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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类似方式的侵犯财产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程某某、王某某自2002年春节后,纠约8人从连云港市灌南县老家带着摩托车至镇江市,专门寻找城郊结合处的路边商店设法“弄”钱。他们至少四人结伙共同作案,两人骑着不熄火的摩托车在路边等候,另两人进商店伺机作案,具体作案手法又分为三种:第一种方法是:甲用百元人民币购物,在店主找钱后,又以有零钱为由,提出退给店主所找零钱以换回百元人民币,此时一旁的乙见状喊店主购物,甲乘机在退还店主所找的零钱中取出包在其中的部分现金,然后将余款卷在一起退还给店主;第二种方法是:甲用百元人民币购物,在店主找零钱后,又以有零钱为由,换回百元人民币,此时乙见状喊店主购物,甲随即快速离开商店,不退回店主所找的零钱;第三种方法是:甲用百元人民币购物,在店主找零钱时看清了钱摆放的位置,在乙喊店主购物时,甲乘机抓起柜台内装钱的盒子快速逃离商店,店主当场发现后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他们离去。
上述事实,两犯罪嫌疑人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三种类似方式的侵财行为,是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还是符合诈骗罪、抢夺罪的客观方面?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主要根据犯罪行为客观方面的特征来区分。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在秘密窃取的情况下,行为人取得财物是违反或不顾财物控制者意志,破坏其占有并非法占有他们的财物;而诈骗罪是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通常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控制者的信任,财物控制者基于这种信任主动将财物交付行为人占有。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的行为并非总是容易区分,仍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行为人在取得财物之时或之前也使用欺骗手段,但是如果这种欺骗并没有使财物控制者主动将财物交付行为人,则仍应构成盗窃罪。
2、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骗取财物控制者的信任,事实上获得了财物,成为财物的暂时持有人,但是根据法律及社会观念,如果财物主人在此等情况下并未失去对财物的有效控制,行为人借机窃走财物仍构成盗窃罪。
而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也是根据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加以区分。抢夺罪的客观行为是采取公然夺取的方式。所谓公然夺取是指行为人当着财物管理人的面公开夺走其财物,并且这种公然夺取没有采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否则将构成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取走财物的行为究竟是公然夺取还是秘密窃取有时也并不是容易判断的,尤其是被害人在场的情况下,难以判断是乘人不备地窃取,还是公然地夺取?应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全面分析,一看行为实质,主要犯罪手段是秘密的还是公开的;二看被害人是否当场知觉;三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应根据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取得财物行为方式的认识来判断,如果行为人自认为自己夺取财物是在财物主人明知的状态下进行的,即使事实上财物主人并不知道行为人的取财行为,仍构成抢夺罪。如果行为人自以为采取主人不知道的秘密方式取走财物,即使主人事实上已发觉,也仍构成盗窃罪。但是有些时候,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识是不确定的,这种不确定是指行为人并没有判断出财物主人对其夺取财物的行为是否知觉,行为人的主观心里就是主人知觉便夺取财物,主人不知觉便窃取财物。
在本案中,两犯罪嫌疑人采用第一种方法在各沿街商店以大额人民币购物,后又以有零钱为由换回大额人民币,在退回店主所找的零钱时,秘密窃取部分现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行为。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窃取,并利用暂时拥有店主所找零钱的机会,以换回大额人民币为掩护,转移被害人的注意力,在被害人一时没有察觉的情况下,攫取了他人的财物,其中虽有一些欺骗的辅佐、掩护行为,但并不改变其秘密窃取的行为本质。
两犯罪嫌疑人采用第二种方法在换回大额人民币后,拿走店主找给的全部零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行为。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不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而是设法利用短时间内被害人思维上产生的错觉,以致于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从而非法获取他人的钱财。从行为上看,两犯罪嫌疑人采取了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符合诈骗罪的行为特征。
两犯罪嫌疑人采用第三种方法乘店主到一旁取物时,迅速抓起柜台内的钱盒逃离现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夺行为。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并不是采用秘密窃取和欺骗的手段,而是在财物所有人在场的情况下,突然公开地把财物抢走,被害人发现财物丧失也来不及反抗,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行为特征。虽然本案中两犯罪嫌疑人自认为其行为是乘人不备的秘密窃取,并没有当面的公然夺取,且因快速离开了现场,并不知道被店主当场发现。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抢夺的公然性并不要求在被害人眼睛的注视之下,而只要被害人在场,当面即行,而且应根据客观情形加以认定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把实际的客观情形推定为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内容,也就是说店主在两犯罪嫌疑人抢了钱离开商店时已发觉,不论行为人是否知道店主已发觉,均应认定为抢夺行为。(作者单位: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中国法院网
朱 莉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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