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盗卖QQ号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案例简介】2009年4月,陈某报案称他花钱收集了46个QQ号被盗了,涉案金额竟达60万元人民币,其中一个“98888”的QQ号就花了陈某超过15万元人民币。自2006年以来,腾讯公司有一批用户的QQ“靓号”被盗,涉案QQ号码有518个。警方介入后发现,朱某3年来采取非法手段盗取了一批顶级靓号,其中包括腾讯公司的一批尚未放出的QQ号,然后让一个叫袁某的中间人将被盗的QQ号在网上高价倒卖,共同非法获利数十万元。该案应如何定性?【分歧意见】该案的定性,存在如下六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朱某、袁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该意见认为QQ号码可以人为控制,具有价值,属于财物,能够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朱某、袁某秘密窃取他人的QQ号码,并予以销赃,数额巨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朱某、袁某的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因为QQ号码是即时通讯工具,QQ号码一旦被盗,用户正常的联络通信无法进行,侵犯了用户的通信自由,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第三种意见是认为朱某、袁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侵犯财产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QQ号码不属于刑法中“财物”的范围,不可能成立盗窃罪。侵犯通信自由罪要求达到“情节严重”,本案中QQ号码的原使用人不能确定,不应认定朱某、袁某的盗号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第四种意见认为,朱某、袁某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QQ号码本身没有价值,有价值的是QQ软件及该软件提供的一系列功能。朱某在未经腾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私自窃取了一些腾讯公司还未放出的QQ号码并予以销售,这种行为侵犯了腾讯公司对QQ软件的发行权。第五种意见认为,朱某、袁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两人采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QQ号控制权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将QQ号卖给他人骗取财物。第六种意见认为,朱某、袁某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两行为人使用专业破解手段非法侵入腾讯公司服务器端后台系统,删除、修改注册用户的原始信息资料,或者将未放出的QQ号虚假注册投入使用,导致相应QQ用户无法正常登录,造成了严重后果。【案件评析】笔者同意第五种意见。理由如下:要正确处理本案,先要弄清楚案件事实。形式上,QQ号就是一串数字的组合,是腾讯公司提供即时通讯服务时,用来识别和管理用户的代码,如同大家的手机号一样。QQ号是由用户向腾讯公司申请时免费发放的,本身没有价值可言。有些人具有收藏QQ靓号的爱好,于是部分数字组合的QQ号就成了香饽饽,甚至可以卖出天价。腾讯公司服务条款中明确规定,QQ号的所有权归属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只有使用权,并且明确规定禁止买卖QQ号。然而QQ靓号的爱好者、收藏者私下转让、倒卖QQ号的情形仍然并不罕见,这就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QQ盗号由此而来。QQ作为网络即时通讯工具,其结构是服务器端/客户端模式,腾讯公司管理运营服务器端,用户则使用客户端。腾讯公司为QQ用户群提供服务时,其管理模式类似于移动通讯公司管理用户群一样,都是将不同的用户,以不同的数字代码来表示,所以在腾讯公司的服务器端中,所有的用户都没有姓名,都是用QQ号来代表用户的。例如,123456是代表张三的,654321就是代表李四等等。相比服务器管理姓名化(用字母、汉字表示)的用户而言,那么服务器管理数字代码化的用户要快捷、迅速、高效许多倍。腾讯公司对QQ用户采用数字代码化之后,无论多少QQ用户同时在各自的客户端向服务器端提出即时通讯服务的请求(发送文字信息,声音,图像等),服务器都能快捷迅速高效地把各个QQ用户发送的信息传送到指定的对方QQ用户,并在对方的客户端上显示出来。可见,QQ号其实就是腾讯公司对QQ用户的数字代码化。客户向腾讯公司提出QQ号申请时,需要在服务器端注册,填写用户资料,并设置密码等,这些资料都储存在服务器端。不法分子盗号惯用的手段有多种,有的通过对QQ用户的电脑种入木马进行盗号,取得用户的QQ号及对应的密码;有的通过黑客手段非法侵入腾讯公司的服务器端,取得服务器管理员的权限,从而对用户注册资料进行修改,取得相应QQ号的控制权;有的与腾讯公司员工内外勾结,通过修改相应QQ号的注册资料,取得控制权等等。