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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缩短“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时限

最近,我院审理了一起利用非典进行犯罪活动的案件。被告人毛某、汪某在防治非典的非常时期,书写、投寄了以让人传染非典为内容的恐吓信,敲诈他人数额巨大的钱财。此案从侦破到提起公诉,仅用了9天时间。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表示愿认罪。对于这类案件的从快处理,能体现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10天后,方能开庭审理。如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同样得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故此案无论适用何种程序,都必须在送达起诉书10天后审理,达不到最佳的社会效果。由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缩短“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时限,并在《意见》中加以明确。主要理由是:
一、明确时限有利于司法操作。根据《意见》第八条的规定,适用《意见》审理的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据此,应当认为《意见》规定的审理时限即为普通程序规定的时限,不能更改。但由于《意见》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审程序已作了部分改革、简化,由此也引发了司法人员对审理时限可以随之变化的理解,审理时限能否缩短也成了讨论的热点和掌握的难点。由于审理时限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有必要在《意见》中加以明确。
二、缩短审理时限,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制定《意见》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但《意见》只对庭审过程、方式作了简化,没有对审理时限作适当调整,案件审理的时间还是过长。如果能缩短审理时限,则诉讼效率会大大提高。
三、缩短审理时限,与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没有矛盾。刑事诉讼法规定,普通程序必须在被告人收到起诉书10天后审理,法律明确给予被告人10天以上的准备期,主要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尤其对于一些重大、疑难的案件给以充足的准备期十分必要。但《意见》出台后,普通程序适用的范围被分为两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的一般案件,已从普通程序中分离出来。这些案件本身无争议,给予较长时间的准备无必要。
四、缩短审理时限,有司法实践为依据。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的期限为7天,近20年的司法实践表明该审理时限也是可行的。况且法律规定的是最短可以开庭的时间,而不是必须开庭的时间。如需要延长,法官完全可以酌情调节安排。
由于适用《意见》审理的案件既不是普通程序适用的重大疑难案件,也不是简易程序适用的轻刑案件,因此,其审理时限的确定,应长于简易程序,短于普通程序。笔者认为一般以5至7天为妥。
中国法院网
赵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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