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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及其他类似相关罪辨析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绑架罪及寻衅滋事中强拿硬要行为在主客观方面存在某种相似性,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容易混淆,似有认真辨析的必要。
一、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存在以下差异:
第一、在获取不法财物的手段的强度上后者远大于前者,前者表现为对被害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双重威胁,后者主要表现为一种精神上的强制。即使同是在胁迫的情况下,抢劫罪的胁迫是复合式的即胁迫与暴力是合二为一的,或是一种以暴力为后盾的胁迫;而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是单一性的,是为敲诈而胁迫,甚至表现为暗示或者通过第三者转告受害人。
第二、在实现不利后果的时间上,抢劫罪表现为及时性即当场将某种不利后果由可能转为现实;而敲诈勒索罪在敲诈时往往设定了某种不利后果转为现实的时间间隔。这种时间间隔在一定程度上为被害人遭受物质或精神上的伤害提供了缓冲的余地,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其暴力强度弱于抢劫罪。有观点认为,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既不在于当场使用暴力,也不在于当场取得了财物;敲诈勒索也可能实施了轻微暴力,也可能当场取得了财物。在行为人当场实施了暴力的情况下,如果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则应认定为抢劫,否则只能认定为敲诈勒索。对当场的理解不应过于狭窄和绝对。抢劫不一定要当场取得财物,只要当场实施暴力或者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并足以抑制对方反抗,迫使被害人于当场或稍后交出财物,即应当认定为抢劫。
二、抢劫罪与绑架罪之区别。
绑架罪有两种类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及为追求其它目的而绑架他人。绑架勒赎的客观方面由两个环节构成,即绑架与勒赎。前者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方式或其它方式劫持并控制他人作为人质,后者是指行为人在绑架的基础上向人质的亲友以及其它关系人勒索财物,这两个环节紧密相联,勒赎是绑架的目的,绑架是勒赎的支撑。但被绑架的对象与被勒索的对象是各自独立存在的。另外,从主观方面来看,绑架勒索的行为人是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行为人自始便明确向被绑架人的关系人勒索财物的目的。抢劫罪与绑架罪的明显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不同特点,且抢劫的暴力、胁迫行为直接指向被抢劫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指向同一,不同于绑架罪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指向不一的情况。
三、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行为之区别。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行为在有些具体案件中有许多相似之处,比如行为人都有可能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都有可能使用一定的暴力、胁迫等方法,都有可能在客观上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等。但两罪仍有本质区别,应当按照两罪的构成要件,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正确把握行为的特征,准确界定两罪的界限,如果界限不清,则可能导致定罪量刑出现畸重畸轻的结果。某基层法院曾审理一个案件:两被告于酒后驾驶摩托车去某村看电影,途中见一辆大型公交车从身旁驶过,一被告提议追上去向车主要两包烟,另一人同意,两人遂追赶公交车并喊叫停车,车主加速前进,两被告赶上公交车后强行登车,其中一人上车后打了车主一个耳光,逼迫车主交出人民币五十元,另一人随后上车,对车上的乘客说了一句“不关你们的事,你们不要多事”。本案在审理中有三种意见:一是认为应定抢劫罪,且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种意见也同意定抢劫罪,但认为可以不认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第三意见认为从主客观方面的一致性来看,该案性质上属于寻衅滋事中的强拿硬要行为,应定寻衅滋事罪并判处相应刑罚。
这三种量刑意见差异极大,问题在于对两罪的区别没有厘清。从主观方面看,抢劫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以暴力或暴力胁迫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其主要的、终级的目标,而侵害他人人身的故意是作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手段并依附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存在的,其表现方式一般具有隐蔽性。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行为人主观故意表现为寻求精神剌激等不健康心理,公然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也可能采取强拿硬要或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的方式,其主观方面也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一般说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不是行为人最主要的和终极的目的,而是主要作为其寻求精神剌激,扰乱公共秩序的手段存在的。从客观方面看,抢劫罪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一般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守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使受害人身体受到强制,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抢走财物或迫使受害人交出财物。寻衅滋事罪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一般表现为无事生非,故意找茬,肆意挑衅,扰乱社会秩序,除了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还可能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 。寻衅滋事罪的强拿硬要,其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一般发生在大庭广众之下的公共场所,其强拿硬要的手段在强度上比抢劫的暴力方法弱,一般不实施抢劫行为所要求的严重侵犯人身安全的方法和以立即实施暴力为内容的胁迫方法以及与暴力方法强度相当的其它方法,行为人还常常通过滞留在现场炫耀武力、逞强耍威来达到追求精神剌激的目的,所以其表现方式具有某种公开性。从侵害的客体看,两者也不相同,抢劫罪侵犯的公私财物权利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寻衅滋事罪对人身财产安全的侵害程度相对较弱,侵害的客体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基于上述理由,前述案例明显应定寻衅滋事罪,据此确定相应刑罚。(作者单位: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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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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