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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害亲生子女行为是否适用死刑?

   【裁判要旨】在故意杀人案件中,有一类多系婚恋家庭矛盾、家庭暴力、感情纠纷等综合因素导致,对待这一类故意杀人案件,要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维护被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侵犯儿童权益的犯罪行为,又要注重保护特殊女性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深度还原案件真相,准确把握犯罪心理和动机,以便充分发挥司法的社会引导作用。【基本案情】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冯秀娟为泄愤报复其丈夫而故意杀害三名亲生幼子,作案动机卑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法院依法严惩被告人冯秀娟。被告人冯秀娟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属于激情犯罪,系因家庭矛盾引发,冯秀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冯秀娟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秀娟与丈夫李呈华婚后生育三子女,分别为李苹(女,殁年8岁)、李珍(女,殁年5岁)及李日贵(男,殁年4岁)。2013年7月,冯秀娟与初恋男友廖某某发生婚外性关系,李呈华发现后对冯秀娟打骂,后李呈华提出离婚,冯秀娟因而产生自杀的想法。同年10月21日晚,冯秀娟、李呈华发生争吵,李呈华再次提出离婚,并拒绝了冯秀娟提出的离婚后由冯抚养儿子李日贵的要求。冯秀娟顿生怨恨,决定携子女一起自杀以报复李呈华。22日晚,冯秀娟携带10瓶灭鼠药和两把小刀,带着李苹、李珍和李日贵到韶钢松山下水库,后前往水库北堤北坡的草丛。不久,李苹、李珍和李日贵在草丛上睡着,冯秀娟先后将李珍和李日贵抱至水库北岸放入水中,致李珍、李日贵先后溺死。冯秀娟返回草丛,将5瓶灭鼠药倒入一次性塑料杯内,给李苹喝下。待李苹昏迷后,冯秀娟又用李苹衣服上的帽带绳勒李苹的颈部,致李苹机械性窒息死亡。之后,冯秀娟将剩余的5瓶灭鼠药喝下,又用小刀割自己的左腕部两刀,昏倒在地,后被群众发现送往医院救治而自杀未果。【裁判结果】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因冯秀娟与前男友通奸而直接引发夫妻矛盾。冯秀娟为报复丈夫,有准备、有预谋地对无辜的、年幼无知的亲生子女实施杀害行为,其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极为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虽本案是因情感纠葛引发,且冯秀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因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冯秀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三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动机卑劣,作案手段极为残忍,人身危险性极大,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冯秀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在复核期间,冯秀娟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家庭矛盾、夫妻感情纠纷引发,且属于激情犯罪,请求改判冯秀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冯秀娟在婚外与其他男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失和,在其行为被丈夫李呈华发现后仍然不思改过,致使家庭矛盾激化,在李呈华提出离婚后,冯秀娟为达到报复李呈华的目的,杀害三名年幼的亲生子女,故本案是冯秀娟的过错行为导致家庭矛盾激化而实施的报复杀人案件。冯秀娟有准备、有预谋地实施杀人行为,在其决定杀害三名被害人后,实施了购买作案用的灭鼠药^安排其母亲的日后生活、带领三名被害人从住处到现场水库的一系列行为,不属于激情犯罪。冯秀娟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虽然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的认罪表现,但其犯罪情节恶劣,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同意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冯秀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冯秀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裁判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害亲生子女行为是否适用死刑的问题。简单地看,本案系因冯秀娟的婚外情导致家庭失和,其为报复丈夫而杀害三名子女,仅以此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冯秀娟死刑立即执行。然而,本案具有诸多特殊之处:首先,诱发案件发生的原因较为复杂,冯秀娟本人也是家庭生活的不幸者,与丈夫聚少离多,缺乏沟通和关爱,而其丈夫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简单粗暴、动辄打骂,并不断言语刺激冯秀娟,致使冯心理崩溃,对生活失去信心,冯秀娟的表现是对丈夫的气愤和生活的绝望,也是间接的受害者;冯秀娟外嫁至夫家,常年与公婆共同生活,在夫家没有话语权,心情压抑无处排解,从而导致发生外遇进而激化家庭矛盾;冯秀娟自幼生活在农村,受教育程度较低,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将子女视为自己的一部分。其次,本案是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冯秀娟属携子自杀,社会危害性、对社会公众安全感的影响均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有所不同。再次,冯秀娟被救后痛不欲生,后悔莫及,几度欲自杀追随子女而去,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表现良好。综上,对冯秀娟的量刑存在着从轻处罚的可能。