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状况,少年儿童成长的现实情况以及同各类犯罪作斗争的实际出发,根据一个人从完全不具备到部分具备、完全具备辩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逐步发展过程,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一般地说,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因此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法律规定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体力和智力已有相当的发展,具有了一定的社会知识,是非观和法制观念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已能够根据国家法制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因此他们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据此,我国刑法认定已满16周岁的人可以构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并规定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跨刑事责任年龄段的连续犯和继续犯如何认定刑事责任,刑法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也没有作出详细的说明,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此类情况,往往是各抒已见,认识难以统一。笔者就此问题,谈几点粗浅的意见。
一、关于连续犯、继续犯的概念特征。
对什么是连续犯,继续犯,我国刑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连续犯是指出于同一犯罪故意,而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触犯了同一罪名的犯罪。在连续多次的行为中,是否每一次行为都必须达到犯罪的程度才能构成连续犯?刑法理论界存在不同看法,但一般认为应当理解为每一次行为都构成犯罪;另一种看法认为并非每一次行为都必须构成犯罪,此观点在有关司法解释中已经有所体现。
继续犯是指某种犯罪行为从开始到终止以前,在时间上一直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其特点是:这种犯罪行为的过程,在一段时间或者相当长的时间里,从来没有间断;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只是不法状态的继续。
二、关于跨年龄段的连续犯的刑事责任认定
1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上的8种严重犯罪,并在行为人已满14同岁不满16周岁期间又连续实施相同犯罪的,对此不能一并追究刑事责任,而只能追究行为人已满14周岁后实施的8种严重犯罪的刑事责任,且应适用《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理。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人实施了某种犯罪,在行为人已满16周岁以后又连续实施相同犯罪的,是否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应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果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所实施的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8种严重犯罪,则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只能追究行为人已满16周岁以后犯罪的刑事责任;对行为人已满14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应适用《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3、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某种犯罪,在行为人已满18周岁以后又连续实施相同犯罪的,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应适用《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行为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当然,只能按照行为人在未满18周岁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全部犯罪行为中所占的比例,来确定从宽的幅度。
4、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某种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在行为人已满18周岁以后又连续实施相同性质的犯罪行为的,是否一并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应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果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一并追究,则只能追究行为人已满18周岁以后犯罪的刑事责任;如果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可以一并追究,则应一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但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应适用《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行为人有部分作案行为是在未满18周岁时实施的事实可以作为酌情从轻的情节予以考虑。
三、关于跨年龄段的继续犯的刑事责任认定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人实施了某种犯罪,其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继续至满16周岁之前,如行为人所实施的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8种严重犯罪,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适用《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否则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某种犯罪,其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继续至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期间,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3、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人实施了某种犯罪,其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继续至已满18周岁以后,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不应适用《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但考虑其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是在未成年时产生,且在该内心起因和主观愿望的支配下实施了犯罪,笔者认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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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学锋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一般地说,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因此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法律规定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体力和智力已有相当的发展,具有了一定的社会知识,是非观和法制观念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已能够根据国家法制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因此他们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据此,我国刑法认定已满16周岁的人可以构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并规定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跨刑事责任年龄段的连续犯和继续犯如何认定刑事责任,刑法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也没有作出详细的说明,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此类情况,往往是各抒已见,认识难以统一。笔者就此问题,谈几点粗浅的意见。
一、关于连续犯、继续犯的概念特征。
对什么是连续犯,继续犯,我国刑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连续犯是指出于同一犯罪故意,而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触犯了同一罪名的犯罪。在连续多次的行为中,是否每一次行为都必须达到犯罪的程度才能构成连续犯?刑法理论界存在不同看法,但一般认为应当理解为每一次行为都构成犯罪;另一种看法认为并非每一次行为都必须构成犯罪,此观点在有关司法解释中已经有所体现。
继续犯是指某种犯罪行为从开始到终止以前,在时间上一直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其特点是:这种犯罪行为的过程,在一段时间或者相当长的时间里,从来没有间断;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只是不法状态的继续。
二、关于跨年龄段的连续犯的刑事责任认定
1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上的8种严重犯罪,并在行为人已满14同岁不满16周岁期间又连续实施相同犯罪的,对此不能一并追究刑事责任,而只能追究行为人已满14周岁后实施的8种严重犯罪的刑事责任,且应适用《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理。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人实施了某种犯罪,在行为人已满16周岁以后又连续实施相同犯罪的,是否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应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果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所实施的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8种严重犯罪,则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只能追究行为人已满16周岁以后犯罪的刑事责任;对行为人已满14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应适用《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3、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某种犯罪,在行为人已满18周岁以后又连续实施相同犯罪的,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应适用《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行为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当然,只能按照行为人在未满18周岁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全部犯罪行为中所占的比例,来确定从宽的幅度。
4、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某种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在行为人已满18周岁以后又连续实施相同性质的犯罪行为的,是否一并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应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果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一并追究,则只能追究行为人已满18周岁以后犯罪的刑事责任;如果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可以一并追究,则应一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但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应适用《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行为人有部分作案行为是在未满18周岁时实施的事实可以作为酌情从轻的情节予以考虑。
三、关于跨年龄段的继续犯的刑事责任认定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人实施了某种犯罪,其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继续至满16周岁之前,如行为人所实施的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8种严重犯罪,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适用《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否则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某种犯罪,其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继续至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期间,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3、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人实施了某种犯罪,其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继续至已满18周岁以后,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不应适用《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但考虑其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是在未成年时产生,且在该内心起因和主观愿望的支配下实施了犯罪,笔者认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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