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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超期羁押不能一“放”了之

超期羁押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坚决纠正。纠正超期羁押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进入下一诉讼程序,直至交付审判,能定罪则判之,定不成则疑罪从无。二是暂时改变强制措施,变拘留、逮捕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但是因纠正超期羁押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笔者发现在当事人的监管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交接手续不完备。《刑诉法》规定,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刑诉法的规定》规定由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人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具体管理。实践中交接方面存在三个问题:一是交接不及时,检、法院将纠正后变更措施的情况只通知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自己纠正的案件也只通知到本局治安股(科),由内部根据管辖通知到派出所,但由于审查批办等环节,经常发生迟延通知或不通知的事情,经常办案单位放了人当事人回到居住地,当地派出所过了好长时间才知道或根本不知道,监管措施很难落实;二是不严格交接,办案单位存在只交材料不交人的情况,认为只要材料交给公安机关就算有了交待。公安机关也是只接材料不接人,甚至连监管对象的面也不见,管理问题上更是存在只管材料不管人的倾向,注重材料的登记上报管理,至于实质上的监管措施很少真正落实。三是交接不到位,变更后当事人应该遵守哪些规定,法律规定应由执行的基层派出所告知,但办案单位经常忽略,派出所有时也不予告知,经常出现当事人被变更了强制措施,但应该遵守哪些规定自己不明白也无人告知的情况出现。
2、考察措施不落实。法律规定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管理由基层派出所承担,但随着近年来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居高不下,以及派出所职能不断复杂化,使得派出所常常力不从心,疲于应付,主要工作用于抓辖区治安,协助侦破案件,对重点人口管理也主要是对打架斗殴、小偷小摸、做过治安处罚的社会不安定分子,无暇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投入更多的警力和精力进行管理。有些基层派出所则热衷于罚款创收,对辖区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睁一点眼闭一只眼,懒得管理。有些干脆把这些人群的管理交给村组和家庭,一些报告、考察措施根本不落实不督察,派出所当甩手掌柜。公安机关自己办理的案件还好一些,对检察院和法院交给的监管对象,由于没有必然的隶属关系,管好管坏与派出所关系不大,所以怠于尽责,几乎不予管理。
村组、社区理应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员管理中发挥一定作用,但近年来相当一部分村组组织、居委会职能不健全,根本无法落实人员、落实措施对这些人群进行管理,在村组和社区,这些人仍然处于无人管的状态。
3、人员脱管较严重。由于监管措施无法很好落实,当事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回家后失控情况比较严重。
①、有些当事人以外出务工为名,远走他乡,甚至带领妻小举家外出,管理工作鞭长莫及,完全处于脱管状态。
②、有些久侦难决的案件当事人被变更强制措施释放后,伺机在案件的证据上作文章,或明或暗地采取一些办法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企图“翻案”。特别是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这些人旧有权势和根基,回来后诋毁证人,打击举报人的事时有发生,为以后庭审增加了新的难度。
③、一些屡教不改的刑事犯罪分子则走上了又犯罪的道路,这些人反侦查意识强,认为办案机关对自己没有办法后只好放人,因此产生侥幸心理,开始了新的犯罪,形成了新的社会危害性。  纠正超期羁押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但应加强纠正后的监管、管理工作,不能让犯罪分子趁机钻了法律的空子。(作者单位: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中国法院网
姚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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