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中均没有对未成年人不适用财产刑的特别规定,因此法院在对未成年罪犯量刑时会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财产刑。而在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为侵犯财产犯罪,所以法院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大多判处罚金刑,有些地方的法院甚至以是否缴纳罚金作为是否判处自由刑的量刑情节。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大部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的财产,也没有独立的生活来源,对这类群体不宜适用财产刑。理由如下:
(一)违反了刑法罪责自负的原则。罪责自负是刑罚的基本原则,即指犯罪者对自己所犯罪行应负的刑事责任必须由罪犯本人来承担。作为监护人,只是依照民法的有关规定,基于监护的职责,对被监护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而罚金是对罪犯本人的一种刑罚,只能由罪犯自己来承担,由家长或亲属替未成年罪犯垫付罚金,明显违反了罪责自负的原则。
(二)有悖于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对于罪犯本人而言,刑罚的目的只能是特殊预防,即通过对罪犯实施刑罚,使其感受到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承担的罪责和付出代价的巨大,从而重新做人。然而由家长或其他作为监护人的亲属替未成年罪犯垫付罚金,本质上是把罚金刑转为由家长或其他亲属承担,对未成年罪犯并没有起到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
(三)影响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由于未成年人大多没有独立的财产可供没收或支付罚金,对未成年罪犯判处没收财产往往无法执行;当未成年人罪犯家长或其他亲属拒绝为未成年罪犯垫付罚金时,也无法强制执行。这样,对未成年罪犯判处财产刑就失去了现实意义,有损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四)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的身心还没有完全成熟,他们身体的成长和智力、心理上的成熟尚需一定的物质基础,对未成年罪犯适用财产刑,不可避免地会给他们今后的学习、生活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他们重新做人和健康成长。
因此,笔者认为对未成年罪犯不宜适用财产刑,建议在刑法总则有关罚金和没收财产的规定中作出特别规定,对没有独立生活来源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罚金和没收财产,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靠自己的劳动提供生活来源的,可以适用罚金和没收财产,此举也与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立法精神相一致的。
河南法院网
张思杰
(一)违反了刑法罪责自负的原则。罪责自负是刑罚的基本原则,即指犯罪者对自己所犯罪行应负的刑事责任必须由罪犯本人来承担。作为监护人,只是依照民法的有关规定,基于监护的职责,对被监护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而罚金是对罪犯本人的一种刑罚,只能由罪犯自己来承担,由家长或亲属替未成年罪犯垫付罚金,明显违反了罪责自负的原则。
(二)有悖于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对于罪犯本人而言,刑罚的目的只能是特殊预防,即通过对罪犯实施刑罚,使其感受到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承担的罪责和付出代价的巨大,从而重新做人。然而由家长或其他作为监护人的亲属替未成年罪犯垫付罚金,本质上是把罚金刑转为由家长或其他亲属承担,对未成年罪犯并没有起到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
(三)影响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由于未成年人大多没有独立的财产可供没收或支付罚金,对未成年罪犯判处没收财产往往无法执行;当未成年人罪犯家长或其他亲属拒绝为未成年罪犯垫付罚金时,也无法强制执行。这样,对未成年罪犯判处财产刑就失去了现实意义,有损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四)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的身心还没有完全成熟,他们身体的成长和智力、心理上的成熟尚需一定的物质基础,对未成年罪犯适用财产刑,不可避免地会给他们今后的学习、生活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他们重新做人和健康成长。
因此,笔者认为对未成年罪犯不宜适用财产刑,建议在刑法总则有关罚金和没收财产的规定中作出特别规定,对没有独立生活来源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罚金和没收财产,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靠自己的劳动提供生活来源的,可以适用罚金和没收财产,此举也与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立法精神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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