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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士们涉嫌毒品案件

由于法律观念淡薄,对毒品类犯罪知之甚少,认为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并不是犯罪最终被判刑。出家前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出家后仍然陪同他人共同去买卖毒品,被判贩卖毒品罪。这两个案例为浙江省林道士容留他人吸毒案和浙江省王道士贩卖毒品案。案情:林道士因法制观念淡薄,故意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4月到5月间在其驾驶的浙j×××××号比亚迪轿车内,容留张某一起吸食冰毒。在警方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后有自首表现,判决被告人林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王道士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但不知悔改。2014年11月某日下午,其友张某准备到指定地点购买毒品,被告人王道士在明知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仍将摩托车借出并随其前往与张某进行交易。毒品贩卖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该包毒品净重0.27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案例分析: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就构成犯罪。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王道士明知张某贩卖毒品而跟其前往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相关法律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标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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