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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定罪问题

人民法院报2003年2月17日刊登了胡君《故意传播艾滋病应如何定罪》(以下简称《胡文》)一文,笔者同意《胡文》关于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不以传播性病罪处罚和对故意将艾滋病传播给不特定多人的行为按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意见,但对《胡文》关于对艾滋病患者故意将艾滋病传播给特定人的行为均按杀人罪处罚的观点却不敢苟同。笔者认为,对艾滋病患者故意将艾滋病传播给特定人的行为并非都符合刑法杀人罪的特征。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是结果犯。故意将艾滋病传播给特定人的行为从行为人完成传播行为到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期间至少需要数年。而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追诉多数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已经造成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被害人死亡结果尚未发生之时。此时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死亡结果尚未发生,但发生死亡结果的危险状态仍在继续中。按故意杀人罪处理,如果定既遂,死亡结果还未发生,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结果犯的特征;如果不定既遂,此时犯罪行为使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结果已经发生。
其次,在艾滋病患者故意将艾滋病传播给特定人使人感染上艾滋病但还未死亡的情况下,被害人未死并未出乎故意传播艾滋病者的意识之外,也不违背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志。按照犯罪行为能否构成既遂的标准,“未遂”分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犯罪分子有实际可能完成犯罪而达到既遂,但在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没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犯罪分子因对事实认识错误,致使其行为不可能完成犯罪的未遂。若以杀人论,故意将艾滋病传播给特定人使人感染上艾滋病但还未死亡的行为既不符合能犯未遂的特征,也不符合不能犯未遂的特征。
再次,间接故意心理状态下,与特定人发生性行为,使人感染艾滋病病毒,尚未造成死亡结果的,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艾滋病是一种具有严重传染性的疾病,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不仅伤及特定的被害人,而且还可能通过被害人有意或者无意的行为将危害后果扩大到特定的其他人甚至不特定的多人,可见,其危害特点是定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不可能全面、准确地反映的。按照现行刑法规定,对艾滋病患者故意将艾滋病传播给特定人的行为定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传播性病罪均不可行,立法的疏忽显而易见。因此,笔者认为,应尽快通过立法,对艾滋病传播罪作出专门规定。笔者认为新增设的艾滋病传播罪应具有如下特点:1.主观方面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2.客观方面应囊括将艾滋病传播给不特定多人的行为和将艾滋病传播给特定人的行为;3.传播艾滋病行为的行为方式具有多样性,既包括卖淫、嫖娼等性行为方式,也包括其他行为方式;4.本罪之既遂构成以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为已足,造成被害人死亡和艾滋病大面积传染等严重后果的,构成加重情节。
在新的立法出台之前,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应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主、客观方面的具体特征,对故意将艾滋病传播给不特定多人的行为按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故意将艾滋病传播给特定人的行为,尚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已经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来源:人民法院报
孙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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