另外,对于腾讯公司尚未放出的QQ靓号,通过内外勾结或者非法取得管理员的权限,人为地予以激活并投入使用后,再予以倒卖的情形,也是一种盗号手段。回归本案,再来分析前述六种意见。首先,QQ号的本质属性决定了QQ号并非财物,当然也不是虚拟财物。道理很简单,QQ号是腾讯公司免费发放给用户的,作为代表该用户的数字代码使用,各人获得的QQ号都不相同,用户获得的QQ号具有偶然性。QQ号背后其实是人,QQ聊天,其实是拥有不同QQ号的人在聊天。如果QQ号是财物的话,岂不是财物在聊天,这不荒唐吗?可见QQ号不应具有财物的价值性,不属于财物的范畴,认为QQ号具有价值是财物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其次,盗号一说,也是不正确的。因为QQ号24小时都处在腾讯公司的管理控制之下,盗号者利用现有的程序对相关QQ号的用户资料进行修改,以取得相应QQ号的控制权,而现有的程序是根据腾讯公司的意志进行设计的,所以不可能自己违背自己的意志,自己盗窃自己的东西又归自己所有。毫无疑问,认为构成盗窃罪的第一种意见是不妥当的。对于腾讯公司尚未放出的QQ号,采取非法手段激活后投入使用,这种行为并不侵犯QQ软件的著作权。因为将尚未放出的QQ号投入使用,QQ号的客户端是从腾讯公司下载的,QQ号的注册要由腾讯公司允许同意,QQ号的使用要由腾讯公司提供服务,QQ号仍然归属于腾讯公司,这里不存在所谓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发行”的侵权行为,所以第四种意见与第一种意见类似,亦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同样是不妥当的。本案行为人采取破解密码非法取得授权的手段,侵入腾讯公司服务器端后台系统,对部分注册QQ用户的原始资料进行修改和删除,都是利用现有程序和规则进行的,对于腾讯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对应QQ用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都没有影响,系统运行都是正常的,仅造成对应QQ用户无法使用原QQ号登录进行即时通讯而已。如果对应QQ用户立即申请一个新的QQ号,仍可登录新的QQ号进行通讯。因此,本案的行为不具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要求的“后果严重”之构成要件,故第六种意见也是不妥当的。将非法盗取的QQ号转手倒卖他人,其行为实质是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使购买者产生错误认识,误认为出让者是QQ号实际使用者,从而双方“自愿”交易。这种交易腾讯公司明确是不予认可的,即使花天价购买的QQ号,受让者的权益也根本无法得到保证。腾讯公司服务条款明确规定QQ号所有权属于自己,使用权属于原始的注册用户申请人,同时禁止进行转让交易。QQ号被盗的用户可向腾讯公司进行申诉,索回自己被盗QQ号的使用权,而购买被盗QQ号的人必然因此遭受财物损失,双方对此都是明知的。因此,被盗QQ号的交易,实际上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行为,最终上当受骗遭受财物损失的是购买被盗QQ号的人。本案行为人盗卖他人的QQ号非法获利数十万元,至少达到诈骗数额巨大的标准,故其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行为人采取非法手段修改他人QQ号的注册资料,盗取他人的QQ号,对于被盗QQ号的实际使用者,无法使用自己的QQ号与好友及群体进行联络通讯,侵犯了他人的通讯自由,且被盗QQ号数目是大量的,当然属于情节严重,朱、袁两人的行为构成侵犯通讯自由罪,故第四种意见也是不妥当的。由于侵犯通讯自由的盗号行为与之后转让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是牵连犯,按照牵连犯从一重处的处罚原则,应以诈骗罪对全案进行定性。故认为构成诈骗罪的第五种意见,兼顾了案件的全部事实,准确适用了法律,因而是正确的。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  因刑讯逼供、现场血手印提取违法劫杀案被告获无罪判决25份律师涉嫌犯罪裁判文书汇编:警示律师执业风险强制妇女为其口淫并吞咽某种液体的行为如何定性?仅凭“被害人”的微笑裸照与只有被告人精液的卫生纸能够证明强奸事实吗?因遭强奸而自卫还是因对方性无能而发怒刺人,一对一口供如何认定?云南农民在家中拌化肥一审被判十年二审宣告无罪马阳杨律师,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现就职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辩护以及纺织面料类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欢迎咨询微信号:myyznl或者扫码抑或拨打13967528753进行咨询

Craftman’s Spirit,
Strive for Excellence

Focus, Profession, Perfection

Professional Artic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