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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罚金刑适用过程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随着罚金刑适用范围的扩大,在司法实践中罚金刑的运用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本文就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情况和问题略作分析,并作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关于罚金的数额问题?
罚金的数额直接标示着罚金刑的轻重,体现着国家对犯罪行为人惩诫的烈度。但司法实践中在确定罚金数额时却问题不少,主要有:?
(1)确定罚金数额的依据不明确,法官主观随意性过大。我国修改后的《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据此我们可以认为,确定罚金数额的唯一依据只有一个,即犯罪情节。但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在确定罚金数额时考虑更多的为刑事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和判决后罚金的可执行性。在笔者调查的判处了罚金的近二百件案件中,有相当部分案件的审理报告或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明确有这样的表述:“由于被告人×××的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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