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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应增设兜底条款

刑法对诈骗这一类犯罪采用了“罪群”的立法方式加以规定,即除了在侵犯财产罪章中规定了普通诈骗罪外,还在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规定了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八种金融诈骗犯罪。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上述八种金融犯罪的立案标准作了规定,即除集资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外,对于自然人犯罪的追诉标准一般在5000元至10000元之间,单位犯罪的追诉标准一般在5万元至10万元之间。但是由于金融诈骗的追诉标准均高于普通诈骗,且普通诈骗与金融诈骗之间存在法条上的竞合,对于那些高于普通诈骗立案标准而未达到金融诈骗追诉标准的诈骗行为,究竟该如何评价,司法实践中差异较大:有的以未达到金融诈骗罪追诉标准为由,对这种行为不予立案;有的则以普通诈骗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普通诈骗条款中增加一款:诈骗公私财物,不构成本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至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犯罪,但诈骗数额符合前款数额较大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这样的设置,既有利于刑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使普通法与特别法相互衔接,又不违背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以票据诈骗为例,《追诉标准》中规定: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假设行为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6000元,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其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而当其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4000元时,则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普通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可见,兜底条款的设立,在这里起到了很好的堵漏作用,使得“一般构成”和“特殊构成”相互呼应,相互补充,编织成了一张严密的刑事法网。
对于集资诈骗罪, 《追诉标准》规定其立案标准为: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在50万元以上的行为,这样的规定,也反映了集资诈骗的一个客观特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笔者认为,对于未达到追诉标准的集资诈骗行为,不宜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否则,易造成量刑上的不平衡(如自然人集资诈骗9万元,以诈骗罪定罪可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集资诈骗10万元只不过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于信用证诈骗,只要使用伪造、变造或作废的信用证即有可能构成该罪,所以不会产生上述矛盾,因而对于这类犯罪的追诉,应严格执行《追诉标准》的有关规定。(作者单位:南通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中国法院网
张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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