黄某杰的尸体,因为冯善顺一家是借居在村委会办公处,担心黄某杰死在该处后,村委会的人会赶走冯善顺。他们把黄某杰的尸体搬下来抬到安坡村委会办公大院外面门前路边草丛中。他们移到尸体到路边时,三名陌生男孩路过,还停下来看了一下。冯善顺叫那三名陌生男孩不要说出去。冯善顺还交代他讲是在路边发现黄某杰尸体。3、证人冯某波陈述:2012年7月18日晚上22时许,他堂姐夫冯善顺在吃夜宵并喝了一点酒后,骑摩托车载他和林某裕、叶某峰、黄某杰去抓鱼。大约抓鱼到夜里23时多,冯善顺开车载黄某杰和叶某峰带鱼先回去。几分钟后,叶某峰骑冯善顺的摩托车过来接他和林某裕。他们回到安坡村委会冯善顺住处,刚进入村委会大门时,冯善顺也从村委会大门走进来。冯善顺告诉他们说其刚才大便时听到有人爬围墙摔倒的声音,叫他们赶过去看一看。于是,他们走到围墙处查看,没有发现有人,只看见黄某杰的一双拖鞋放在围墙上。他们查看了整个村委会院子都没有发现黄某杰。他们就四处寻找黄某杰并喊叫黄某杰的名字,但没有人回应。他们寻找到凌晨1时多,冯善顺就叫他们搬村委会的长椅子到房间外睡觉等候黄某杰。第二天早晨7时多,他们继续寻找黄某杰,依然没有消息。当天中午11时多,他堂姐干工回来,获知黄某杰还没有回来,问他们附近找遍了没有,附近的灌木丛及房顶都上去看了没有。他就爬上一颗大树上查看,发现黄某杰躺在一间平顶房房顶上。他们找来梯子,他和林某裕先爬上房顶,看见黄某杰躺在房顶东北角处。他们如何叫黄某杰都没有回应。林某裕便下去叫冯善顺上来。冯善顺上来后叫他们把黄某杰搬下去。于是,他和冯善顺、林某裕合力将黄某杰移到地上。之后,冯善顺叫他将黄某杰搬到村委会外面,不要让别人知道。他和林某裕、冯善顺又一起将黄某杰抬到村委会外面的草丛中,并将黄某杰的电动车及鞋子拿到草丛处。4、证人冯某娥陈述:2012年7月18日晚饭时,她丈夫冯善顺和同村的林杜专一起在村委会里喝白酒至晚上19时许。当晚22时30分许,冯某波带三个男孩子来找冯善顺去抓鱼。过一会后,冯善顺买夜宵回来,她和两个儿子吃夜宵后睡觉,冯善顺喝了一点白酒。之后,她不清楚冯善顺何时带那几个男孩子去抓鱼。下半夜后,她在睡眠中听见冯善顺等人吵杂的声音,就起来问冯善顺什么事。冯善顺说他带去抓鱼的那几个小孩中有一个不见了,只见到那小孩的鞋在运动器材处,但找不到那小孩。冯善顺还说捕鱼回来后,他去大便时听到一响声,好像是爬墙摔倒的声音,接着听到呻吟几声,走进来看没有见到那个男孩,然后冯某波等人也回来了。她跟冯善顺等人说一会儿话后,冯善顺就叫她先去睡觉。这时,她看见冯善顺进屋拿白酒出来喝,就气火说:“人都不见了,还喝酒。”冯善顺听她说后就不喝酒,跟随她进屋睡觉。冯某波和那两个小孩搬几张村委会长椅睡在屋外的院子处。第二天中午12时多,她回家后不久,看见冯某波和那两个小孩,就问起不见的那个小孩的事情。冯某波等人说还没有找到,他们也去了那小孩的家。她就说要看一下村委会后面的地方或屋顶。冯某波爬上一棵树观看屋顶处后说:“看到了。”接着,冯某波爬上屋顶,并说那个小孩已经死亡。这时,冯善顺、冯某波等人从梯子上去把那小孩的尸体抬下来,并抬去村委会门口对面的草丛处。接着,冯善顺打电话报警。5、证人陈某良陈述:2012年7月18日晚上22时许,他听到冯某波说要去姐夫家玩,并看到冯某波、黄某杰、林某裕、叶某峰一起坐电动车离开。次日上午10时30分许,他去排沟村找冯善顺,和冯善顺夫妇聊起黄某杰不见的事情时,冯善顺说他们去抓鱼并把黄某杰载回后,其去大便时听见蹦跳的一声,后听到几次呻吟声,出来时找不见人。当时,冯善顺的老婆说:“那小孩可能有什么病,到现在还不见人。”十多分钟后,叶某峰等三人回来,说他们在乐来找了很多地方,但找不到黄某杰。冯善顺的老婆就说:“要不看上面屋顶一下。”冯某波从旁边一棵树爬上去观看后说:“看见了,他睡在屋顶上。”同时,冯某波还叫喊:“阿杰、阿杰。”但没有人应答。接着,冯善顺搬梯子过来,冯某波先上去叫喊,黄某杰没有回应。他站在下面问:“死了吗?”冯某波就说:“死硬了。”之后,林某裕也爬上去。这时,他觉得害怕就回家了。回到家里后,他打电话给冯善顺说:“什么事你先不要动,赶快打‘110’报警。”冯善顺告诉他说要把尸体抬出村委会外面,要不害了其。他听冯善顺这么说话,就挂了电话。6、证人林某荣陈述:安坡村委会干部安排他晚上看管村委会,他晚上都去村委会办公室睡觉看夜。2012年7月18日晚,他睡至24时许,听见一辆摩托车开进村委会庭院的声音,大约几分钟后又听见摩托车开出去。