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刑事被害人过错责任认定的必要性和适用

摘要:
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犯罪者和被害人是一对矛盾结合体,犯罪者对被害人的侵害行为的程度,决定其自身受刑罚处罚的程度轻重,同时被害人因自身的不良行为而承担的责任,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轻重。其中的不良行为,就是被害人的过错,被害人据此而要承担的责任就是被害人过错责任。被害人该责任的承担,体现在如何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上。在司法实践中,要充分注意这个问题,做到公正司法。

关键词:过错责任  刑事被害人  适用
什么样的行为或事实才是被害人的过错,要承担一定过错责任,从而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目前没有权威的学说。被害人的过错及其责任的承担在实践中经常遇到,或者说在实践中司法机关经常在适用,但没有相应的理论总结和适用的标准。本文就刑事被害人的过错责任问题研究的必要性、理论依据、如何适用等问题,进行简要阐述。
一、探究刑事被害人过错责任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司法界,在执法过程中对被害人过错责任的重视程度还不够。侦查机关在具体操作中,工作的重点放在对犯罪者犯罪证据的收集上,这本身无可厚非,但长期这样就往往忽略了,对反映案件全貌证据的收集。有些证据是有利于犯罪者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所以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即被害人过错问题的证据,也应当收集。在实际案例中,很多刑事案件都存在这方面的因素,往往存在债权债务的处置、婚姻家庭关系的解决等民事或非民事的纠纷。在案卷中这类证据,恰恰没有反映出来,致使产生一些弊端。
忽视这类证据收集的弊端在于:一是作为司法人员无法对案件的事实有一个全貌的认识,对犯罪者的犯罪行的具体危害性,无法完全认识,可能导致没有对犯罪者正确定量科以刑罚;二是作为犯罪者,自己无法正确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在教育改造过程中起不到良好的效果。对于刑事关系双方而言,往往注意力集中在对方身上,而非首先探究自己的过错责任。所以在认识和悔过过程中,作为司法人员站在公平的基础上全面的处理案件,容易使矛盾简单化有利于解决社会不稳定因素;三是作为执法者,在最后审判得出结果时,受到了这类情节的影响从轻了对犯罪者的处罚,但没有一个全面的解释,起不到说服教育稳定的效果。
那么对于这类过错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在我国刑法中是如何规定的呢?
在我国刑法中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两种。我国刑法典第20条第2款规定的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在处理时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防卫过当行为中,被害人的非法侵害行为是一种过错行为,其过错责任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和处理,这是我国刑罚典明文规定的情况。另一种被害人的过错,我国刑罚典并没有规定只是在司法实践中,大量遇到主要体现在酌定情节的范畴,这也是本文探讨的重点所在。由于酌定情节是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来,其本身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可操作性较差。从而造成在实践中容易忽略的弊端。那么这种被害人过错责任,是否应当在我国刑法典中予以明确,使之也成为法定的量刑情节弥补不足呢?国外有关这方面的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相比之下这种被害人过错责任在国外的法律中,有些已经明确的体现在刑法典中。
比如:《俄罗斯联邦刑罚典》第61条,将由于受害人的行为不合法或不道德而实施犯罪一项,作为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
《瑞士联邦刑法典》第64条,将出于值得尊敬的动机、行为人因被害人行为的诱惑、非法刺激或侮辱造成行为人愤怒和痛苦这三项,作为法官可对其从轻处罚的法定情形处理。
在这两部法典中,将被害人的不法行为和不道德的行为导致犯罪者实施犯罪的,列为被害人的过错。这类影响犯罪者量刑的情节在我国刑法适用中,是典型的酌定量刑情节。而该两部法典确将其作为法定量刑的情节处理。
当然在有些国外的法典中,也有没有将其明确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例如:
《德国刑罚典》第46条量刑的基本原则二中规定,法院在量刑时,应权衡对犯罪人有利和不利的情况;特别应注意下列事项: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行为所表露的思想和行为时的意图,违反职责的程度,行为方式和犯罪结果,犯罪人的履历、人身、和经济情况,及犯罪后的态度,尤其是为了补救损害所作的努力。虽然在这部法典中,没有明确这类被害人过错责任,但其中对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目的、行为表露的意图、为了补救损害所作的努力归入其中,而这些内容与我国的酌定量刑情节相符,与被害人过错责任密不可分,可以认为是半明确化规定。以上这些规定,弥补了不明确化的缺点,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值得我们参考。针对上述论述和分析,在我国刑法第十九条中应当加一款,即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可以使之法定化。
