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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少年刑事审判中的审教结合

笔者根据刑事审判的实际情况,结合刑事审判中的实践经验,将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中一些成功的经验做法,如庭前社会、家庭背景调查,庭审中的教育,判后回访、考察、帮教等运用到部分刑事案件中,对部分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审教结合的审判方式,同时建立缓、管、免进行回访帮教制度。这一做法在审判实践中起到了较好的实际效果。
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诱发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涉及到政治、经济、法律、文学、艺术等。正是由于多方面复杂的因素交织在一起,使得解决犯罪问题的矫治变得异常复杂。怎样综合犯罪的情节、后果、手段,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等因素,既有效惩治犯罪,又能更好地改造罪犯,使他们重归社会,成为从事刑事审判工作人员认真思考的大问题。笔者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结合刑事审判的实际情况,在部分系偶犯或初犯的、罪行较轻的、贪污贿赂犯罪等刑事案件中实行审教结合的审判方式。审教结合的审判方式旨在运用审判职能,对那些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主观恶性不深的被告人依照教育、挽救、感化方针,对其实行惩罚和教育相结合,使其真正从内心深处认识到由于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所带来的危害,从而达到更加有效地改造罪犯,防止重新犯罪,使法院的审判工作更好地参与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当中去的目的。
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结合刑事审判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在以下案件中可适用此审判方式:1.被告人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案件;2.被告人系初犯或偶犯的案件;3.被告人被指控所犯罪行较轻的案件;4.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属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所规定的案件。但是,对那些主观恶性大、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被告人则不适用此种审判方式。
此审判方式在严格执行刑诉法的基础上穿插了帮教内容,包括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审判中的教育及判后的回访、考察、帮教工作三部分。
1.开庭的准备工作。首先,对适用该审判方式审理的刑事案件,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同时就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并由法官助理写出书面材料,以利于开庭时对被告人进行有的放矢的庭审教育。其次,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由法官助理向被告人讲明被指控的罪行和有关法律条款,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并向被告人讲明,如对检察机关指控罪行有异议,可充分做好辩护准备;如对指控罪行无异议的,要深挖犯罪根源,庭审中如实陈述,表明悔过的决心。再次,为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除按刑诉法规定的向被告人详细说明其应当享有的辩护权利外,对其他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审判人员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为其指定辩护人。
2.审判中的教育工作。开庭审理时,法庭调查过程中审判人员除查明案件事实,核实证据外,同时还要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行为的主观和客观原因及其家庭状况、实施被指控犯罪行为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合议庭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审判人员继续引导控辩双方针对各自的控辩意见对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合议庭评议案件时除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及法定情节进行评议外,在量刑时,还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犯罪前后的表现及其家庭状况、社会反映等情况,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依法酌情区分轻重。适用此审判方式判决被告人有罪且被告人认罪的,合议庭可以在宣判后组织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被告人的亲属针对判决结果对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法庭教育主要从以下内容进行:指明其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和应当受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及应当吸取的教训;教育被告人正确对待判决结果,认真接受改造,早日改过自新,并防止重新犯罪。
合议庭在庭审结束后闭庭前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判后说法。判后说法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被告人服判但对判决尚存有疑问的,可通过判后答疑方式有针对性地讲解判决结果所依照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教育被告人正确理解判决结果。
对被告人尚有进一步劝告和告诫必要的,以法官箴言的形式从家庭、人情、道德伦理等方面告诫被告人吸取教训,走向新生。法官箴言以书面形式附在判决书后。
3.判后的回访、考察、帮教工作。为巩固审判效果,帮助罪犯适应和回归社会,应该强化庭后的教育延伸和综合治理工作,适时适度地对适用本审判方式判决的缓、管、免及单处罚金的罪犯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回访,直至规定期限结束。对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及判处管制的罪犯的回访每6个月1次;对判处拘役缓期执行的罪犯每3个月1次;被单处罚金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罪犯,回访、考察、帮教期限为一年。对判处缓、管、免及单处罚金的罪犯的回访、考察、帮教采取走访、通信、电话联系、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并将回访、考察、帮教等情况书面记录存档。

孙启伟  陈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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