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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虚假承诺收受财物构成何罪

   【案情】    王某是某派出所所长,上任后,李某因其儿子抢劫入狱有求于他, 王某就对李某说:“你给点好处,我就帮你”,事实上王某明知自己的职权是没有办法帮到李某的,只是最近玩牌输了钱手头有点紧,想弄点钱花。但李某信以为真,马上就送了10万元人民币给他做辛苦费。事后,王某告诉李某事情没有办成。    【分歧】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有诈骗行为,虚假承诺为他人谋利,收取他人财物后,并没有实现为他人谋利的承诺的行为应定诈骗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并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本案中,王某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没有采取索贿的行为,也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王某的行为只是一种虚假承诺。     笔者认为,国家工作人员虚假承诺收受他人财物应分为四种情况: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先虚假承诺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并没有给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应定诈骗罪。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首先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然后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假承诺为他人谋取某种利益,使他人信以为真,自愿地送钱给行为人。这种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先虚假承诺为他人谋利,再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又为他人谋取了利益的行为应定受贿罪。    3、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或没有职务之便,先虚假承诺为他人谋利,收取他人财物后,并没有实现为他人谋利的承诺的行为应定诈骗罪。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有诈骗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4、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或没有职务之便,先虚假承诺为他人谋利,收取他人财物后,最后实现了为他人谋利的承诺行为不构成犯罪。    结合本案,王某明知自己没有职务便利条件,主观上也没有为李某谋利益的想法,只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虚假承诺为他人谋利,收取他人财物后,并没有实现为他人谋利的目的,其行为应定诈骗罪。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  刑警队长“稳控”上访人员4小时被控非法拘禁获罪免刑抢劫他人18克海洛因后用于自吸如何定性?因公安组织的辨认活动程序违法抢劫案被告人再审宣告无罪因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上的办案民警和见证人互不一致被控非法持枪获无罪深度解析:中间人截留行贿人行贿款认定马阳杨律师,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现就职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辩护以及纺织面料类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欢迎咨询微信号:myyznl或者扫码抑或拨打13967528753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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