二、我国刑法理论刑事被害人过错责任影响犯罪者量刑的理由。
在实际案件处理中,有什么理由要对被害人有过错的犯罪者从轻处罚,从轻处罚的理论依据何在?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犯罪者之所以承担刑事责任,是因为其行为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刑事责任的程度,刑事责任的程度决定对犯罪者刑罚的轻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主客观相统一的内在属性。犯罪的客观危害结果和主观恶性都决定着社会危害性的量和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作为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是一个综合体,它综合的事实情况有三类:A、犯罪前的主客观情况: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的动机等。这些情况引起和促使行为人犯罪动机的产生。B、犯罪时主客观情况:犯罪构成所包含的表明犯罪成立的必备的事实情况;犯罪成立的选择性事实情况,如:犯罪的时间、地点和环境条件,犯罪人的身份及生理状况,犯罪对象,犯罪时的社会治安状况等。C、犯罪后的主客观情况:犯罪后继发的一系列不良后果、犯罪后的态度等。
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一方面往往影响犯罪者的主观故意中的动机和目的因素,另一方面影响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程度,另外也影响犯罪后继发不良后果的产生。
首先,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往往促使犯罪者实施犯罪行为。故而,在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影响犯罪者的主观故意的情况中,被害人的过错是直接作用在犯罪动机或者犯罪目的,从而使之体现在犯罪行为整体中。除此之外,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犯罪者的主观故意中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没有太大的联系,因为这二者直接与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本身相联系。
其次,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也影响犯罪人犯罪行为客观方面的危害性的大小。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其中只有通过危害行为,社会关系才会受到侵犯,犯罪本身就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社会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比如:某甲正在对丙实施盗窃,某乙看到后为了保护丙的合法财产权,在阻止过程中将某甲打成残废。在这类属于防卫过当的案件中,被害人实施的盗窃行为其本身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因过错承担的责任,显然降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危害结果的社会危害程度。究其原因是由于被害人的过错,降低了犯罪者犯罪行为客观方面的危害程度。
另外,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也影响犯罪后,继发不良后果的产生,从而影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犯罪者的社会危害性也体现在犯罪者的人身危险性上,所以在犯罪以后犯罪者的悔罪表现,影响犯罪者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就影响对犯罪者的量刑。在法律依据上,主要也体现在酌定量刑情节。在侵犯人身权的刑事案件中,如果犯罪者积极要求予以经济补偿或者积极进行救助,而被害人不愿意接受,导致被害人的伤害进一步加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完全是被害人的自身原因,那么被害人就具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对犯罪者的量刑有影响。
三、被害人过错认定的方法和适用。
如何判断被害人有过错责任,依据什么条件认定被害人的过错责任这在实践操作中至关重要。
在探究认定的方法之前,必须对被害人过错的特征有一个了解。被害人过错是与犯罪者的行为或结果即犯罪事实有关联的事实。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的总和,它既包括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影响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其它事实。被害人过错事实不是犯罪事实,因为其并不是犯罪者实施的行为,属于不同的主体范围。但是,这种过错与犯罪事实有或紧或疏的关联,如果没有这些事实,那么对犯罪嫌疑人就不好准确地定罪并科以有效且客观的处罚。本文以为这种过错的,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过错的客观性,即是一种客观事实。被害人的这种过错必定客观存在,而且在实际中能够体现出来。无论是诱因性过错事实,还是侵害性事实,或者事后对继发不良后果产生具有的过错,都通过被害人自身的具体行为加以体现,是客观产生的具有客观性。
