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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犯罪的未遂与中止

贵报今年3月13日第三版刊载刘礼友撰写的《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一文(以下称刘文),该文的案例是:高某与其前妻尤某离婚,后高多次要求复婚,被尤拒绝,高便产生杀尤之念。某日晚,高趁尤一人在家之机,用电视天线往尤颈部绕两圈后用力勒紧至尤昏迷倒地,尤的侄女吴某听到尤呼救后赶来,高见吴入房就松开尤,离开现场。后经鉴定尤的伤为轻微伤。刘文认为高在吴出现时就松开了双手,其放弃杀人是在外界阻力尚未干预时就进行的,属自动彻底停止犯罪。高的行为属犯罪中止,应定故意杀人(中止)罪。笔者认为,高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下面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谨与作者商榷。
一、吴究竟能否阻止高继续犯罪
刘文认为,?如果吴进屋后对尤出手救助,难以对抗身强力壮的高某,高某只要加大施暴力度完全有能力、有条件在短时间内置尤于死地……,并且吴未进行干预高就松开了双手。?从而认定吴在现场的出现并未对高的犯罪行为起到任何阻止作用。吴的出现是否对高产生阻力呢?分析一下便可得知。刘文中虽未表述吴的年龄、身体状况等,但即便吴是一个未成年人,看到高以如此凶狠的手段残害自己的亲人,绝不可能没有任何救助的表示。假使高在吴进屋后仍不松手,吴就会操起手边任何能够反抗的工具对抗高,即使与高在力量上有悬殊,高也不可能顺利地继续作案。即使像刘文所述吴未进行干预,但吴只要到屋外高声呼救,当更多的人赶到现场,等待高的只能是束手就擒。因此,高知道吴进屋后其已无条件和能力继续完成犯罪,就只好被迫中断杀人的行为,吴的出现是高停止犯罪的直接阻力。
二、高是否自动彻底放弃犯罪。
刘文中表述高属?自动彻底停止犯罪的意图?,但从事实上分析高主观上并没有主动放弃犯罪的心态。高复婚不成就生歹意,其主观报复的恶性是深的,其杀害尤的信念也是坚决的。如果条件具备,高不可能给尤留下存活的余地。假使吴不进屋,高怎么会中断杀人?事实上也正是由于吴进屋后高才被迫松开了自己的双手。因此,高并未自动放弃犯罪。
我国法律规定中止犯罪的特殊情形就是犯罪分子能够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高对自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并没有采取任何防止的措施。正如前文所述,高从现场离去时,尤已昏迷倒地,这时的尤就只有死亡或受伤两种可能,但不管会出现哪种结果,都是由于高的行为所造成的。高对这种结果的发生应当是明知的,但高却对尤不管不问,听之任之,未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来防止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既然高是这样冷漠地离去,就不能判定高是中止犯罪。另外,刘文用了?停止?一词表述高中断犯罪的行为。?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不是法律上表述中止犯罪行为的专用术语。我国刑法二十四条规定的中止犯罪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停止?和?放弃?虽然都能表达一个行为的中断,但?停止?只能说明一个状态的中断,而?放弃?则侧重于行为主观方面的自动性。作者未使用?放弃?而用了?停止?,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高的被迫中断。
因此,高既没有主动放弃犯罪,也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积极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高并不是自动彻底放弃犯罪。
三、区分高是犯罪未遂还是中止的界限。
刘文认为,?高某行为属杀人未遂还是杀人中止,关键就是看外界的阻力是否使高某有条件继续犯罪?,把吴进屋后能否阻止高继续犯罪作为划分高是杀人未遂还是杀人中止的界限,这一界限与刑法理论划分两者的界限相悖。司法实践中,都是以行为人是否自动放弃有可能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为标准来划分犯罪未遂与中止的,因为自动性是中止犯罪的本质特征。刘文也认为?区分一个行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只有一条途径,即行为人的心理态度,而不能从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其它特征入手。?但在具体分析高的犯罪行为时,却以吴能否阻止高继续犯罪作为区分高是犯罪中止还是未遂的标准,刘文的论述自相矛盾,以刘文认为的标准区分高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必定得不出正确的结论。如果以高是否自动放弃有可能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为标准,高的行为就只能是故意杀人未遂。因此,刘文混淆了区别高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的界限。
四、认定高犯?故意杀人(中止)罪?是否妥当。
罪名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名称,是对犯罪的具体罪状的高度概括,这种概括针对的只是犯罪特征,而不包括犯罪的既遂、未遂、中止等形态。况且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12月16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所确定的413个罪名中亦未曾见过故意杀人(中止)罪这个罪名,刘文认定高犯故意杀人(中止)罪显然不符合罪名法定原则。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未遂状态的表述却有特殊的操作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为反映未遂在故意犯罪过程中所体现的状态,一般可用括号表述,如甲故意杀人未遂的,就应表述为甲犯故意杀人罪(未遂),括号中的未遂只是反映了行为人的犯罪状态,而不能是某一罪状的表述。
综上,笔者认为,高某在杀害尤某的过程中,在吴某进屋这一外界阻力的影响下才被迫停止杀人行为,逃离现场,从而未能致被害人尤某死亡,高某的犯罪目的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对高某应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张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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