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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庭前证据展示规则初探

刑事案件庭前证据展示规则是目前法院推行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内容之一。由于这项规则仍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尚未在全国法院形成统一的模式。笔者总结自己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尝试的做法,从优越性、适用范围、操作方式、存在的难点等方面对该项规则进行有限的初浅探涉。
一、推行刑事案件庭前证据展示规则的优越性。
1、有效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促进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众所周知,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被告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一般情况下,被告人只有等到开庭时才知道指控自己犯罪以及罪轻罪重的证据,造成被告人没有足够的时间从维护自身权益的角度出发提出相应抗辩事由和申请调取相对应证据。而推行庭前证据展示规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变被告人的弱势地位,全面、充分地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体现刑事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2、节约庭审时间,提高审判效率。
通过庭前证据展示,对被告人表示认可的证据,在庭审中只须作简单说明,无须重复出示和质证,审判法官只在此基础上轻松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并针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详细质证和认证,避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突然提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降低一次开庭不成功的比率。由此可以节约庭审时间,提高审判效率,同时也可以在保证案件质量的情况下缓解法院的审判压力,减轻公诉机关的工作量。这些优越性在被告人多,证据量大的案件审理中体现尤为明显。
二、适用范围
笔者认为,除被告人认罪、犯罪事实简单、证据量少,通过一次性较短时间的庭审过程就能审结的案件外,无论是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还是普通程序的案件都可以适用庭前证据展示规则。因为无论是从促进公正还是从提高效率的角度出发,在一定数量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适用庭前证据展示规则都是可行的,甚至应当成为必需。
三、操作方式
笔者认为刑事案件庭前证据展示规则在操作上,首先应由公诉机关提供具体案件的证据清单(被告人的供述不益列入证据清单,避免被告人发生串供行为),详细列出指控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形式、证明目的以及相应证据的复制件或原件。证据展示的地点应当设定在法院,由一名书记员和一名助理法官在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等文件时,同时送达庭前证据展示通知书,然后再由书记员和助理法官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示证据,并作详细记录,被告人及辩护人可以针对展示的证据提出无异议或有异议的意见,还可针对有异议的控方证据提出辩护证据和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等事项。对被告人认可公诉机关叙明来源、形式、证明目的的证据应当制作成确认控方证据书,由被告人及辩护人签字,以便在庭审中出示。在庭审举证阶段,审判法官可以先宣读确认控方证据书,询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该确认书中所载明的内容是否是被告人自愿认可的,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表示“是”的前提下,公诉人可以不在庭审中出示确认书上列出的证据。
上述操作的理由:
1、庭前证据展示属于事务性的活动,由一名书记员和一名助理法官足可以胜任。书记员和助理法官之间也可以相互制约,避免在庭前证据展示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
2、避免对案件行使裁判权的法官提前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接触,保证审判法官不先入为主和受外界因素的影响,从而公正断案。
3、可以保证审判法官把审判精力集中到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上,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详细的质证、认证,确保做到精确断案,从一个侧面也可以推进法官的专业化进程。
4、公诉机关已经提供了证据清单并说明了证据的形式、来源和证明目的,无须再参加庭前证据展示过程。因为公诉机关派员参与如同在庭审之前进行一次不规范的庭审,不仅没有减轻公诉人的工作量,相反使整个庭前证据展示过程复杂化,达不到提高效率的目的。同时由于被告人在很大程度上处于即将受到刑罚处罚的位置,其提供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必需经过庭审质证才能分辨其效力,如果公诉人在庭前证据展示过程中擅自对被告人提供的证据简单认可并达成合意,有可能导致放纵犯罪的情形发生,从而使得检法两家相互制约的法则失效。因此公诉机关没有必要派员参加庭前证据展示过程。当然,公诉机关可以在庭前证据展示后要求了解并复制庭前证据展示过程记录以及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供的证据。
四、存在的难题
1、公诉机关如果不叙明所主张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可能在辩方对同一证据的证明目的提出不同观点时,使得庭前证据展示过程无法进行或者确认控方证据书无效。
2、公诉人在庭审中突然提供在庭前证据展示清单中没有涉及的证据,并与被告人认可的证据相关联证明被告人否认的事实,也有可能导致在庭前证据展示过程中取得的确认控方证据书无效。
3、没有辩护人的被告人如果没有一定文化程度和相应法律知识,造成证据的展示过程不能保证被告人已经充分、明智地理解了对证据不表示异议以及法庭不对证据进行详细调查质证时所产生的实体后果和程序后果,从而导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充分保护。
4、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在庭前证据展示过程中认可的证据在庭审中又提出否认意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制约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出尔反尔行为,使得在庭前证据展示过程取得的确认控方证据书处于无效状态乃至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显得多余而没有任何意义。
这些难题阻碍了庭前证据展示规则的有效推行,而对这些难题的解决,基层法院显得相对无力。对第1、2项的解决需要公诉机关的配合;对第3项的解决需要法律援助机构向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对第4项的解决需要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作者单位:遵义县法院)
中国法院网
李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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