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召 江文龙 案情:2014年9月,管某与某物流公司签订加盟协议:管某向公司交纳10万元,公司同意管某设立该物流公司A县加盟连锁网点,负责A县区域业务代理。公司聘任管某为连锁网点负责人,按照该网点业绩给予提成。一开始,管某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公司上交代收的物流货款。经营一年后,管某逐渐拖欠代收货款,半年时间先后拖欠公司代收货款30万元。在公司不断催要下,管某关闭物流网点后逃匿。物流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分歧意见:对管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管某身为连锁网点负责人,以物流公司名义收取物流货款,该款属于公司财产。管某利用代收货款的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管某虽然名义上是连锁网点负责人,但并非公司员工。管某基于加盟合同取得收取物流货款的权利,将代收货款拒不交付委托代理人,属于将代为保管的财物拒不归还所有权人,构成侵占罪。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连锁网点人员并非公司员工。加盟商组建的连锁网点与公司分支机构(如分公司或直营网点)性质不同。一是出资主体不同。公司分支机构是由公司直接出资设立的;而加盟连锁网点则由加盟商自行出资设立。二是主体地位不同。加盟网点虽然在业务上接受公司指导,但它与公司之间是平等主体;公司分支机构则隶属于公司,在人、财、物等方面接受公司的领导和管理。三是开展业务的授权方式不同。加盟网点通过加盟合同接受公司业务授权;分支机构则通过行政命令接受公司业务授权。四是人身依附性不同。公司分支机构人员享受公司核定的工资待遇,接受公司人事管理;加盟网点人员主要由加盟商选任和管理,与公司没有人身依附关系。由于上述原因,公司分支机构人员属于公司员工,而加盟网点人员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不能认定为公司人员。其次,职务侵占罪对犯罪主体及客观方面有特殊要求。该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必须为单位工作人员;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加盟连锁网点本身而言,其内部人员侵占网点营业款,可以成立职务侵占罪。符合本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产的条件。但相对于所加盟的公司而言,如前所述,网点人员既不是所加盟公司的员工,也不存在职务上的便利。再次,加盟网点人员拒付代收货款成立侵占罪。相对于职务侵占罪,普通侵占罪并无身份和职务便利的限制。普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综上,本案中,加盟连锁网点与物流公司之间基于委托合同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物流公司是委托人,加盟连锁网点是代理人。网点使用物流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符合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模式。代收的物流货款属于连锁网点代替物流公司保管的财物,按照约定应当及时归还物流公司。管某违反约定携带代为保管财物潜逃,表明其拒绝将代为保管的财物归还物流公司,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应构成侵占罪。(作者单位: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检察院)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 实习律师历时三年状告海南律协二审终获实体胜诉武汉面店斩首案: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丁风律师:胸推、臀推等色情服务与卖淫的法律界分(详细)再论打飞机、胸推、臀推等色情服务与卖淫的法律界分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后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吗?男扮女装提供卖淫服务后恐吓嫖客强取小费的行为如何定性?云南农民在家中拌化肥一审被判十年二审宣告无罪马阳杨律师,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现就职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辩护以及纺织面料类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欢迎咨询微信号:myyznl或者扫码抑或拨打13967528753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