因他睡着了,摩托车何时有否再回来就不清楚。当晚,他没有听见有人打斗的声音,也没有听见尖叫声或者痛苦的呻吟声,也不知道有人在寻人。凌晨5时许,他起床时看见两个小孩睡在新村委会前庭的椅子上。林某荣还陈述,他在前段时间听说冯善顺要殴打其父亲。7、证人李某积、陈某军、林某飞陈述:2012年7月19日中午12时多,他们骑自行车经过安坡村委会对面排沟园路段时,看见三人抬一名男孩从安坡村委会到对面排沟园的草丛里放,其中两个年龄较小的人用手抬那男孩的两只脚,那个年龄大的人用手抬那名男孩的头部,后面还跟随一名妇女,其身后也跟着她的两个儿子。他们停车下来,见到那三个人把那个男孩放在地上后返回村委会门口处。居住在安坡村委会里的那对夫妇对他们说不要对别人说起这个事情,那个男孩只是昏迷。后来,他们就离开了。8、证人高某美陈述:冯善顺从小跟随母亲嫁来后安镇安坡村。在案发前,冯善顺家四口人共挤在一间不到20平米的旧屋中,他身为村委会书记,很同情冯善顺,曾经多次找村里有旧闲的房屋,同屋主说让冯善顺居住,但好多屋主都不同意,说冯善顺是外来人,让他居住不吉利。他见到此情况,就让冯善顺一家人先暂住在村委会办公室一间闲置的屋子里,然后通过政府的危房改造政策,想帮他家建两间小屋以解决他家的住房,但村里人都不愿意留出空地给冯善顺一家建房,目的是不愿意和他家居住在一起。经过这些事后,他发现冯善顺开始喝酒。他曾告诉冯善顺不要在村委会办公室处喝酒,但冯善顺还是偷偷地到外面的草地处喝酒。冯善顺很少和村里的人交谈,村里的人也不愿意和冯善顺交往,冯善顺因此很自卑。13、证人许某雄陈述:2012年9月3日,海南电视台对冯善顺采访时,他和翁某云一起将冯善顺从监仓提出来,他们在审讯室的门口等候,让记者自己采访。记者采访冯善顺时摄像器材上有海南电视台的标志。14、证人马某臻(系海南广播电视总台新闻频道“说法”栏目制片人)陈述:在万宁市看守所审讯室见到冯善顺后,他们向冯善顺表明是海南广播电视台新闻频道的记者,要对其进行采访,并架起摄像机和话筒(有海南电视台新闻频道的标识),然后对冯善顺进行采访,他发问,冯善顺回答。当时,公安局办案人员站在审讯室门口,不参与他们的对话。15、证人蒋某陈述:海南新闻频道的技术部的设备管理员安排任务,叫他和马某臻一起到万宁采访。办案人员将被采访对象提出来后,他们向被采访人说是海南电视台新闻频道的记者,征得被采访对象同意后,由马富臻进行采访。当时,马某臻问话,被采访对象回答,他进行拍摄。公安人员在门口外面,没有参与。八、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善顺在侦查阶段共有十次供述和辩解,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五次供述和辩解,其中,冯善顺在案发后于2012年7月19日下午16时许在后安派出所接受询问,以及2012年7月20日被抓获归案后,分别于当天3时20分至5时55分、16时10分至17时15分在万宁市公安局审讯室接受讯问时,均做无罪辩解,没有供认殴打被害人黄某杰,仅称发现被害人黄某杰尸体后和冯某波等人搬动尸体。冯善顺在无罪辩解中称:2012年7月18日22时半许,他在吃夜宵喝酒后骑摩托车载冯某波和叶某峰、阿杰(即黄某杰)和另一个不识名字的小朋友去安坡洋的田里捕鱼。捕鱼至次日凌晨零时许,他骑车载叶某峰和阿杰先回他的住处,后叶某峰骑车返回载冯某波和另一个小朋友。他去洗鱼准备割鱼来煮汤时,突然感到肚子痛想大便,就到距离村委会大楼前面的左边一片树林约几米处大便。他出去大便时,看见阿杰站在安坡村委会庭院体育器材场地处玩体育器材。在大便的过程中,他听到从安坡村委会庭院阿杰玩耍的地方传来一声好似是爬墙的声音“轰”的响声,紧接着就又听到连续两声呻吟的声音,语气比较难受的样子。于是,他大便完马上赶回住处。当他走到安坡村委会大楼的大门处时,叶某峰骑摩托车载冯某波和另一个小朋友回到大门处。他们进入村委会庭院后没有看到阿杰。他对冯某波等人说:“刚才我大便时听到阿杰呻吟几声好似很难受的样子,后不知去向了。”然后,他们四人一起在周围寻找,不停地叫喊阿杰的名字。约至凌晨1时半许,没有发现阿杰,他们四人就坐在村委会办公室的庭院里议论阿杰会去哪的话题。这时,他们议论的声音惊醒了他的老婆冯某娥,他就告诉她说:“冯某波的一名朋友同我们捕鱼回来,我出去大便时听到他呻吟几声,现在没有见人回来,不知去向了。”冯某娥就对他骂道:“人都不见了,你还在喝酒。”