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浅论应增加抢夺犯罪转抢劫犯罪的法定情形

当前,我国"两抢"犯罪居高不下,尤其是抢夺犯罪,不仅数量激增,而且暴力程度加剧,造成受害人伤亡的案件频频发生,甚至在某些地方在老百姓当中引起极大的恐慌。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需要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在立法方面,现有立法对当前的暴力程度严重的抢夺犯罪处罚过轻,笔者以为可以在《刑法》中增加抢夺犯罪转抢劫犯罪的法定情形,加重对暴力程度严重的抢夺犯罪的惩罚,从而从法律上提供加强打击抢夺犯罪力度的法律依据,为遏制抢夺犯罪提供更有效的法律手段。
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于抢夺犯罪转抢劫犯罪的规定有两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和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两处法条的立法意图很明显,是为了预防和严惩抢夺中针对他人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更有效的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前条针对的是先实施抢夺后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形,预防和严惩抢夺犯罪在进行中暴力程度升级

Craftman’s Spirit,
Strive for Excellence

Focus, Profession, Perfection

Professional Artic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