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我国立法机关对刑事诉讼法作了重大修改。为了适应新的形势,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在检察环节不同诉讼阶段如何适用法律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正确执行法律,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和检察事业的向前发展,尤其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公诉观念、公诉机制不得不作相应的调整,"依法、经济、高效、实用"的诉讼模式,得到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公诉案件普通程序的简易化
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虽然作案多起,但手段基本雷同,被告人对所犯罪行亦供认不讳,之所以不能对这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仅仅是因为对犯罪人要在三年以上定罪科刑。法庭审理过程中,这类案件的控辩双方尤其是控方,往往要无奈地对双方都认同的事实逐一讯问、逐一举证、质证,宣读十几份甚至几十份大段证言,法院审理时间一般长达半天以上,有的甚至需要两、三天的时间,费时费力且效果不佳:一则法官已经形成内心确信,却还要"应景"般端坐公堂;二则公诉方尚未进入最关键的法庭辩论阶段,就已经口干舌燥疲惫不堪,有时连被告人也会出现厌烦情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见《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同时,对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作进一步地分解,对其中犯罪事实清楚、争议不大,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以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方式快速审结,无疑是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有效路径。因此我们与审判人员、律师在一起研讨座谈,达成共识后,去年三月,我院与新县人民法院、新县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暂行办法》,对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的操作规程作出规定。
1、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的提起
检察机关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认为符合简易审的案件,在向人民法院移送公诉案件时,一并移送普通程序案件适用简易化审建议书,法院是否同意在送达出庭通知书时予以明确答复。法庭审理阶段,调查开始前,如果法院合议庭提议,在征得公诉人的同意、被告人无异议的,或者是公诉人提出,法庭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情况下,也可适用简易审。
2、制作起诉书应细化
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的案件,因为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公诉人在庭审中对被告人的讯问很少或不讯问,讯问的简化使审判人员不能像普通程序那样,当庭通过公诉人讯问获得案件信息,了解案件。因此,对于简易审程序,有必要对起诉书细化。尤其是起诉书对本案的定性,影响量刑的法定情节这一个部分要具体。使审判机关通过起诉书便能一目了然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要求。
3、 宣读起诉书可简化
对于普通程序简易化案件,公诉人应当宣读起诉书,在宣读起诉书时,可以省略被告人基本情况部分,而只宣读犯罪事实和结论部分。因为这类案件的焦点不是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犯罪事实,而是量刑情况。
4、讯问的简化
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的简单案件,公诉人可不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对于复杂案件,公诉人只需对定案、量刑有重要意义的几点主要事实进行简单讯问。如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情节等,以加快庭审节奏。
5、证据出示的简化
在出示围绕指控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时,对被告人的供述可省略,其他证据在出示时,说明取证时间、地点、取证人,卷宗页数,概括阐述该证据的证明内容即可,不必宣读该证据的具体内容。
6、法庭辩论的简化 (1)公诉词的简化
在制作公诉词时,对犯罪事实的论述可以简化。因为此类案件控、辩双方对犯罪事实不存在争议,在公诉词中也就没有必要再对犯罪事实发表意见,或者可用一句话概括犯罪事实,而将更多的精力集中在定罪量刑上。在公诉词中要论述案件中存在的各种定罪量刑的情节,如刑事责任、累犯、自首、立功、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以及这些情节对定罪量刑的法律影响。 (2)辩论内容的简化
因为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案件都是对事实没有争议的案件,控、辩双方自然无须再对案件进行费时无谓的争论,只是就法定量刑情节进行辩论即可。这部分内容通常都是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作依据,不像案件事实那样充满变数,可辩的内容也相对较少,一般控辩双方经过一轮发言即可充分发表意见,终结辩论程序。
二、推行简易化审理带来的变化