他就叫他老婆进屋睡觉,同时叫冯某波等人搬椅子出来睡觉,明天再找找,然后他就进屋同冯某娥一起睡觉。中午12时许,陈某良也过来村委会的庭院里要找冯某波等人。他和他老婆冯某娥、陈某良、冯某波、叶某峰及那名不知道姓名的小朋友坐在村委会里议论阿杰去哪里的话题时,冯某娥就问他们说:“你们找是否全面,村委会所有的屋顶上找了吗?”还指着村委会左侧的平顶屋上说:“上面找了没有?”于是,冯某波爬上一棵树观看屋顶后说:“阿杰睡在上面。”并大声叫阿杰的名字,但没有人应答。他从村委会右侧墙角处拿来竹梯搭在屋顶上。冯某波从树上跳下来爬上竹梯直奔屋顶去观看阿杰后,就对他说:“姐夫,阿杰都僵硬了。”他从竹梯上去屋顶,看见阿杰的尸体在西北角。他害怕村委会知道阿杰死在屋顶上会不让他们家居住住在该处,于是就叫冯某波和那名不认识姓名的小朋友一起将阿杰的尸体从屋顶上抬下来。接着,他叫冯某波、叶某峰及那名不认识姓名的小朋友一起将阿杰的尸体抬出村委会庭院并放在村委会前面的排沟园的草丛中。三个小孩路过时看见他们抬阿杰的尸体放在排沟园里的草丛中。之后,他打电话报警。自2012年8月1日侦查阶段的第四次供述起至2012年8月29日的第十次供述,以及2012年10月23日审查起诉阶段的第一次供述,冯善顺均做有罪供述,其中,2012年8月1日18时15分至21时22分、2012年8月2日7时30分至12时0分和2012年8月2日15时03分至17时5分第四至第六次的讯问地点均为万宁市公安局审讯室,之后,自2012年8月3日的第七次供述至2012年8月29日的第十次供述,讯问地点均为万宁市看守所。被告人冯善顺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的上述八次讯问中均做有罪供述,除了在前三次有罪供述中称使用红砖击打被害人头部,其他供述称使用的作案工具是水泥砖块之内容外,其他有罪供述内容基本一致,均供称其用砖块殴打黄某杰的头部,并脚踢黄某杰的裆部造成黄某杰死亡。但自2012年9月27日审查起诉阶段的第二次供述起,被告人冯善顺开始翻供,辩解称其没有殴打造成被害人黄某杰死亡,后来称其受到公安民警的威胁后才承认殴打被害人。冯善顺在有罪供述中供称:2012年7月18日晚上22时许,冯某波带叶某峰、阿杰(即黄某杰)和另一个不识名字的小朋友来到安坡村委会办公楼处找他,想让他带去天力捕鱼。他答应后,先后骑摩托车载冯某波、阿杰和叶某峰以及另一个小朋友去安坡洋的田里捕鱼。捕鱼至次日凌晨零时许,他先骑车载叶某峰和阿杰回到他的住处,后叶某峰骑车返回去载冯某波和另一个小朋友。他去洗鱼准备割鱼来煮汤时,突然感到肚子痛想大便,就出来叫阿杰进去洗鱼和割鱼。当时,他看见阿杰跳上连着他住处的围墙上坐着玩,一双拖鞋放在围墙上。阿杰顶嘴说:“我不割鱼,要割自己割。”他骂阿杰说:“这小仔讲话这么假精,太不听话。”接着,他对阿杰恐吓说:“这小仔讲话太放肆,是想挨打吗?”阿杰不应,从围墙角处爬上安坡村委会办公楼左侧的平顶房顶上,并站房顶上责问他说:“你要干嘛我?”意思是挑衅他不敢奈何。他听到后,加上当晚喝了很多白酒,一下子气火起来,就到办公楼右侧墙角处拿来一把竹梯,并在该处地上拿起一块只有一半的环保水泥砖头,将竹梯搭在阿杰所站屋顶,从竹梯爬上屋顶。阿杰站在屋顶东北角处。他右手拿着砖头走近阿杰,责问阿杰说:“你刚才说什么话?为何我叫你割一下鱼不肯,又死不了人。”阿杰不应他。他接着恐吓说:“今晚是否想打你?”阿杰说:“干嘛打我,我又不干嘛你,为何要打我?”他气愤地问阿杰:“再说一句话。”阿杰就顶嘴说:“我又不干嘛你,你为何要打我。”阿杰还说:“你厉害就打我一下。”他听后气愤起来,拿手中的砖头朝阿杰的左头部猛砸一砖头,紧接着抬起右脚朝阿杰的裆部蹬踢一脚,后手中的砖头掉落在屋顶上,他又用拳头朝阿杰的胸部打了两三下。阿杰就倒在屋顶上,用双手抚摸裆部处,呻吟几声后不出声。他俯身弯腰下去问阿杰:“这下子怕吗?怎么样?”当时,阿杰没有回应,可能断气了。他心里很害怕。这时,他听到从安坡洋朝该处驶来的摩托车声音,害怕冯某波等人知道他殴打阿杰的事,急忙拿起砸打阿杰的那块砖头丢到平顶屋后面的草丛中。他从竹梯上下来将竹梯放回原处,接着走到安坡村委会门口的左侧草丛中假装拉大便。叶某峰、冯某波和另一个小朋友回到安坡村委会大门处时,他起身跟着他们后面走回村委会里,接着对冯某波等人说:“刚才我大便时听到阿杰呻吟几声好似很难受的样子,后不知去向了。”