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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特点

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是指危害国家工商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犯罪,它被集中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第六节中。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税收制度变革和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在不同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纵观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各种表现形式,结合司法实践,我国目前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1.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发案率高,大要案突出
最近几年,一些不法分子和企业为了追逐暴利,借国家进行税制改革时期各项制度尚未健全之机,大肆进行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活动,致使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数量急剧增长,且呈居高不下之势。与此同时,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数额亦愈来愈大,大要案比例增大。例如笔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以前受理一审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为零,19四年受理1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0份,税款合计1624216.06元,2000年受理2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6份,抵扣税款合计5462962.3元;2001年上半年受理3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0份,抵扣税款达1600万元。在南方地区,此类案件涉案数额更大。据国家税务总局不完全统计,1999年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项,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共发案3千余件,税款达数百亿元。
2.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中单位犯罪现象十分严重
从80年代末开始,以偷税、骗税为主要形式的单位涉税犯罪另人瞩目。据某地1988年税务局稽查大队检查情况看,稽查查及了196个国有大中型企业,结果偷税面达100%。近年来,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许多不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企业纷纷陷入困境,于是许多单位竞利用国家有关部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上的漏洞,干起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勾当。例如,笔者办理的徐州市贾汪区某商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该商店虚开增值税发票提取的“开票费”竞占其总收入的60%以上,也就是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竞成了其赖以生存的手段。单位实施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往往是由单位决策机构,如董事会、理事会、办公会决定,为单位谋取不法利益。其与自然人相比,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同时,单位实施的犯罪往往打着为国家、为集体的幌子,以责任分散为借口,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单位大量地参与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也使此类犯罪的危害程度大大增加。
3.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类型、手段随税制变化出现较大变动的特点明显
从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类型上看,80年代的犯罪主要是偷税、抗税。但随着国家税收制度的改革,针对新税制的犯罪活动随之滋生,出现不少新的犯罪形式,其中尤以骗取出口退税和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逃税和骗税为突出。在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骗取出口退税罪急剧增加。一些不法分子钻外贸体制改革的空子,与海关、税务部门的腐败分子相勾结,组成骗税团伙,采取无货交易,以少报多、以低报高、重复出口以及通过境外勾结、炒卖外汇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猖撅。仅实行新税制当年,全国增值税就损失61.7亿元。
4.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手段趋于多样化、智能化
随着税种的变化和增加,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手段也向多样化发展。仅以偷税罪为例,犯罪手段由原来的十几种增加到近百种。典型的有:设置真假两套帐;利用资金往来帐户转移或隐匿收入,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现金交易“空中飞”;异地经营不申报;借用他人营业执照;假破产逃脱纳税义务;“白条子”入帐,冲减应税利润;非法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款等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亦向智能化方向发展。有的犯罪分子采用高科技手段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制造假税收缴款书和出口退税手续退税、骗税,还有的不法分子钻税务机关监管不严的空子,利用电脑收款、核算作弊进行偷税、漏税。从伪造发票的情况看,伪造技术日益改进,初期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纸张粗糙,水印模糊,易于辨认,但近期发现伪造的新版专用发票无论在纸张上还是在印刷技术上都与真票非常接近,难以直接辨认。而且,为了增加发票的欺骗性,不法分子一般伪造真企业的财物专用章盖在假发票上,配套使用。
5.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向组织化、集团化方向发展
随着税收执法力度和涉税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也在不断变换其犯罪方式,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其中一个值得注意的动向就是犯罪的环节增加,共同犯罪呈上升趋势。在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中,犯罪分子相互勾结,组成团伙,有组织、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抵扣税款犯罪方面,共同犯罪现象尤为突出。在骗取出口退税方面,多个单位、个人勾结在一起,精心策划,分工合作,如有的负责将外汇打入国外帐户,有的负责购买、伪造生产厂家的发票,有的负责打通关节办理海关手续,以联手闯数关(生产企业、税务机关、海关和中国银行),获取退税所必须的“两票两单”,即产品发票、完税发票、报关单和完税单,进而完成犯罪。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方面,往往形成中介人、开票人、售票人、接受人“数位一体”的共同犯罪形式;有的还专门注册成立公司,其唯一业务就是从税务机关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假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虚开。如2M0年轰动全国的厦门远华走私大案中,赖昌星一伙为销售走私物品而形成了一整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体系,成为其走私犯罪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广东汕头的涉税大案中,据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组织化、集团化程度更高,危害结果更是令人膛目。
6.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流动性大,跨地域作案现象突出
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无论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都大量存在,而且在不同的区域,往往有不同的分布,如在沿海的重要口岸城市,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犯罪活动比较密集。近年来,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流动性十分突出,而且逐渐由沿海向内地蔓延。特别是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犯罪分子大多采取跨地区、跨省区的作案方式。他们利用税务机关电子联网稽核系统尚不完善,人工审核稽查效率低、信息反馈慢的现状,打时间差,逃避执法机关的检查。他们大多行踪不定,边走边开边卖,接受专用发票者也遍布全国各地,有的案件甚至涉及全国数十个省、市、自治区的几百家单位。犯罪分子这种“游击战术”一方面可以保持相对安全,另一方面也为作案得逞后迅速携款潜逃争取时间,进而逃避法律制裁,给案件侦破带来极大困难。1997年以来,在我国大陆除西藏外,几乎所有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都有骗税案件发生;深圳、广州、汕头等东南沿海开放口岸更成为骗取出口退税的据点和枢纽。又如在金华税案中,受票单位遍及全国36各省(区、市),有218户企业发生虚开发票行为。
7.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结构日趋复杂,常伴生其他性质的犯罪活动
近年来,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由过去的一个犯罪主体单独完成犯罪活动,发展到由不同犯罪主体在不同环节进行合作,共同完成犯罪活动,使犯罪越来越复杂。在骗取出口退税活动中,由于骗税参与人员多,他们在不同犯罪环节进行一系列活动,各自以不同的犯罪行为为共同实现骗税目的服务。在某一具体犯罪环节,有的犯罪人的行为可能独立构成其他罪名,如伪造、虚开、非法购买、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公文、证件、印章方面的犯罪等等。此时,罪与罪之间虽有差别,但又相互牵连,结构错综复杂。另外,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税务人员、海关人员和银行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党政干部的参与往往起重要作用,因此,这类犯罪常伴有贪污罪、贿赂犯罪、涉税渎职方面的犯罪发生,如在“金华”税案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嫌贪污贿赂及其他职务犯罪的财税系统和其他部门的党政干部多达20余人。也有一些犯罪分子与流氓恶势力及黑社会相勾结,使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在伴生暴力伤害犯罪的同时,又带有黑社会犯罪的色彩。颇具代表性的当属深圳市破获的林惠雄一案。此案涉及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团伙成员20多人,均为无业人员和农民,该团伙职责明确,具有武装对抗能力。
中国法院网
潘荣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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