该项措施试行以来,审查办理案件的时间短了,案件质量却没有下降,效果比较明显。《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暂行办法》自制定实施后,已开庭审理并适用简易化审理普通刑事案件8案,人民法院对每案的被告人均作出了有罪判决。平均每案庭审时间缩短了1.5小时,多者一案缩短了4小时。从而提高了诉讼效率。如任玉平、栗强、易本清团伙盗窃一案,按照普通程序开庭审理,这起多人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对相关证据在法庭上如一一举证的话,整个庭审过程按法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过程审理需用时8小时。在开庭审理此案时,针对此案3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在侦查、检察环节尚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的情况,公诉人提出此案适用简易化审理的建议,合议庭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采纳了公诉人的建议,使原本拟用一天审理的案件在半天就审理完毕,对被告人也作出了有罪判决。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关于简化“度”的把握
从根本上讲,简化审理的庭审方式应达到提高诉讼效率、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和法官通过庭审形成正确判断的三个司法目标,但从具体实践看,三者任何一个不足都可能偏离目标。如法官不以庭审为自己形成正确判断的过程(他可以凭借庭前的实体审查形成判断,也可以在庭后阅卷形成判断),或以片面追求效率为主,就可能忽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违背程序公正,有违司法公正。因此,有必要对庭审中简化的“度”,作出更为严格的硬性规定。高检已经正式下发了关于开展普通刑事案件简化审理工作的意见,作出了相关规定,我们将继续积极探索。
2、关于配套措施的完善
任何一项改革都不会是孤立进行的,为了实现改革的预期目标,必须形成一整套完备的配套措施。首先要进一步开展理论探讨,给改革以更坚固的理论支撑。其次要完善相应的制度和刑事政策。一是要加快起诉书的改革;二是要建立科学规范的证据开示制度;三是要真正体现“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主要是指法院合议庭在对适用简易化庭审方式的被告人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因为作有罪答辩的被告人一般都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适用较轻刑罚即可以达到改造的目的。另外,从某种角度也体现了对自愿适用简易化审理而放弃某些权利的被告人的一种补偿。再次是取得辩方律师的理解和配合。从实践中看,辩方律师不同意适用简易化审理的情况已成为这项改革的最大障碍,我们分析其主要原因是:由于辩方律师不可能承担与检法两院同等的工作量,所以一则有时间和精力在法庭上“充分表现”,二则为了体现“向当事人负责”(不排除利益驱动的因素),一般不会主动要求适用简易化审理方式。但如果可以体现对自愿适用该程序的被告人以酌定从轻的刑罚,会对解决这个问题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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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法柏
一、公诉案件普通程序的简易化
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虽然作案多起,但手段基本雷同,被告人对所犯罪行亦供认不讳,之所以不能对这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仅仅是因为对犯罪人要在三年以上定罪科刑。法庭审理过程中,这类案件的控辩双方尤其是控方,往往要无奈地对双方都认同的事实逐一讯问、逐一举证、质证,宣读十几份甚至几十份大段证言,法院审理时间一般长达半天以上,有的甚至需要两、三天的时间,费时费力且效果不佳:一则法官已经形成内心确信,却还要"应景"般端坐公堂;二则公诉方尚未进入最关键的法庭辩论阶段,就已经口干舌燥疲惫不堪,有时连被告人也会出现厌烦情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见《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同时,对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作进一步地分解,对其中犯罪事实清楚、争议不大,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以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方式快速审结,无疑是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有效路径。因此我们与审判人员、律师在一起研讨座谈,达成共识后,去年三月,我院与新县人民法院、新县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暂行办法》,对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的操作规程作出规定。
1、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的提起
检察机关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认为符合简易审的案件,在向人民法院移送公诉案件时,一并移送普通程序案件适用简易化审建议书,法院是否同意在送达出庭通知书时予以明确答复。法庭审理阶段,调查开始前,如果法院合议庭提议,在征得公诉人的同意、被告人无异议的,或者是公诉人提出,法庭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情况下,也可适用简易审。
2、制作起诉书应细化