之后,他们四人一起在周围寻找,不停地叫喊“阿杰”的名字。约至凌晨1时半许,没有发现阿杰后,他们就坐在村委会办公室的庭院里议论阿杰会去哪里的话题。议论时,他心里更加害怕,因为阿杰可能死在屋顶上。他拿出一瓶“正通小烧”白酒坐在庭院里自己喝酒压惊。这时,他们议论的声音惊醒了老婆冯某娥。他告诉冯某娥说:“冯某波的一名朋友同我们捕鱼回来,我出去大便时听到他呻吟几声,现在没有见人回来,不知去向了。”冯某娥骂他说:“人都不见了,你还在喝酒。”他叫冯某娥进屋睡觉,同时叫冯某波等人搬椅子出来睡觉,说是明天再找阿杰。然后,他进屋同冯某娥一起睡觉。第二天上午8时许,冯某波等人睡醒后,他叫冯某波等人一起出去寻找阿杰,目的是不让冯某波等人怀疑是他伤害阿杰。寻找一个小时后,他叫冯某波等人去阿杰的家里看阿杰是否回家。上午9时许,他从村委会的围墙翻过去,将那块砖头拿到安坡村委会防洪楼后面掺在一堆环保水泥砖当中并翻乱。中午12时许,陈某良也过来村委会的庭院里要找冯某波等人。他和冯某娥、陈某良、冯某波、叶某峰及那名不知道姓名的小朋友坐在村委会里议论阿杰去哪里的话题时,冯某娥问他们说:“你们是否找全面了,村委会所有的屋顶上都找了吗?”还指着村委会左侧的平顶屋说:“上面等处找了没有?”冯某波爬上一棵树观看屋顶后说:“阿杰睡在上面。”并大声叫阿杰的名字,但没有人应答。当时,他心里推测阿杰可能死在上面,心里特别害怕,还是压着心里的紧张,去村委会右侧墙角处拿来竹梯搭在屋顶上。冯某波从树上跳下来后,爬上竹梯到屋顶去看阿杰。之后,冯某波告诉他们说阿杰已经死亡。他从竹梯上去屋顶,看见阿杰的尸体可能被冯某波移到西北角,因为他伤害阿杰时,阿杰倒在屋顶东北角处。于是,他叫冯某波和那名不认识姓名的小朋友一起将阿杰的尸体从屋顶抬下来,接着一起将阿杰的尸体抬出村委会庭院放在那坡村委会前面排沟园的草丛中。三名小孩路过时看见他们抬出阿杰的尸体。之后,他打电话报警。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善顺故意伤害黄某杰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一审答辩情况被告人冯善顺在庭审中辩解称其没有殴打被害人黄某杰,不应对其定罪处罚,也不应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并称原先的有罪供述系在看守所被限制睡眠以及被公安民警威胁下做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善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冯善顺宣告无罪。法庭在庭审中除了质证公诉机关提交的上述证据外,还针对被告人冯善顺审判前供述等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质证、确认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冯善顺的《一证通》,载明:冯善顺于2012年8月1日10时20分被提讯,还押看守所时间为2012年8月2日17时15分。2、万宁市看守所出具的《提讯、提审、提解登记》,载明:2012年8月1日10时20分至15时35分、2012年8月2日15时55分至19时32分、2012年8月6日10时0分至12时10分,公安民警提审冯善顺后还押看守所,冯善顺的入所检查正常。上述两份书证存在矛盾,《一证通》记录被告人冯善顺于2012年8月1日被提讯后于同月2日还押看守所,而万宁市看守所出具的《提讯、提审、提解登记》记录2012年8月1日提讯,当日下午15时35分还押看守所;2012年8月2日再次提讯,同日19时32分还押看守所,两份证据记录的内容明显矛盾,结合下述被告人冯善顺供述以及侦查人员翁某云、陈某智等人的证言,采信《一证通》记录对被告人冯善顺提讯、还押时间,认定公安机关存在提讯被告人冯善顺后留置在看守所外过夜。3、万宁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并经侦查人员陈某智、翁某云、林某斌、许某雄签名的《证明》,载明:侦查人员在对冯善顺进行审讯过程中,没有对冯善顺刑讯逼供及采取其他违法行为。