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5月,高某盗得桑塔纳轿车和北京现代轿车各一辆,并将车交给开汽车修理厂的赵某,请赵某帮助修理、改装,但并没有告诉赵某轿车的来源。在修理后,高某共付给赵某“辛苦费”5000余元。后高某和赵某分别被抓获,经讯问得知,赵某在答应改装时就已经知道自己修理、改装的是赃车,其修理、改装的目的是为了帮助高某顺利销赃。 【分歧】 明知是赃车而帮助改装,赵某的这种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在修车过程中有证据表明其已经知道修理、改装的车是赃车,而且也知道其修车行为是在帮助高某更方便地销售赃物。根据刑法规定,盗车并销售的,盗窃行为吸收了销赃行为,应定盗窃罪。赵某实施的修车行为是帮助高某实施盗窃犯罪的整个过程,而不仅仅是销售过程,所以赵某帮助的是盗窃罪,应定盗窃罪的共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的修理、改装行为应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非盗窃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赵某不构成盗窃罪。高某与赵某不存在盗窃的事前通谋。赵某知道其修理、改装的车是赃车,是在高某的盗窃行为结束以后,而不是盗窃之前,不符合事前通谋的要求。另外赵某知道是赃车,并不是通过与高某的意思联络而形成的,而是通过客观事实分析认定的,也不符合通谋的要求。高某的犯罪过程包括两个环节,一是盗窃,二是销赃。赵某的修理、改装行为对盗窃不起任何帮助作用,而仅仅是帮助高某更方便地实施销赃,所以赵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帮助犯。因此,不能因为高某的销售行为被吸收到盗窃行为中,也据此认定赵某帮助高某销赃的行为也被吸收到盗窃中去,而认定其构成盗窃罪。 其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增加的新罪名。2007年5月9日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其中规定了以下六种情形,即(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在本案中,赵某明知高某提供的机动车是盗窃来的赃车,仍帮助其修理、改装,与《解释》规定的几种情形相符合,因而,应当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赵某事前与高某不存在盗窃通谋,事后明知是赃车,为帮助其销售而为的修理、改装行为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 与最高院商榷:误认尸块为毒品予以运输构成运输毒品罪?朋友圈集赞后免费体验的行为是否属于卖淫嫖娼?一起判三缓五诈骗案为何经最高院复核后重审改判无罪?向失足妇女传授卖淫技巧如何定性?强制妇女为其口淫并吞咽某种液体的行为如何定性?云南农民在家中拌化肥一审被判十年二审宣告无罪马阳杨律师,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现就职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辩护以及纺织面料类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欢迎咨询微信号:myyznl或者扫码抑或拨打13967528753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