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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的角度看死刑存废:刑罚宽缓与疏而不漏

近日,有关我国刑罚设置中的死刑是应当废除还是应当保留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成为一个争论的热点话题。争论者既有专家学者,也有司法官员,还有许多热心的民众。有人认为应当废除死刑,有人认为必须保留死刑。双方思想互相交锋,观点往返碰撞,各抒己见,莫衷一是。笔者认为不论死刑存废的问题在短期能否得出一个结果,仅就争论本身而言,它对于启发人们的理性思考与激发人们的人道精神,对于促进我国法治的发展与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
自从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意大利刑法学家在两百多年前提出废除死刑的观点以来,有关死刑存废的争论就一直未曾停息过。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文明的不断发展,刑事制裁中的轻刑化思想逐渐被人们接受。与此相应,死刑的适用也越来越多地受到各界有识之士的质疑,据统计,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已有111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
纵观刑罚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从最初刑罚适用上的野蛮血腥的复仇时代到威慑时代再逐渐过渡到今天的以刑罚的矫正教育为主要功能的时代,人类刑事制裁方法经过了从本能性情感反映向理念性自觉设定演进的历程。今天死刑的废除已逐渐成为历史发展的趋势,成为一种国际社会的共识。
刑罚的种类与方式不但受制于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状况,而且与一个国家的传统文化有着密切的联系。就目前我国的现实而言,笔者认为在一个相当的时期内死刑不应予以废除。当前,在一些地方,暴力犯罪依然猖獗,黑社会性质的团伙时时兴风作浪,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而且,杀人偿命的传统报应观念目前还根深蒂固地存在于国人的观念之中,死刑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有不可低估的抚慰作用。在此背景下,如果贸然废除死刑,治安形势将可能更加趋于恶化,公众的不满情绪也会大大增加。一些国家在废除了死刑一个时期之后,由于治安恶化与公众意向的双重压力又不得不恢复死刑的反复过程就充分说明了废除死刑的复杂程度。美国在1967年7月以后,曾一度停止执行死刑达10年之久,但随着重大案件的直线上升,公众要求恢复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立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不得不修正停止执行死刑的法律与政策,恢复了死刑的适用,而且,近年来,美国的死刑执行数量有日益增加的趋势。因此,死刑的存废问题绝非可以毕其功于一役的轻而易举之事,对此,我们不能抱有法制浪漫主义的幼稚想法。
然而,尽管在一个相当的时期内我国的死刑制度不应予废除,但并非在刑罚设置与规范的改革、改善、改进方面我们可以止步不前,无所作为。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在对现行的刑罚制度进行深刻反思的基础上,在与现代法治的发展趋势相适应的刑罚理念的支撑下,不断克服刑罚尤其是死刑的扩张与滥用,保证刑罚的适用向着更加理性的方向发展。我们应当逐步深化刑罚尤其是死刑适用上的报应观念与威慑功能,不断重视刑罚的矫正与导引功能,树立刑罚的矫正与导引功能比报应观念与威慑功能更重要的观念,摈弃传统的严刑峻法的思维定式,逐步破除对死刑在遏制犯罪中的迷信与依赖。在刑法的规范与刑罚的应用上,应当及时把重心放在法网的严密性方面而不是放在刑罚的严厉性方面,用刑罚宽缓但是疏而不漏的法网逐步取代刑罚酷烈但是又疏又漏的法网,切实增强定罪的准确性与刑罚的必定性,使一切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无一例外地受到刑罚制裁。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刑罚毋庸置疑的效力,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而达到减少乃至废除死刑的适用。
刑罚设置与适用上的轻刑化是现代文明演进的一个必然趋势,也是人道主义与理性精神日益觉醒的必然产物。尽管在一个相当的时期内我国不应废除死刑,但在现行刑法的框架内,我们可以尽量减少死刑的适用。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是我国刑法制度上的一个独创,它为死刑适用留下了广阔的回旋余地。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项制度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与死刑立即执行相比,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极为有限。笔者认为,死刑立即执行的刑罚应当限于那些民愤极大、悔改无望的残害、剥夺他人生命的暴力犯罪分子,而对于那些有一线改造教育希望的犯罪分子即使依照刑法罪当处死,也应广泛适用缓期执行制度。尤其是目前对大量的严重经济犯罪广泛适用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笔者认为应当尽量改判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因为大量经济犯罪的出现与我国转轨变型时期管理程序混乱、体制存在漏洞有着密切关系,杜绝经济犯罪应当在加强管理、健全制度方面多下功夫,否则,死刑适用再多也难以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刑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着某种不依人的意志而转移的客观规律。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刑罚必然不断由严酷趋向宽缓、由肉体惩罚转向改造灵魂、由消极的惩罚过去变为积极面向未来,废除死刑也已经成为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社会的全面进步,死刑在我国必将成为历史。
中国普法网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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