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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重伤后又拿走被害人财物 该案应如何处理

2001年7月12日8时,沈甲驾车与许丙准备去买牲畜。沈甲拉着许丙返回其家中拿车厢护栏时,因许丙让其带钱而心生怨恨,沈甲趁许丙弯腰抬护栏之机拿起铁锤猛砸许的头部,将许打倒在地。许丙质问沈甲:“为什么打我?如想要钱,我给你钱。”沈甲称:“我不要钱,就想干死你。”随后沈甲又照许丙的头部连砸数下,将其头部打出血,又搂住其脖子,用杀猪刀照许丙的背、胸、腹部连续捅刺数刀,当许丙跑出院外呼救时,沈甲将其拽进苞米地内,掐其脖子,许丙因伤势过重,佯装不动。沈甲见许丙不动了,以为其死亡,遂将其兜内1800元钱掏走。许丙经抢救脱险,经诊断其左侧胸部开放性损伤,左侧开放性气胸、腹部开放性损伤,左肺、左膈肌、胃、肝均破裂,脾挫伤、头皮裂伤。经法医鉴定许丙的胸、腹部损伤均系重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沈甲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分歧。
有意见认为,沈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其误认为被害人死亡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机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和盗窃罪并罚。有意见认为,沈甲出于报复目的,持械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沈甲将被害人打伤后,抢走其身上的1800元钱,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应以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并罚。还有意见认为,沈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财物,在实施抢劫犯罪过程中,致被害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以抢劫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沈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和盗窃罪。
沈甲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存在两个犯罪阶段,包含着两种不同的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
第一阶段,沈甲出于泄愤动机,持铁棰、杀猪刀朝被害人许丙的头、胸、腹等要害部位,连续砸打、捅刺,在许丙挣脱呼救时,仍不罢休,又继续追撵,并掐其咽喉,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因其认识上的错误,而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本案综合沈甲的犯罪手段、所使用的凶器、打击的部位和强度、犯罪结果及其犯意表示等客观事实,验证了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生意,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第二阶段,沈甲在误认为许丙已死亡后,临时起意,趁机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
因此,对沈甲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另两种意见混淆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及抢劫罪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显然不当。

由英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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