4、证人陈某盈(系万宁市公安局民警)的证言:他参与本案的接警、出警和办理有关刑事拘留手续,现场勘查和尸体解剖由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他负责走访、了解情况。他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在村委会的庭院里看到冯善顺和几个小孩,就向冯善顺等人了解情况,接着将冯善顺等人带回后安派出所调查。他没有对冯善顺进行刑讯逼供或者诱供。5、证人翁某云(系万宁市公安局民警)的证言:他在对冯善顺测谎后接手本案,没有交代万宁市看守所与冯善顺同监仓的犯人如何对待冯善顺,也没有向看守所的民警交代要如何对待冯善顺。测谎专家来到万宁后,副局长叶某彪通知他带专家到工作的地方。对冯善顺的测谎一共进行两次,中间间隔一天。第一次测谎时专家说什么能量不够,没有测谎成功。第二次对冯善顺测谎是在下午两点钟左右,当时冯善顺就认罪了。之后,他们把冯善顺押到万宁市公安局审讯室进行讯问。当天让冯善顺在审讯室过夜是因为做笔录没有同步录音录像,需等到第二天技术部门的人过来才能进行录音录像。6、证人陈某智(系万宁市公安局民警)的证言:他和翁某云是冯善顺故意伤害案的主要侦查人员,他没有参加对冯善顺的心理测谎。冯善顺测谎后,叶某彪副局长说冯善顺交代了,让他来负责审讯。他们讯问时没有殴打和威胁冯善顺,是冯善顺主动供认的。2013年8月1日,他们提审冯善顺后第二天才还押看守所,也请示过领导。海南电视台《说法》栏目记者采访冯善顺时,他和翁某云在场。7、证人林某斌(系万宁市公安局民警)的证言:他在万宁市公安局审讯室参与对冯善顺做过一次审讯笔录,冯善顺的认罪态度很好。8、证人陈某勇(系万宁市公安局民警)的证言:在指认现场过程中,冯善顺引着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逐一辨认,每指认一个地点,冯善顺都讲述作案的经过,还用手比划,讲得非常具体、自然。9、证人叶某彪(系万宁市公安局副局长)的证言:案发后,他带队到现场进行勘查和外围调查。后来,他们请公安大学的武教授对冯善顺进行测谎,他参与整个测谎过程。测谎前一天,在接测谎专家回万宁市的路上,他听省公安厅的人或者是曾做过心理测试的琼山公安分局民警说,要让被测谎的人睡好吃好才能进行测谎。但由于他听错了,认为是不让被测谎人睡觉,因此,在接武教授到万宁的当晚,他安排看守所的吴某军所长让冯善顺值班,少些睡觉,以保证测试的效果。2012年7月30日或31日下午,他们在万都大酒店一间客房对冯善顺测谎。测谎需要约3个小时,当时他在场。第一次测谎时,冯善顺身体状况不符合要求,就让冯善顺回去休息了两天后再进行测谎。在第二次测试过程中,冯善顺哭了,还说对不起家人和被害人。10、证人吴某军(系万宁市看守所所长)的证言:在冯善顺被关入万宁市看守所之后约十天,叶某彪副局长打电话告诉他说,公安部的专家过来要对冯善顺进行测谎,要求让冯善顺少睡觉。根据看守所的管理规定,不让犯人睡觉就违反规定。他交代看守所负责管教的副所长温某标,让冯善顺在每天凌晨4点钟后才值班。之后,温某标如何安排值班,他就不过问了。安排冯善顺4点钟后值班大概持续一二天,测谎后就恢复正常。11、证人温某标(系万宁市看守所副所长)的证言:2012年7月份,冯善顺被关进看守所后不久,吴某军所长找他说省厅找专家来要对冯善顺测谎,叫他不要让冯善顺睡足,要少睡点。他按吴某军的要求交待给管教冯某英具体落实,具体情况冯某英清楚。测谎前一二天,冯善顺被安排值后半夜的班,睡眠少一些,测谎后就正常值班。12、证人冯某英(系万宁市看守所民警)的证言:2012年7月底的一天,温某标副所长对他说省厅请专家下来对冯善顺进行心理测谎,要求他让冯善顺值下半夜的班,让冯善顺少点睡眠,配合省厅的工作。他安排陈陆云或杨某英当中的一个人,要求二人安排冯善顺凌晨4点钟后值班,因为每晚从晚上12点钟开始到次日早上6点钟值班,安排冯善顺4点钟后值班,第二天测谎时睡眠就少了。安排冯善顺值当天4点钟的班后,他就按例休息二天,第四天上班时,冯善顺测谎完毕后正常值班。13、证人林某的证言:他曾经与冯善顺在万宁市看守所第1、13、23号监仓同仓关押,冯善顺跟他们讲没有拿石头打小孩,只是搬动小孩的尸体。在1号监仓时,杨某英负责管理,只让冯善顺在每天凌晨3点到5点睡两个小时,是杨某英叫他们轮班的人这样做。他听杨某英说,是办案民警叫其这样做。2012年7月25日,他从2号监仓调到1号监仓至8月2日离开1号监仓,都是这样做。