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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免费吸食毒品为好处居间介绍买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最高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  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以免费吸食毒品为好处,居间介绍同案犯购买毒品,且帮助同案犯共同运输。行为人对其居间介绍同案犯购买的为毒品明知,即具有帮助同案犯购买毒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行为人居间介绍同案犯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侵犯了毒品管理制度及人民的生命健康。故应认定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与同案犯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应以贩卖毒品罪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关 键 词】 刑事 贩卖毒品 运输毒品 刑事责任能力 居间介绍 购买毒品 运输 明知 主观故意 管理制度 生命健康 共犯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郭X荣与郭X辉均为十七岁,郭X辉系XX中专的在读生。当月23日晚,郭X荣在郭X辉的介绍下,与郭X辉共同乘车前往福建省惠安县的一家KTV附近。郭X荣自他人处购得一包氯胺酮,价格为五百元,重量大约为十六克。郭X荣与郭X辉一同将上述氯胺酮带至泉州市泉港区。在行至泉州市泉港区的途中,郭X荣将上述氯胺酮中的一小部分提供给郭X辉吸食。此后,郭X荣又将剩余的氯胺酮分成八十小包,且出售了其中的五十小包,取得九百元的价款。同年11月29日,郭X荣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其乘坐的轿车上扣押了十一包氯胺酮,重量共2.16克,价值人民币一百八十七元。 公诉机关以郭X荣、郭X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免费吸食毒品,居间介绍他人购买毒品,且帮助他人共同运输,其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郭X荣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郭X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宣判后,被告人郭X荣、郭X辉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贩卖毒品罪指明知系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为:主体系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明知系毒品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客观上实施了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侵犯的客体系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行为人的行为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居间介绍他人买卖毒品的行为,在满足上述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构成贩卖毒品罪,居间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行为人以免费吸食毒品为好处,居间介绍同案犯购买毒品,且帮助同案犯共同运输。行为人虽系未成年人,但已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在居间介绍同案犯购买毒品时,对同案犯购买的为毒品明知,即具有买卖毒品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同案犯在行为人的居间介绍下,以贩卖为目的而实施了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综上,行为人与同案犯构成共犯,其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贩卖毒品罪。但考虑到其系未成年人,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郭X荣、郭X辉贩卖、运输毒品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本罪认定·构成本罪情形 (S08080803055) 【罪    名】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十八起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2014年11月24日) 【检 索 码】 P1017+7342FJQZQG0312B 【审理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 郭X荣 郭X辉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X荣。被告人:郭X辉。2011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郭X荣(时年17岁)经被告人郭X辉(时年17岁,系某中专在读生)介绍,一同乘车至福建省惠安县一KTV附近。郭X荣以5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1包重约16克的氯胺酮(俗称“K粉”),并与郭X辉一同带至泉州市泉港区。途中,郭X荣从购买的氯胺酮中取出一小部分供郭X辉吸食。后郭X荣将氯胺酮分成80小包,并将其中的50小包分别售卖,共得款人民币900元。2011年11月29日,郭X荣被抓获,公安机关在其乘坐的轿车上扣押氯胺酮11包(共2.16克)及人民币187元。泉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X辉明知郭X荣在贩卖毒品,而居间介绍其购买并共同运输氯胺酮16克,郭X荣将其中部分氯胺酮多次贩卖给他人,郭X荣、郭X辉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系共同犯罪,且郭X荣的行为属情节严重。郭X荣、郭X辉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郭X荣、郭X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郭X荣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酌情对郭X荣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对郭X荣减轻处罚,依法对郭X辉从轻处罚。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郭X荣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郭X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获得更多案例资源,点击左上角蓝色字体“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关注即可!或者扫描二维码 客服热线:400-672-8810客服邮箱:lawfae@163.com中国司法审判规则全库:http://www.fae.cn/gz(法律家www.fae.cn-综合性法律门户网站,免费提供百万法律法规、近千万裁判文书查询服务以及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代理案件排行,数万律师提供在线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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