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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调查和思考

犯罪低龄化现象,给家庭、学校、社会带来一种措手不及的扰乱,并发展成为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状况的社会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不少有识之士大声疾呼要求研究和治理少年犯罪问题。为积极配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效遏制犯罪低龄化势头,笔者作为一名多年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根据审理的案情,认真分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成因,并就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如何通过审判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了一些思考,以期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尽微薄之力。由于笔者水平有限且受条件限制,难免管中窥豹,本文权作引玉之砖。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特征
据调查,2000年以来,笔者所在市被判刑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共43人,占该市同期被判刑人数的5.44%,其中不满16周岁的17人;犯伤害罪13人、抢劫罪20人 、盗窃罪8人、寻衅滋事2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2人,5—10年有期徒刑2人,19人被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15人被判缓刑,4人被判处管制或免予刑事处罚。分析这43人的犯罪案情,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在知识结构上,未成年犯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差。在被判刑的43人中,仅有一名高中毕业生,其他均为小学、初中文化程度,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在被追究前,对自己行为的性质认识不足。如16岁的刘某某,多次伙同他人持刀拦路抢劫学生,在审判时辩称其只找学生擂小钱,不是犯罪行为;更有15岁的文某某在谈自己为什么走上犯罪道路时说:宁愿为“兄弟”坐牢,不可伤“兄弟”的关系。
(二)、在家庭结构上,独生子女多,父母素质低下。在被判刑的43人中有39人为独生子女,这部分人的父母对子女过于溺爱,管教不严,养成了子女我行我素的恶性,最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如在与郑某某的父母交谈中得知,其父母也曾对郑某某严管,但因郑某某以自杀要挟其父母,其父母怕失去这唯一的后代而屈服,此后再也管不了郑某某;又如廖某某等七人均为未成年人,相互纠合在外租房居住三个月不归家,竟没有一个家长去寻找他们的孩子。  (三)、在犯罪形式上,以团伙犯罪居多。被判刑的43人中,有19人为犯罪团伙成员,15人为共同犯罪成员。他们多为阶段性聚集在一起游荡,犯罪的偶发性特征突出,不用预谋、策划,只要有一人提议,其他人不加思考就表示同意,并说干就干,不计后果。如廖某某犯罪团伙,一夜抢劫作案9起,均为走到哪,抢到哪。四是强暴力恶性犯罪案件增多,社会危害程度严重。共有33人为强暴力抢劫、伤害犯罪,致九人重伤、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如金某、钟某、陈某三人均为15、16岁未成年人,为争舞伴竟持刀伤人,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又有客观方面的原因,正是主、客观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使未成年人成为社会的“高危人群”,促成了犯罪行为的发生。剖析他们走向犯罪的历程,以下几方面的原因是不容忽视的。
第一,管理失控,失学未成年人成为学校、家庭、社会“三不管”的人。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展极不平衡阶段,缺乏成年人所有的分析、判断、识别能力,其认识结构、情感结构、理智等方面均未达到成熟指标。这种身心发展的不平衡,使他们抵抗外部世界的干扰能力显得相当脆弱,模仿性强、自控力差,一旦遇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很容易作出越轨的举动,实施违法犯罪。这一特征决定他们非常需要严格的管理、正确的引导。但现实是早年辍学后的未成年人成为学校管不到、家庭管不了、社会无人管的“三不管”人员。如上述的廖某团伙,都是早年失学人员,他们8人在初中毕业后没有机会就业,就相互纠合,整天在街上游荡,离开了校园,学校当然就管不着了,而家庭又因为对独生子女过于溺爱,无原则迁就,管不了他们,八个孩子在外居住、生活三个多月,家庭的管教从何谈起?在社会管理方面,我国实行是事后管理,没有预防性管理机构和制度,即在未成年人没有实际犯罪以前,没有预防性措施,待犯罪事实已发生再打击,已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所以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严管的要求和对未成年人管教不力的现实之间的矛盾是他们犯罪的最主要原因。
第二,落后的教育观,造就了大批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差的未成年人。学校是育人的主阵地,目前,我国中小学教育仍然存在重智轻德,以分数论英雄。“金字塔”式的选拔体制必然使学习成绩差的人在分流中失学、失业,少数素质较差,意志薄弱的未成年人成为社会闲散人员,他们自暴自弃,不求上进,且由于学校对未成年人忽视了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他们不知道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等到受法律追究时才如梦初醒。通过我们对被判刑人员的了解,绝大多数的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法律知识几乎空白,即使少数人了解一些法律名词和简单条文,也不能与实际生活联系起来,分不清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的界线。更令人担心的是他们把手段残忍的罪犯看成英雄,不以犯罪为耻,反以犯罪为荣,极力效仿。如某镇少年周某某、付某很羡慕郑某某在本镇上“大哥”的地位。他们认为要想自己做“大哥”,就必须先灭郑某某。于是二人经策划后,持刀将与自己无怨无仇的郑某某砍成重伤并五级伤残。当问周某某为何伤郑某某时,周答:我拿青春赌明天,我才16岁,输得起。所以,未成年人知识的贫乏、法律意识薄弱是其走向犯罪的又一重要原因。