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的案件,因为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公诉人在庭审中对被告人的讯问很少或不讯问,讯问的简化使审判人员不能像普通程序那样,当庭通过公诉人讯问获得案件信息,了解案件。因此,对于简易审程序,有必要对起诉书细化。尤其是起诉书对本案的定性,影响量刑的法定情节这一个部分要具体。使审判机关通过起诉书便能一目了然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要求。
3、 宣读起诉书可简化
对于普通程序简易化案件,公诉人应当宣读起诉书,在宣读起诉书时,可以省略被告人基本情况部分,而只宣读犯罪事实和结论部分。因为这类案件的焦点不是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犯罪事实,而是量刑情况。
4、讯问的简化
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的简单案件,公诉人可不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对于复杂案件,公诉人只需对定案、量刑有重要意义的几点主要事实进行简单讯问。如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情节等,以加快庭审节奏。
5、证据出示的简化
在出示围绕指控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时,对被告人的供述可省略,其他证据在出示时,说明取证时间、地点、取证人,卷宗页数,概括阐述该证据的证明内容即可,不必宣读该证据的具体内容。
6、法庭辩论的简化 (1)公诉词的简化
在制作公诉词时,对犯罪事实的论述可以简化。因为此类案件控、辩双方对犯罪事实不存在争议,在公诉词中也就没有必要再对犯罪事实发表意见,或者可用一句话概括犯罪事实,而将更多的精力集中在定罪量刑上。在公诉词中要论述案件中存在的各种定罪量刑的情节,如刑事责任、累犯、自首、立功、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以及这些情节对定罪量刑的法律影响。 (2)辩论内容的简化
因为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案件都是对事实没有争议的案件,控、辩双方自然无须再对案件进行费时无谓的争论,只是就法定量刑情节进行辩论即可。这部分内容通常都是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作依据,不像案件事实那样充满变数,可辩的内容也相对较少,一般控辩双方经过一轮发言即可充分发表意见,终结辩论程序。
二、推行简易化审理带来的变化
该项措施试行以来,审查办理案件的时间短了,案件质量却没有下降,效果比较明显。《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暂行办法》自制定实施后,已开庭审理并适用简易化审理普通刑事案件8案,人民法院对每案的被告人均作出了有罪判决。平均每案庭审时间缩短了1.5小时,多者一案缩短了4小时。从而提高了诉讼效率。如任玉平、栗强、易本清团伙盗窃一案,按照普通程序开庭审理,这起多人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对相关证据在法庭上如一一举证的话,整个庭审过程按法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过程审理需用时8小时。在开庭审理此案时,针对此案3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在侦查、检察环节尚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的情况,公诉人提出此案适用简易化审理的建议,合议庭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采纳了公诉人的建议,使原本拟用一天审理的案件在半天就审理完毕,对被告人也作出了有罪判决。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关于简化“度”的把握
从根本上讲,简化审理的庭审方式应达到提高诉讼效率、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和法官通过庭审形成正确判断的三个司法目标,但从具体实践看,三者任何一个不足都可能偏离目标。如法官不以庭审为自己形成正确判断的过程(他可以凭借庭前的实体审查形成判断,也可以在庭后阅卷形成判断),或以片面追求效率为主,就可能忽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违背程序公正,有违司法公正。因此,有必要对庭审中简化的“度”,作出更为严格的硬性规定。高检已经正式下发了关于开展普通刑事案件简化审理工作的意见,作出了相关规定,我们将继续积极探索。
2、关于配套措施的完善
任何一项改革都不会是孤立进行的,为了实现改革的预期目标,必须形成一整套完备的配套措施。首先要进一步开展理论探讨,给改革以更坚固的理论支撑。其次要完善相应的制度和刑事政策。一是要加快起诉书的改革;二是要建立科学规范的证据开示制度;三是要真正体现“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主要是指法院合议庭在对适用简易化庭审方式的被告人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因为作有罪答辩的被告人一般都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适用较轻刑罚即可以达到改造的目的。另外,从某种角度也体现了对自愿适用简易化审理而放弃某些权利的被告人的一种补偿。再次是取得辩方律师的理解和配合。从实践中看,辩方律师不同意适用简易化审理的情况已成为这项改革的最大障碍,我们分析其主要原因是:由于辩方律师不可能承担与检法两院同等的工作量,所以一则有时间和精力在法庭上“充分表现”,二则为了体现“向当事人负责”(不排除利益驱动的因素),一般不会主动要求适用简易化审理方式。但如果可以体现对自愿适用该程序的被告人以酌定从轻的刑罚,会对解决这个问题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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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法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