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务研究成果的查阅和研究,与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的搜集和整理一样,是一名专业刑事律师办理案件时必不可少的三项基本功。三者的核心,都是律师对案件关键问题有充分的认识,同时肯下苦功夫,笨功夫,最终,成为律师的“硬功夫”,从而做到法律文书“无己观点,皆是法言”的境界,达到理想的辩护效果。
刑事律师在办理案件时,除了全面精准查阅办案需要的相关案例、相关法律法规之外,还需要查阅相关实务研究成果。
刑事律师查阅办案需要的相关案例,通过对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判决无罪案例和不起诉案例的搜集和研究,是为了总结个罪和类罪的有效无罪辩点和裁判要旨,对于正在办理的案件有重大参考作用;刑事律师查阅法律法规,则是为了找到和办理案件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照当事人的情形,以尽最大之可能维护当事人利益。而刑事律师查阅实务研究成果,则是为了吸收最新的刑法研究成果,充分了解立法本意和立法背景,不仅仅可帮助刑事律师制定整体的辩护策略,同时也让律师的法律文书更具有说服力和专业性。
关于查找实务研究成果,笔者认为,本文与本系列第一篇《刑事律师如何全面精准查阅办案需要的相关法律法规》思路相似,并不在于找到多少相关实务研究成果,而在于,律师查阅相关实务研究成果能否对律师办理案件有所帮助,能否对刑事律师专业领域的研究提供参考,其核心关键依然是律师的办案思路问题,即律师应该先知道自己想要什么、想问什么,而不是查阅研究成果的数量多少的问题。
查阅哪些学者的实务研究成果
当下移动互联网高度发达、信息量爆炸的时代,通过网络、各类学术期刊等查阅相关实务研究成果已经非常方便,因此,对刑事律师而言,在办案过程中,查阅相关实务研究成果已经不是能查到多少的问题,也不是如何使用相关信息检索工具的问题,而是查到的实务研究成果是否实用、高效的问题。刑事律师一定要聚焦学界名家对应的成果,特别是刑事法学顶尖学者的实务研究成果,才能对正在办理案件的法官有积极正面的作用。
刑法学的顶尖学者有:高铭暄、王作富、赵秉志、陈兴良、张明楷、周光权、白建军、王新、魏京平、冯军、张重煌、刘仁文、曲新玖、刘宪权、游伟、黎宏、刘艳红、魏东、姜伟、万毅等。刑事诉讼法学的顶尖学者有:陈光中、陈卫东、陈瑞华、卞建林、樊祟义、顾永忠、宋英辉、刘广三、何家弘、谢佑平、龙宗智、左卫民、易延友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些资深法官、检察官的相关研究成果也非常值得品读和收藏。
刑事法学权威刊物有:《刑事审判参考》《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律适用》《司法研究》《法学研究》《法学家》《中外法学》《政法论坛》《清华法学》《刑事杂志》《法治与社会》《现代法学》《法学》《法商研究》《法学评论》《政法学刊》等。
如何查阅实务研究成果
查阅学术研究成果,最常用的网站是中国知网。同类的网站还有维普、万方。但相比较而言,还是中国知网更为常用。中国知网需要购买年卡才能下载论文,如果你是处于大学校园网,则可以免费下载。
中国知网提供检索的内容有学术期刊、博硕论文、会议论文等,检索方式有主题、关键词、篇名、全文、作者、单位等等。对于刑事律师而言,通常情况是先确定了某个罪名,再检索相关实务研究成果,因此,建议使用主题检索或者篇名检索。不建议使用全文检索,那将导致不相关的检索结果过于庞杂。
通过名家之口,律师要巧妙隐藏自己,表达自己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除了平时个人技能和专业能力的积累,对法条、相关判例、实务研究成果三者的研究和钻研则是一个律师成长和进步的阶梯。此过程如果体现在一份法律文书里,比如针对卷宗内某一证据、事实的论证,律师若能做到将证据关键、核心法条、权威判例和有价值的实务研究成果相结合进行论证,使整篇法律文书事实论证扎实、法律解读和说理充分,则可谓是达到了较高的水准,实务中,法官也比较欢迎律师提交此类文书,可谓是达到了“通篇看不到律师的个人观点,皆是铁一般的事实证据、权威法条和理论研究,在无形之中表达了律师观点”。用一个极端的比方,即彻底消灭律师文书中“我认为”三字,让律师在文书中隐藏自己,借名家之口,引用权威判例和精准法条,无形中把律师的辩护本意合理展示给法官,进而说服法官。
因此,所谓前沿、权威的实务研究成果,不能急功急利的认为这些理论性的探索不如成文法条、权威判例来的实用,如关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中国刑事法杂志》2017年第4期刊发了陈光中《对的几点个人理解》、卞建林《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新发展》、陈卫东《下的检察发展新机遇》。另有多篇实务研究论文,如万毅《何为非法 如何排除?——评》。这篇实务论文,对采用引诱、欺骗性手段收集的供述是否应当排除、采用疲劳审讯收集的供述是否排除、采用超期羁押收集的供述是否排除、重复性供述如何排除、未依法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供述是否排除,都提出了非常详尽的分析,对于实务中排除非法证据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再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对于新型犯罪,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未找到一个无罪案例,甚至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案由选项中,只有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而并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无讼检索到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裁判文书中,绝大部分法院均支持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律师若想通过直接的无罪判例来寻找本罪的无罪辩点,则比较困难,而通过研读法条和从有罪判例中寻找无罪辩点也总有隔靴搔痒之嫌。