对于被告人冯秀娟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全面衡量本案的量刑情节,最终认为,冯秀娟将情感转移至婚外情而寻求安慰,该过错行为是导致家庭矛盾激化升级的主要原因,且冯秀娟残杀未成年子女的主要目的在于泄愤及报复丈夫,犯罪性质恶劣;冯秀娟是有准备、有预谋地实施杀子行为,犯罪意志坚决,根本没有给三子女留有生还余地,严重违背基本人伦,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尽管冯秀娟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但综合全案考虑,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原判对冯秀娟的死刑判决,对冯秀娟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案例注解】本案是一场家庭悲剧,也是一部人伦惨案,冯秀娟本是家庭生活的弱者,也是婚姻生活的不幸者,但最终却残忍地杀害三名亲生子女,案件社会影响大,涉及婚恋家庭矛盾,家庭暴力、妇女儿童人身权利保护等多层面的问题。首先,对于杀子案件不宜简单地一概而论,本案冯秀娟也是家庭矛盾的间接受害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复核审理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广东省法律援助局为其指定了辩护人,切实保护冯秀娟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针对冯秀娟归案后极度痛苦、几次欲自杀的情况,承办法官在依法提审冯秀娟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地做冯秀娟的思想工作,对冯秀娟进行心理疏导,冯秀娟讲述了其对丈夫、生活绝望后携子自杀的心理路程,为案件顺利审理、全面掌握案情打下良好的基础。其次,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具有特殊身份关系,遇害儿童是家庭矛盾的无辜受害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正确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全案量刑情节,最终决定对被告人冯秀娟不予从轻处罚,从严打击侵犯多名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犯罪行为,切实承担起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再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期间,向被害人的父系、母系亲属和当地社区居委会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掌握人民群众对此类案件处理的司法期望,同时,多层次、多角度地掌握案件发生的原因,为今后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提供合理化建议。本案突出体现了在婚姻家庭矛盾中,妇女面临婚姻破裂、家庭暴力等情况时,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农村及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妇女,总体受教育水平较低,在家庭生活中地位低下,缺乏关爱和交流的对象,长期压抑的生活导致她们性格极端,最终导致女性和儿童成为家庭矛盾的牺牲品。对此,在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提供保护时,应当针对不同层次人员的不同需求、不同地区的经济文化差异采取差别化的维权方法,一方面,在全社会倡导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理念,不断创新维权形式,拓宽维权途径,开设妇女儿童维权的绿色通道;另一面,针对农村及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特殊情况,要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及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的作用,积极开展对侵害妇女儿童权益和家庭暴力事件的预防、调处工作,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救助和服务,有效解决妇女在离婚、子女抚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始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公正司法,全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宗旨理念,不断探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要做到事先预防犯罪和事后司法救济并重。通过公正的司法裁判,以事后救济方式引导社会各界共同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为妇女儿童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法院也要善于总结审判工作中的经验,及时向妇联、基层组织提供司法建议,积极开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制宣传教育,做到个案预防,把可能诱发的不安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为营造妇女儿童稳定、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保驾护航。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  将生死不明的“性猝死”嫖客丢弃的行为如何定性?向失足妇女传授卖淫技巧如何定性?强制妇女为其口淫并吞咽某种液体的行为如何定性?性交合意是性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一起认定婚内强奸判例的观点云南农民在家中拌化肥一审被判十年二审宣告无罪马阳杨律师,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现就职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辩护以及纺织面料类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欢迎咨询微信号:myyznl或者扫码抑或拨打13967528753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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