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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警察应否出庭作证的思考

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警察因为工作性质,对经办的案件,或直接或间接的了解案件情况,警察若能出庭作证,更有利于法官充分了解案情,对案件做出正确的裁判。但在当前很少有警察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我认为以下情况应由警察出庭。

1、警察非因公务了解了案件情况,对其应作为一般的证人看待,由其出庭作证。因为任何案件,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都是有限的,而且有的证人观察、了解及对突发事件的辨别能力弱。对于目击到的刑事案件的关键情节,警察有很强的辨别力,并能够准确的表述。由其出庭作证,对查清案件事实具有很有价值的帮助作用,应充分运用。作为一般证人出庭作证的警察,不宜再以侦查人员的身份对案件进行侦查。因为成为证人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不能人为的安排,对于有限的证人资源应充分珍惜利用。而人的认知程度会随着对事实的深入了解而发生变化,目击案件时的第一印象,能准确反映当时的情况,对案件情况的进一步了解会影响警察对目击当时情况的描述。所以目击警察对案件的侦查应予以回避,而由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2、对于警察在侦查案件过程中了解案件情况的,是否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要看该警察是否符合目击证人的条件。如果符合目击证人的条件,就应当出庭作证,否则不宜出庭作证。那么什么样的警察符合目击证人条件呢?笔者认为应以该警察在办案中是不是亲眼目击或亲身感知案件事实及有关情节为判断标准。比如警察接到举报,赶到现场,当场就将犯罪嫌疑人给抓获了。警察是现场的目击者,那他就亲身经历了或者说是亲眼看到了犯罪行为发生的全部或一部分,后来经过进一步侦查,其对案件事实有了更清晰的认识。由其出庭,一方面能够对目击的事实予以描述,另一方面对其分析判断推理予以陈述。给法官了解案情、分析案情提供更充分的资料。但因该警察介入案件的侦查过程,他对目击事实的描述,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判断,不宜直接采纳,防止该警察对侦查中了解到的案情与目击到的事实相混合。他的分析判断推理,更不能直接运用,只能作为参照,防止对警察分析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逻辑错误也予以照搬。

3、对于在侦查案件过程中,从调取的证据中了解案件事实的警察,我认为不宜出庭作证。因为这时的警察对于案情的了解,是通过调查到的证据了解的,他再转述就不是原始证据,而是传来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应尽量使用原始证据。从证据的证明力上看,传来证据的效力不及原始证据的效力高,在有原始证据且能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尽量用原始证据,而不用传来证据。另外,若警察是直接从案件情况目击者处了解到案情的,那么警察应充分重视目击者的证言,并及时固定证据,而非留在记忆中,等待庭审时叙述。

4、警察可以以协助公诉人提起公诉的方式出庭支持公诉,但此时的身份不应作为证人,而是公诉人的协助人。因为公诉机关的职责是审查起诉,警察才是案件的直接侦查人,警察对案情了解最充分,最直接。在公诉人、法院仅仅依靠侦查人员提供的证据材料难以有条理、有次序的认清案件事实时,警察的协助,可以对审查证据材料起到帮助、指引作用,并能够节省办案时间,尤其对一些复杂案件,警察的介入能明显提高办案效率。(作者单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中国法院网
赵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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