2017年第10期《浙江社会科学》刊发了一组讨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论文,分别是于志刚《“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与刑法保护思路》、叶良芳《法秩序统一性视域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然解释》、付玉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之“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认定规则》,对刑事律师而言,极具实务参考价值。
于志刚文章对于前述司法实践中对牵连犯还是数罪并罚的问题,提出“当行为人着手实行后续犯罪以后,无论既遂、未遂还是中止,都与之前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当行为人还未着手犯罪,而是处于预备阶段,无论是犯罪预备,还是预备阶段的中止,都不再另外处罚,而是只按照先前的公民个人信息罪一罪予以论处。”于文还批评了由于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缺乏“明确性”,而违背了罪刑法定则。叶良芳文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原文中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合宪性解释,应当予以否定。这对于刑事律师做无罪辩护,都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因此,对实务研究成果的查阅和研究,与法规法规和相关案例的搜集和整理一样,都是一名专业刑事律师办理案件必不可少的三项基本功。三者的核心,都是律师对案件关键问题有充分的认识,同时肯下苦功夫,笨功夫,最终,成为律师的“硬功夫”,从而做到法律文书“无己观点,皆是法言”的境界,从而达到理想的辩护效果。【作者简介】周筱赟:广强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曾杰: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原创:16则法官涉嫌犯罪裁判文书汇编最新全国各地无罪判例18则(被控故意杀人、贩毒、强奸等)24个毒品案件宣告无罪案例裁判汇编25份律师涉嫌犯罪裁判文书汇编:警示律师执业风险警醒反思:25则警察涉嫌犯罪案例汇编马阳杨律师,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现就职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辩护以及纺织面料类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欢迎咨询微信号:myyznl或者扫码抑或拨打13967528753进行咨询
刑事律师在办理案件时,除了全面精准查阅办案需要的相关案例、相关法律法规之外,还需要查阅相关实务研究成果。
刑事律师查阅办案需要的相关案例,通过对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判决无罪案例和不起诉案例的搜集和研究,是为了总结个罪和类罪的有效无罪辩点和裁判要旨,对于正在办理的案件有重大参考作用;刑事律师查阅法律法规,则是为了找到和办理案件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照当事人的情形,以尽最大之可能维护当事人利益。而刑事律师查阅实务研究成果,则是为了吸收最新的刑法研究成果,充分了解立法本意和立法背景,不仅仅可帮助刑事律师制定整体的辩护策略,同时也让律师的法律文书更具有说服力和专业性。
关于查找实务研究成果,笔者认为,本文与本系列第一篇《刑事律师如何全面精准查阅办案需要的相关法律法规》思路相似,并不在于找到多少相关实务研究成果,而在于,律师查阅相关实务研究成果能否对律师办理案件有所帮助,能否对刑事律师专业领域的研究提供参考,其核心关键依然是律师的办案思路问题,即律师应该先知道自己想要什么、想问什么,而不是查阅研究成果的数量多少的问题。
查阅哪些学者的实务研究成果
当下移动互联网高度发达、信息量爆炸的时代,通过网络、各类学术期刊等查阅相关实务研究成果已经非常方便,因此,对刑事律师而言,在办案过程中,查阅相关实务研究成果已经不是能查到多少的问题,也不是如何使用相关信息检索工具的问题,而是查到的实务研究成果是否实用、高效的问题。刑事律师一定要聚焦学界名家对应的成果,特别是刑事法学顶尖学者的实务研究成果,才能对正在办理案件的法官有积极正面的作用。
刑法学的顶尖学者有:高铭暄、王作富、赵秉志、陈兴良、张明楷、周光权、白建军、王新、魏京平、冯军、张重煌、刘仁文、曲新玖、刘宪权、游伟、黎宏、刘艳红、魏东、姜伟、万毅等。刑事诉讼法学的顶尖学者有:陈光中、陈卫东、陈瑞华、卞建林、樊祟义、顾永忠、宋英辉、刘广三、何家弘、谢佑平、龙宗智、左卫民、易延友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些资深法官、检察官的相关研究成果也非常值得品读和收藏。
刑事法学权威刊物有:《刑事审判参考》《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律适用》《司法研究》《法学研究》《法学家》《中外法学》《政法论坛》《清华法学》《刑事杂志》《法治与社会》《现代法学》《法学》《法商研究》《法学评论》《政法学刊》等。
