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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尾黄萍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刘平律师作为黄萍二审辩护律师

黄萍团伙涉黑案一审宣判:主犯黄萍被判24年有期徒

刘平律师 作为黄萍的二审辩护律师,办理了本案

黄萍团伙涉黑案一审宣判:主犯黄萍被判24年有期徒

央视网消息:2016年9月27日上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萍等15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主犯黄萍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妨碍公务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聚众斗殴罪、行贿罪、伪造公司印章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走私普通货物罪,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惠州中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5日,被告人黄萍与邹某某(已死亡)成立汕尾市城区荣泰实业有限公司,后以此公司为依托,以被告人邹少兵、杨丽芳等人为骨干成员,纠集多名亲友同乡,通过层级管理,提供作案工具、经费和报酬,以商养黑;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非法采矿、妨害公务、强迫交易、聚众斗殴、非法买卖枪支、弹药、伪造公司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敛财,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谋求保护伞,称霸一方,实现以黑护商的目的,在汕尾地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正常秩序,逐步形成了以邹某某和黄萍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邹少兵、杨丽芳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邹振建、庄友革、张成伟、邹振忠、邹振城、邹炳存、褚伟雄、陈旭佳、刘兴奇、李进朝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惠州中院认为,被告人黄萍作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妨碍公务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聚众斗殴罪、行贿罪、伪造公司印章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走私普通货物罪,数罪并罚,对黄萍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邹少兵等12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分别或单独构成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聚众斗殴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案其余2名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被告人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人士旁听了宣判。

黄萍团伙涉黑案一审宣判

宣判后,就本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记者采访了该案审判长。

据介绍, 2001年11月5日,被告人黄萍与邹某某(已死亡)成立汕尾市城区荣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泰公司),并以荣泰公司为依托,形成了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通过非法设立荣泰沙场采沙,强迫群众转让酒楼和购买其公司旗下经营的冻肉,承包经营蚌场并殴打、驱赶在汕尾港采蚌的群众。未经国土部门同意转让安置用地、伪造公司印章等行为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为其组织成员提供作案工具、经费和报酬,以商养黑。该组织还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妨害公务,致使当地执法人员不敢再对其非法开设的沙场和其经营的冻肉业务进行执法检查。因开发土地与村民发生纠纷后,纠集了四五百人携带非法购买的8支猎枪和一批猎枪弹、刀、棍等准备斗殴,砌围墙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法犯罪活动,实现以黑护商。此外,被告人还千方百计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寻求保护伞,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致使多起犯罪行为受到包庇、纵容。黄萍领导的组织已经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以及危害性特征,法院依法认定其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另据了解,本案共15名被告人,指控的违法犯罪事实共22起,18个罪名,案卷接近200册,案情复杂,在当地影响重大,被告人共委托了22名辩护人参与庭审,庭审共进行了31个工作日。为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本案经法定程序依法申请延期审理,体现了对本案审理的严谨、负责的态度。

据审判长介绍,根据我国刑法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一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萍作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领导者,法院在严格依法办案,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下,依照法律规定做出了上述定罪量刑。我国2011年修正后的刑法明确规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司法实践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体现了我国刑法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刑事政策,以坚决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的经济基础。(央视记者 奚丹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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