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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记者涉嫌强奸女实习生案 检方不予起诉

  —本文长约2100字——阅读需时4分钟———————————————————去年轰动一时的“南方日报记者涉嫌强奸暨大女实习生”一案,近日有了新的进展:4月6日晚,界面新闻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嫌疑人南方日报记者成某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目前,成某已被释放。据知情人士透露,成某的微信号“南方有晨曦”近日也更换了头像,疑似成某确已重获自由。案发初网上流传的成某微信头像(左图)在近日已更换对于成某是否能被以强奸罪起诉,案发后有不少分析。抱柱发现,在该案发生后不久的去年7月,成某的辩护律师宋福信的公众号“宋福信刑辩团队”曾发了这样一篇文章:文章从5个方面着手,详细分析了强奸案中认定违背女性意愿的要点:1、保持兼听和中立是办理强奸案的基本立场2、书面审查是办理强奸案的大忌3、常理常情是判断事实的重要原则4、内心确信是定案的最终依据5、充分说理是让人信服的保障与其说是分析,更像是在宣称成某“强奸罪”难成立。事实上,持此种观点的人不在少数。在一篇作者介绍为“法律人”的文章中,署名陈顺的网友也认为:成某案在没有其他证据(如女方反抗时双方身体伤痕或撕扯痕迹等)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的话,要认定成构成强奸罪几乎不可能。作者写道:首先,关于强奸罪的定义。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可见,要构成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是核心要件。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内在本质特征,犯罪手段的强制性是该特征的外在表现。刑法确定强奸罪之所以要求“违背妇女意志”,是为了区别于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情形。而如何界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以下内容需要厘清:①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在时间上有严格的限制,仅限于性交当时。如果妇女是在性交后表示反抗,并不能认定是违背了其意志;同时是否构成强奸也不以妇女作风好坏划分,即使妇女作风存在严重问题,但是在性交当时确实不愿意,并且进行了反抗,仍应认定违背其意志可构成强奸。若在发生性行为时妇女明确表示同意或没有反抗,应认定为没有违背其意志。但是在实务中如何判断是否真的违背了妇女意志却并非易事,意志属于主观行为,只有受害人自己清楚当时所想,外人很难知晓。如果仅凭妇女的一面之词就认定为是违背其意志的话,不但对嫌疑人不公平更是违背了法律精神,势必会造成系列不良后果。诸如男女朋友之间、男人与坐台小姐之间,都是在双方自愿前提下发生的,并未违背妇女意志,但一旦因为某事二人发生争吵,女方很可能会以被强奸为由对男人进行报复,对于此种情况,如果按照妇女一方的陈述就认定是女方非自愿、违背了妇女意志而定罪的话,无论是在情理还是在法理上都是说不通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再做出认定,诸如发生的时间、场所以及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平时的来往等等,只有全面考虑才能做出公正的认定,而不能仅仅依靠受害妇女自己的陈述。②其次就是“半推半就”的情形。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关于“半推半就”的性行为是否可认定强奸的问题,最高院是这样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中指出:“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妇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因此,如果综合查明和判断“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则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强奸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则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回到本案中,根据已知的各项事实,目前看来只有成某微信上对女方表现轻佻、双方发生了性关系和成某抢夺女方身份证这三项事实是对女方有利,且第二项只证明发生了关系,难以证明“违背女方意志”。众所周知刑法讲究无罪推定,关于该部分举证责任在公诉方,也就是检察院。发生关系当时在没有监控的封闭房间,警方若不能搜集到其他证据,检方想要公诉强奸存在较大困难。有人可能会问那成某抢走女方身份证呢?而事实上,首先该事实很难证明,如果成某否认则无从知晓真实情况,即使成某承认,该事实成立,此行为从一般日常经验法则也难以推导出“女方就得跟着进房间,就得发生性关系”的结论,这段因果关系推导中缺乏逻辑成立的“紧迫性”。并且,女方主动上楼、接受钱财、酒店洗澡等几乎所有的信息,都指向对女方不利的方面,都与“违背妇女意志”的逻辑相矛盾。尤其是女方是意识清醒的情况下跟随成某进入酒店房间。在没有其他证据(如双方撕扯、抓伤伤痕等)能佐证发生性关系当时违背了女方意志的情况下,要认定强奸几乎不可能。对于前述消息,抱柱试着联系成某的辩护律师宋福信了解案情,对方称因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目前不方便发表看法。无论此事最终结果如何,抱柱都想借用网友的评论来提醒各位女性:法律保护很傻很天真的人,但不保护太傻太天真的人。时时事事,提高警惕。▽本文为抱柱原创,未经允许严禁转载编辑:王萧东  版式:阿聪儿特别申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抱柱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布后的30日内与抱柱联系    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  张明楷:将商店收款二维码偷换为自己的然后收取钱款如何定性广东律师向法官等累计行贿超1300万获刑十一年刑警队长“稳控”上访人员4小时被控非法拘禁获罪免刑抢劫他人18克海洛因后用于自吸如何定性?因公安组织的辨认活动程序违法抢劫案被告人再审宣告无罪因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上的办案民警和见证人互不一致被控非法持枪获无罪马阳杨律师,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现就职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辩护以及纺织面料类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欢迎咨询微信号:myyznl或者扫码抑或拨打13967528753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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