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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翻供的成因与对策

翻供是指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被告人进行了有罪供述后又推翻其部分或者全部供述,它是被告人因受外部影响后其思想发生变化的具体体现。由于被告人的供述是刑事诉讼证据之一,被告人翻供必然给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带来不利的影响。近年来,随着刑事案件发案率的不断增加,侦查机关警力有限,加上个别办案人员的素质不高,过分依赖被告人的口供定案,被告人在审理中一旦翻供,就难以定案,法院又无侦查权,造成工作非常被动。因此,研究被告人翻供的成因,制定相应的对策,从根本上减少或者避免翻供是当前刑事审判亟待解决的问题。本人就此问题谈点个人浅见,以供政法同仁参考。
一、被告人翻供的成因。
1、逃避惩罚的侥幸心里促使被告人翻供。一些被告人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心里缺乏准备,认为其罪行已经败露,很容易供述自己的罪行,当被告人在看守所被关押一段时间后,通过学习法律,他们对政法机关的办案程序已经有所了解,并掌握了一定的应付审讯的方法。被告人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后,对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和掌握的证据已经十分清楚,在侥幸心里的驱使下,便推翻了原来的供述,企图蒙混过关,逃避制裁。
2、个别办案人员素质不高导致被告人翻供。有些办案人员自身素质不高,主观臆断,不是依靠群众调查取证,而是靠逼供、诱供来获取证据,这样办出来的案件很不扎实,被告人被起诉后会即刻翻供。还有另外一种情况是被告人作了有罪供述后,办案人员不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及时取证,以印证被告人供述的真伪,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定案,从而错过了取证的有利时机,造成关键证据灭失,被告人看有利可乘,即行翻供。
3、看守所管理不善引起被告人翻供。具体表现在①看守所为追求经济效益让未决犯人参与劳动,造成同案犯彼此接触,订立攻守同盟,引起翻供。②房舍紧张。超期羁押、已决犯人与未决犯人同号关押、屡犯监规却不单独关押等等现象的存在,造成在押人员相互传递信息,交流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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