如果在规定时间以外冯善顺睡觉,他们会推冯善顺一下,叫冯善顺不要睡。监仓里每天晚上12时到次日凌晨6时值班,每班1个小时。冯善顺有过一次提审在外过夜,具体时间记不住了。冯善顺还跟他说在2号监仓陈陆云不让其睡觉。14、证人熊某的证言:他曾经被关押在万宁市看守所过渡仓,杨某英管仓,所有人都轮流值夜班,由杨某英安排,值班从每晚12点至次日6点,一个小时一班。他进来之后过了两天,冯善顺也进来,又过了两三天,他们一起被换至1号监仓。杨某英让他们值班的人晚上不让冯善顺睡觉,差不多天亮的时候让冯善顺睡一个小时。他听同监仓的人说是刑警队的人要求杨某英这样做。冯善顺在晚上要睡觉的话,他们值班的人就让冯善顺坐着,不让其睡觉。他跟冯善顺同监仓的十几天里,都是这样不让冯善顺睡觉。15、证人陈某闪的证言:他曾经被关押在万宁市看守所1号监仓,由杨某英管仓、安排值班,一个小时一班,每班二个人,从晚上12点至次日6点。有个后安籍的杀人犯,听说杀了一个小孩,管仓的人不让其睡觉,他不清楚原因。那个人进来的第一个晚上是给睡觉的,后来就不让其睡觉。他听其说在之前的那个监仓也有人不让其睡觉。在1号仓的时候,每天晚上只给那个人睡一两个小时,其他时间不给其睡觉,一直持续到几天后他调离1号仓。16、证人林某宁的证言:他在万宁市看守所被关押在1号监仓大约1个月,管仓的是一个贩毒的(名字记不清)。晚上有人安排值班,从晚上11点到次日5、6点。在1号监仓时,有几天不让冯善顺睡觉,好像每晚只让其睡两个小时左右,就是冯善顺进来的那几天,过了几天后,就让冯善顺睡觉了。有一次,冯善顺被提审出去过夜,在被提出去过夜之前,都是不让冯善顺睡觉,从提出去过夜回来后,就让冯善顺睡觉了。17、证人陈某云的证言:他和冯善顺在2号监仓同仓大约十天,他不是管仓的,没有叫别人不让冯善顺睡觉,也不清楚有没有人不让冯善顺睡觉。18、证人陈某平的证言:他于2012年7月18日被拘留,26日被取保候审。被羁押期间,他和冯善顺同监仓,没有看到有人不让冯善顺睡觉的情况。19、证人曾某和的证言:他和冯善顺同仓几天期间,不清楚有没有人不让冯善顺睡觉。20、证人苏某的证言:他因涉嫌盗窃于2012年7月24日被拘留在万宁市看守所,监仓里有一个听说在楼顶打死一个小孩的人,他没有注意那个人是否正常睡觉。21、被告人冯善顺在补充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其辩解称:他于2012年7月20日进入2号监仓,同月25日左右同监仓的犯人陈某云不让他睡觉。他于同月28日左右从2号监仓转入26号监仓,转仓当夜他正常睡觉,第二、三夜又不让他睡觉。同年8月1日,他被带出去审讯时承认作案,第二天回来进入1号监仓就正常睡觉了。大约在2012年7月25日、26日、27日、29日、30日、31日,总共六个晚上同监仓值班的人不让他睡觉。公安民警没有打他,只是测谎之后接着审讯,叶某彪副局长威胁他说如果态度不好就吊他,他因此供认作案。冯善顺还供称,公安机关曾对他做过两次测谎,第二次测谎时测谎人员一直问他一些不相关的问题,他气火起来就认了。实际上他没有作案。他认罪后过几天,两个人带着仪器来问他,他就将作案的经过讲了一遍,他不知道对方是不是记者。关于被告人冯善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经查,上述证据证明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被告人冯善顺审讯存在以下问题:1、侦查机关存在违反规定在看守所之外的地点讯问被告人,并将被告人冯善顺在看守所外羁押过夜的情形。《一证通》是记录办案机关从看守所提押被告人的书面凭证,被告人冯善顺的《一证通》显示,冯善顺于2012年8月1日10时20分被提讯,还押看守所的时间为2012年8月2日17时15分,期间,侦查机关于2012年8月1日18时15分至21时22分在万宁市公安局审讯室第4次对冯善顺进行审讯,冯善顺开始做出伤害黄某杰致死的有罪供述。侦查机关当天未将冯善顺还押看守所,将冯善顺在看守所外羁押过夜。2012年8月2日,侦查机关又在万宁市公安局审讯室对冯善顺进行第5次和第6次审讯,冯善顺也做了有罪供述。在第5次讯问时,侦查机关制作了同步录音录像。冯善顺做出三次有罪供述后,侦查机关于2012年8月2日17时15分将冯善顺还押看守所。