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打电话报警但未承认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应认定为自首;经鉴定属于被害人真实签名的保证书等书证亦必须依照证据规则进行审查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案情及裁判】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光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黄光对起诉书指控其以投毒方式杀害被害人龙利源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指控其诈骗龙利源钱财,不是事实。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诈骗事实。2009年9月至201 1年12月间,黄光谎称能帮助龙利源承包电站周边林木、向电站供应沙石和办理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先后以需支付承包款、办事费、押金等名义骗取龙利源钱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35.5万元。(2)故意杀人事实。2011年12月23日,龙利源与生意伙伴黄文一起到阳春市八甲镇八甲火锅城食用猫肉火锅等餐期间,黄光借故离开,到其轿车上取出事先准备的一包片状大茶药(钩吻,俗称“断肠草”,有剧毒),然后将大茶药放入火锅内。龙利源、黄文和黄光开始食用。龙利源、黄文喝过汤说有苦味,黄光即谎称系猫胆破裂或者所配药材过多所致,还食用少量猫肉和火锅汤以遮掩真相。稍后,龙利源、黄文、黄光均出现中毒症状,被送到镇卫生院进行治疗和抢救。在医院期间,黄光打电话报警,但隐瞒了其投放大茶药的事实。龙利源因为食用过多大茶药而中毒太深经抢救无效当日下午死亡,黄文、黄光经抢救脱险。经鉴定,龙利源因钩吻中毒死亡。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光以投毒手段故意杀害一人,还以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135.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诈骗罪,依法应当并罚。该案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据此,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以被告人黄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光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黄光及其辩护人均基于以下理由请求二审对黄光所犯故意杀人罪从轻处罚和撤销诈骗罪认定:(1)被害人龙利源以暴力威胁方法向其催收已结清的70万元,从而引发了本案,被害人有重大过错;(2)具有自首情节和犯罪中止行为;(3)由龙利源亲笔书写证明两人之间款项已经结清的保证书是真实有效的,其没有诈骗被害人的财物,不构成诈骗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无异,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粤高法刑四终字第61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黄光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的刑事裁定。【律师解析】 本案涉及以下两个争议问题:(1)打电话报警但未承认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宜认定为“自首”。自首的成立应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具体到本案,首先,被告人黄光报警后,并未将自己置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且在公安机关的四次排查性质的调查中均未如实交代其投毒杀人的事实。因此,黄光的报警与公安机关将黄光作为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间没有关联性,黄光缺乏自动投案的要件。其次,被告人黄光不符合如实供述的要件。公安机关对黄光刑事拘留时的案由是诈骗,并非故意杀人。黄光在刑事拘留后的第二天如实供述了投毒杀人的事实,而且公安机关实际上已经掌握了相当证据证明黄光实施了投毒杀人的行为。综上,不能认定被告人黄光为自首。(2)经鉴定属于被害人真实签名的保证书等书证亦必须依照证据规则进行审查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被告人前妻徐永洁在一审期间提交了一份打印的保证书,保证书中“龙利源”的字迹经鉴定是龙利源所写。但是,该书证经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分析,均发现与客观事实不符,故该证据不应予以采纳。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 因刑讯逼供、现场血手印提取违法劫杀案被告获无罪判决25份律师涉嫌犯罪裁判文书汇编:警示律师执业风险强制妇女为其口淫并吞咽某种液体的行为如何定性?仅凭“被害人”的微笑裸照与只有被告人精液的卫生纸能够证明强奸事实吗?因遭强奸而自卫还是因对方性无能而发怒刺人,一对一口供如何认定?(奇闻)上海律师会见时代送毒品给嫌疑人获刑十个月云南农民在家中拌化肥一审被判十年二审宣告无罪马阳杨律师,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现就职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辩护以及纺织面料类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欢迎咨询微信号:hftjctjh或者扫码添加马阳杨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