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中心主义下的刑辩律师和当事人关系
作者: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 刘平律师
关于当事人和辩护律师的关系,一直存在着当事人中心主义和律师中心主义两种理论观点。
律师中心主义认为,由于法律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当事人对法律的非专业性,决定了律师拥有独立辩护权,在刑事辩护中,应当是律师主导,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犹如医生和病人的关系,病人要听从医嘱,当事人也要听从律师的专业判断,强调律师的独立辩护权。
当事人中心主义则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利益才是最大利益,律师不能代替当事人做出决定,在诉讼中的权利处置上,当事人拥有最终决定权,律师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一般来说,在大陆法系国家更多的是律师中心主义,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更多是当事人中心主义。
在我国新刑诉法颁布之后,我个人认为更多是强化了当事人中心主义的思想。
一,律师的最大伦理就是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律师中心主义认为,当事人应当听从律师的判断和建议,律师可以就案件发表自己独立的辩护意见。当然,我国法律也确实是这么规定的。而实际上,律师的权利来自当事人的委托,律师所享有的辩护权利,是因为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委托合同,有了代理权之后,才产生了辩护权。律师和当事人之间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律师有为当事人履行委托合同的义务。虽然,就整个诉讼的架构来说,律师有独立辩护的权利,但是,就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来分析,律师对当事人来说,更多的是义务,而不是权利。
当事人中心主义认为,律师的最大职业伦理就是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核心,而不是以律师为中心。律师应当更多的定位为当事人的法律服务者,在当事人和律师的关系上,应当以当事人为主,律师为辅。
二,辩护律师与被告之间的冲突
由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关系,即由于法律的专业性,复杂性,当事人不可能对整个刑事诉讼的专业充分了解。另一方面,律师对当事人的具体利益,个人情感,以及观念态度,也不可能全面掌握。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相互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这种信息不对称性差别就决定了律师与当事人就案件结果的判断上出现会出现不一致的现象。
当事人认为无罪的案件,而律师根据证据和相关法律做有罪的辩护的意见。此时,如果依据律师中心主义理论,律师坚持做有罪辩护的观点,则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被当事人解除代理权。
当事人认为有罪,而律师认为应当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此时,从律师中心的理论出发,如果律师坚持自己独立的辩护权利,发表无罪辩护的观点,则可能违背当事人的意愿,甚至可能因为不恰当的辩护策略而导致当事人利益没有最大化。
这些判断的分歧,其实都源于当事人中心主义和律师中心主义理论的冲突。
在当前新刑诉法下,辩护律师在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的时候,律师应当与当事人充分沟通,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当律师认为当事人的观点与律师的辩护意见存在根本分歧,并无法调和时,应当谨慎地选择退出代理关系。因为此时,如果律师坚持自己独立的辩护权,则出现职业伦理问题,在当事人利益和律师的独立辩护权之间,做出二选一的抉择。而当事人中心主义认为,应当坚持以当事人利益为先,尊重当事人选择,如果认为自己无法权衡,则应当退出代理关系。而不是损害当事人利益,坚持自己独立辩护。
在律师中心主义和当事人中心主义中,我个人认为应当坚持当事人中心主义,同时充分发挥律师独立辩护权的自由度,以当事人最大利益为核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