以上事实有《一证通》、证人林某、林某宁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冯善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内进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侦查机关明显违反了以上规定,被告人冯善顺的前三次有罪供述均系侦查机关违反上述规定将冯善顺提押到非法定场所审讯取得,还存在将冯善顺羁押在法定羁押场所外过夜的情形,上述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取得违反法定程序。2、被告人冯善顺在做有罪供述前,存在被限制睡眠的情形,其在看守所长达数天只被允许每天睡眠2小时。以上事实有证人冯某英、叶某彪、吴某军、温某标、林某、熊某、陈某闪、林某宁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冯善顺的供述证实,足以认定。侦查机关关于为了配合测谎工作而让被告人少睡眠的解释,明显缺乏合理性。3、侦查机关的侦查过程存在不能合理解释的情形,出具的证据存在矛盾。侦查机关提讯被告人冯善顺后,存在八小时的空白时间,没有任何侦查活动记录和说明。侦查机关于2012年8月1日10时20分提解被告人冯善顺离所,在同日18时15分讯问冯善顺前,侦查机关没有任何侦查活动的书面记录。根据侦查人员翁某云、叶某彪的证言,2012年8月1日第二次对冯善顺进行测谎,原因是7月30日第一次测谎时冯善顺的身体状况不符合测谎的要求,没有进行完测谎。但在案没有关于在2012年8月1日进行测谎的证据材料,测谎专家出具的测谎结果的时间为2012年7月30日。相关证据存在矛盾,侦查机关没能对提讯被告人冯善顺后长时间羁押做出合理解释。4、关于被告人冯善顺在看守所接受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讯问时仍作有罪供述的问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善顺在看守所接受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讯问时,没有对其刑讯逼供或者威胁,仍作有罪供述,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冯善顺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法庭上均辩称,其在侦查机关开始不承认伤害被害人,由于受到办案人员威胁,并且不让他睡觉,其不得已才供认,后来也在看守所继续承认,接受媒体采访时,看到办案人员在场,就按照以前的有罪供述说了。经审查,被告人冯善顺辩称其受到威胁之事没有充分证据证实,但被告人冯善顺在做出有罪供述之前其在看守所内被限制睡眠,以及在看守所外被羁押过夜的事实,有充分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侦查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在看守所外过夜羁押、审讯被告人,并在之前数日内限制被告人的睡眠时间,客观上已经对被告人的生理、心理施加了压力,且被告人一直处于万宁市公安局监管之下,被告人冯善顺关于其在看守所接受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讯问时仍被迫承认有罪的辩解具有合理性。综上,鉴于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存在违反羁押和审讯被告人的有关规定之情形,且违反规定长达数日限制被告人的睡眠时间,足以使被告人做出违背其意志的供述。