第三,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自身的生理、心理特征决定他们易受环境的影响。不良的影响主要来自文化市场的“黄色”污染、以暴力团伙犯罪为主的“黑色”污染和以毒品犯罪为主的“白色”污染。43人中有36人承认自己受了一些黄色书刊和不良音像制品的影响,有很多人的犯罪行为有模仿成年人和电影电视人物的因素。43未成年人中有22人涉毒。如前述的周某某、付某就一心当黑社会“老大”,就是电影电视中的黑社会人物的行为、举动刺激、吸引了他们,郑某某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方式让他们羡慕所致。不难看出,未成年人自控力差和不好的成长环境,促成了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道路。
同时随着第三产业的兴旺,歌舞厅、迪厅、网吧剧增,而与之配套的管理措施跟不上。少数未成年人沉溺于“三厅”不能自拔,有的为争舞伴伤人,如金某、钟某、陈某;有的为筹游戏资金和毒资而抢劫、盗窃,如王某某、吴某等抢劫案。据统计,未成年团伙犯罪中有四起是发生在舞厅、迪厅,有19人是为筹游戏资金和毒资而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不好的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是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如还有工业化进程中的高失业率问题,初级阶段的分配不公问题等,但这些社会规律性问题不是本文研究的范围,就不多赘述了。  三、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几点建议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学校、家庭、社会的共同努力,实行综合治理。针对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
首先,注重提高人的素质和法制意识,树立文明、健康的社会主义新风尚,为青少年成长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这就要求社会的方方面面做好相应的配套工作。基层政府高度重视,宣传、教育、司法,各司其职。第一是变应试教育为素质教育,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学校不仅是学知识、长技能的场所,更是青少年社会规范的习得、价值观的形成场所;直接决定着他们如何看待自己,如何看待他人和社会,以及将来选择什么样的道路。目前,我国的学校教育存在着一些弊端,如片面追求高升学率,忽视了对学生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的培养和法律知识的普及。即使是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课,也是流于形式,脱离实际,空洞说教,收效甚微。学校必须转变教育观念和教育方法,把教学生如何做人及做人的规范作为首要任务,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些法制教育课。第二,加强宣传管理,规范文化娱乐市场。青少年的模仿性最强,我们的电影、电视、小说应多宣传积极向上的健康东西,少一些暴力、色情情节的渲染;严格查禁黄赌毒,不让其腐蚀我们的青少年;规范网吧、迪厅、舞厅的管理,坚决杜绝接收未成年人入内,对违者实行“一次性死亡”的管理制裁。第三,司法部门应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社会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始终保持“严打”高压势态,震慑、教育广大的青少年,实现刑法的教育功能,并适当开展一些对未成年人有教育意义的宣传活动。
其次,加强对失学未成年人的管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管理是被动的预防,但是必要的措施。做好未成年人的管理,要从家庭管理和社会管理着手。第一,改善和提高家长的文化素质,强化家庭教育工作,把住家庭影响观。家庭教养方式是青少年社会矫正的关键,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为此可以组织家长培训班,提高他们教育孩子重要性的认识,矫正他们中错误的教子方法,明确他们的教子责任,绝不能让家庭对未成年人的管理失控。家庭的科学管理、民主管理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础。第二,改过去的事后管理为事前管理。过去都是未成年人犯罪后才进行管教,但社会效果不好。基层政府、公安派出所应建立对青少年的监督管理机制,以预防为主,打击为辅。如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指定帮教对象,集中进行法制教育班等方式,挽救他们不至发展到犯罪。第三,社会相关组织承担起社会责任,多组织青少年举办电脑培训班、技能学校,进行公益活动,让未成年人有事做。用健康、向上的社会活动充实其生活,帮助他们树立生活的信心。
四、人民法院在预防和矫治未成年犯罪工作中的作用
人民法院承担国家审判职能,作为国家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织部分,对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人民法院在审判中要注重社会效果,针对未成年人可塑性强的特点,寓教于审,宽严相济,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在审理程序上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如开庭时通知监护人到庭,指定辩护律师,实行不公开开庭审理等。二是发挥庭审的教育功能,在实体处理上重教育、轻处罚。如在法庭上帮助未成年人分析犯罪的原因,指出其今后应注意的问题;在量刑时体现刑事政策,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在审判后,实行定期回访制度,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帮助改正。三是主动与未成年人的父母取得联系,共同商讨帮教措施、校正管理方法。四是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人民法院的职能和权限决定其不能包罗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所有工作,可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观状,针对管理上的缺陷,适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如笔者所在法院提出的《建议在中小学开展法制教育》、《加强网吧、舞厅等娱乐场所管理,营造青少年成长良好氛围》司法建议,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和采纳,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青少年代表着一个国家、民族的未来和希望,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实行综合治理,需要学校、家庭、市场、司法等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承担起社会责任。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努力打造一个充满光明和希望的未来。(作者单位: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祝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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