2、时间的确定性,即发生在犯罪行为之前或之后,有一定的时间性。如前文所述由于这种过错,有时才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或者犯罪行为发生后,由于这种过错的产生才导致不良后果的继发。所以,就过错产生的时间而言,都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或之后。
3、刑罚适用有关联性,即影响对犯罪者的量刑。被害人过错的存在,与犯罪者犯罪行为的产生没有必然性,二者之间并不必然存在因果关系,存在的仅仅是一种关联性而已。但是这种过错的成立,与审判机关对犯罪者科以刑罚之间有必然的联系,二者之间有着必然的关联。
4、实际适用上的标准性,即要达到一定的级别或量级,这样被害人过错达到一定的程度,才会对影响对犯罪者的量刑。被害人过错不是可有可无的任何事实,它须具有刑罚适用上的和研究的意义。
据以上特征的分析,认定被害人的过错责任的成立,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过错行为的产生主体是被害人,行为本身必然由刑事被害人自己实施,他人无法替代。如果被害人有过错,但犯罪者却对其亲属实施犯罪,那么也不影响对犯罪者量刑的处罚。
2、被害人自身行为的不良性。被害人过错本身,必然是一种对社会公正秩序的违背,可能是对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章制度的显然向背,也可能是对社会公序良俗道德规范的违反,这是其最为显著的表现。
3、过错行为与犯罪者的犯罪行为或结果,有密切的关联。双方之间存在关联,是不可或缺的条件。
4、行为的过错性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有量的积累。并非被害人的行为有一点不良性,就势必要影响对犯罪者的量刑。这种不良性的表现也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纳入刑法研究的范围,才具有实际研究和适用的价值。当然这种定量的分析,在法律领域中有一定的难度,需要在实践中通过案件具体加以分析。
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区分被害人是否具有过错而要承担过错责任,应当依据以上构成条件来确定。在实际案件处理中,有些刑事被害人对案件的起因有一定的影响,但不具有过错无需承担过错责任,应当予以排除。比如:某甲因赌博输钱后,向某店老板借钱,店老板不肯出借,第二天某甲出于报复的动机趁店老板不备之机将其杀死。在这种案件中,毫无疑问被害人店老板的行为引起了犯罪者实施犯罪行为,也可以讲是一种前因行为,但店老板是不需要承担过错责任,不影响对犯罪者的量刑处罚。因为,其行为不符合构成条件中有关自身行为不良性的条件。
在实践具体操作中,涉及被害人过错责任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被害人实施有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或事实的。这类主要表现在犯罪者实施正当防卫行为时行为过当的情况,在目前操作中比较多,而且司法人员操作中比较齐全,在这里不再赘述。
2、被害人实施有违反民事法律,负有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的义务的。比如:某男和某女离婚后,判决双方的女儿跟父亲生活,某女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之后某女一直没有履行义务支付抚养费,某男在要求支付未果的情况下,出于气愤杀死了某女。
3、被害人实施有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或事实的。比如:A、有妇之夫某甲和某女有不正当两性关系,之后某甲的妻子某乙在劝告某甲无果的情况下,趁某甲深睡之机将某甲杀死;某甲一直为害乡里,作恶多端,某乙出于为民除害的目的将某甲杀死。在这类案例中,被害人的不正当行为,是犯罪者产生犯罪意图的动机或目的所在。B、被害人出于自身痛苦,要求他人实施解除痛苦的犯罪行为的。比如:癌症病人出于痛苦,要求医生实施的安乐死等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其他出于被害人自愿或要求的损害行为等。
4、被害人有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行为或事实的。比如:在交通肇事类案件中,被害人在事故中本身具有违反交通法规的;有些被害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实施调戏妇女或无事生非被人杀死或伤害的。
由于被害人的责任,而具体到对犯罪者量刑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行为和被害人过错责任的轻重具体分析,但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除了防卫过当之外,其他的行为在量刑时不能在法定刑以下处刑。参考文献:1、《俄罗斯联邦刑罚典》 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6年11月版2、《瑞士联邦刑法典》 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年8月版3、《德国刑罚典》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年1月版4、《刑法适用总论》 陈兴良著 法律出版社  1999年6月版5、《刑法教材》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7月版(作者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中国法院网
周晓杨

Craftman’s Spirit,
Strive for Excellence

Focus, Profession, Perfection

Professional Artic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