同时,对被告人冯善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公诉机关也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被告人冯善顺审判前有罪供述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善顺犯罪的事实以及在法庭上宣读、出示的证据材料,和控辩双方发表的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被害人黄某杰头部遭受严重暴力致死亡的事实有法医检验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证人叶某峰、林某裕、冯某波、冯某娥、黄诗书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2、侦查机关根据被告人冯善顺指认所提取到的水泥砖块,未能检验出与被害人黄某杰相关联的痕迹物证,且与被告人冯善顺在最初三次有罪供述中供称所使用的作案工具为红砖相矛盾,提取在案的水泥砖块不能认定为本案的作案凶器。3、新闻记者采访被告人冯善顺的录像资料,仅能证实被告人冯善顺曾经接受新闻记者采访过程,冯善顺在采访节目中所表述的内容,其性质就是被告人的口供,刑事诉讼法对收集被告人口供有严格的程序规定,未经法定程序由法定人员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的依据,因此,被告人冯善顺在采访节目中所表述的内容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人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4、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冯善顺的审讯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不能排除被告人冯善顺审判前有罪供述系采取非法方法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八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因此,被告人冯善顺审判前有罪供述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5、除了被告人冯善顺的有罪供述外,本案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被害人黄某杰受伤死亡,与被告人冯善顺的行为直接关联。而且,在被告人冯善顺的有罪供述中,所供述使用的作案工具前后矛盾,以及其供述拳击被害人胸部的细节,与被害人黄某杰尸检所见不相吻合,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善顺殴打被害人黄某杰并导致黄某杰死亡的事实,除了被告人冯善顺审判前有罪供述外,缺乏其他直接证据加以印证,并且,本案不能排除被告人冯善顺审判前有罪供述系采用非法方法获取,被告人冯善顺的有罪供述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在案证据之间不能形成锁链,也不能排除存在的合理怀疑,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冯善顺实施了犯罪行为。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善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冯善顺及其辩护人提出冯善顺无罪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鉴于附带民事诉讼所依附的被告人犯罪行为不成立,被告人冯善顺依法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被告人冯善顺无罪。二、被告人冯善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审判长黄亮锡审判员伍中宽代理审判员林哲裁判日期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书记员李娟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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