如何查阅实务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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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名家之口,律师要巧妙隐藏自己,表达自己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除了平时个人技能和专业能力的积累,对法条、相关判例、实务研究成果三者的研究和钻研则是一个律师成长和进步的阶梯。此过程如果体现在一份法律文书里,比如针对卷宗内某一证据、事实的论证,律师若能做到将证据关键、核心法条、权威判例和有价值的实务研究成果相结合进行论证,使整篇法律文书事实论证扎实、法律解读和说理充分,则可谓是达到了较高的水准,实务中,法官也比较欢迎律师提交此类文书,可谓是达到了“通篇看不到律师的个人观点,皆是铁一般的事实证据、权威法条和理论研究,在无形之中表达了律师观点”。用一个极端的比方,即彻底消灭律师文书中“我认为”三字,让律师在文书中隐藏自己,借名家之口,引用权威判例和精准法条,无形中把律师的辩护本意合理展示给法官,进而说服法官。
因此,所谓前沿、权威的实务研究成果,不能急功急利的认为这些理论性的探索不如成文法条、权威判例来的实用,如关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中国刑事法杂志》2017年第4期刊发了陈光中《对的几点个人理解》、卞建林《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新发展》、陈卫东《下的检察发展新机遇》。另有多篇实务研究论文,如万毅《何为非法 如何排除?——评》。这篇实务论文,对采用引诱、欺骗性手段收集的供述是否应当排除、采用疲劳审讯收集的供述是否排除、采用超期羁押收集的供述是否排除、重复性供述如何排除、未依法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供述是否排除,都提出了非常详尽的分析,对于实务中排除非法证据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再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对于新型犯罪,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未找到一个无罪案例,甚至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案由选项中,只有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而并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无讼检索到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裁判文书中,绝大部分法院均支持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律师若想通过直接的无罪判例来寻找本罪的无罪辩点,则比较困难,而通过研读法条和从有罪判例中寻找无罪辩点也总有隔靴搔痒之嫌。2017年第10期《浙江社会科学》刊发了一组讨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论文,分别是于志刚《“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与刑法保护思路》、叶良芳《法秩序统一性视域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然解释》、付玉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之“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认定规则》,对刑事律师而言,极具实务参考价值。
于志刚文章对于前述司法实践中对牵连犯还是数罪并罚的问题,提出“当行为人着手实行后续犯罪以后,无论既遂、未遂还是中止,都与之前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当行为人还未着手犯罪,而是处于预备阶段,无论是犯罪预备,还是预备阶段的中止,都不再另外处罚,而是只按照先前的公民个人信息罪一罪予以论处。”于文还批评了由于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缺乏“明确性”,而违背了罪刑法定则。叶良芳文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原文中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合宪性解释,应当予以否定。这对于刑事律师做无罪辩护,都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因此,对实务研究成果的查阅和研究,与法规法规和相关案例的搜集和整理一样,都是一名专业刑事律师办理案件必不可少的三项基本功。三者的核心,都是律师对案件关键问题有充分的认识,同时肯下苦功夫,笨功夫,最终,成为律师的“硬功夫”,从而做到法律文书“无己观点,皆是法言”的境界,从而达到理想的辩护效果。【作者简介】周筱赟:广强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曾杰: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原创:16则法官涉嫌犯罪裁判文书汇编最新全国各地无罪判例18则(被控故意杀人、贩毒、强奸等)24个毒品案件宣告无罪案例裁判汇编25份律师涉嫌犯罪裁判文书汇编:警示律师执业风险警醒反思:25则警察涉嫌犯罪案例汇编马阳杨律师,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现就职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辩护以及纺织面料类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欢迎咨询微信号:myyznl或者扫码抑或拨打13967528753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