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在对各国缓刑适用条件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着重论述了我国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实质条件和限制条件。文章指出,判断“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客观标准是犯罪情节,主观标准是悔罪表现。最后,作者对缓刑适用与禁止重复评价、数罪以及缓刑期内又犯罪之间的关系发表了自己的不同看法。
关键词:缓刑 适用 条件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事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思想,缓刑应该说是与主张目的刑、教育刑的刑法新派学者的观点相一致。缓刑最早产生于英国,由该国法官希尔(Hill)首创,但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它是起源于1870年美国波士顿的缓刑法。① 正确缓刑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促进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工作,实现刑罚目的;可以使“少捕”的刑事政策得到贯彻执行,实现刑罚的社会化;可以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安定。但如果适用不当,则会势得其反。因此科学地把握缓刑的适用条件,充分发挥缓刑的积极作用,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比较概述
缓刑现已为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广泛采用。缓刑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刑罚暂缓宣告制(广义缓刑、宣告犹豫)、刑罚暂缓执行制(狭义缓刑、执行犹豫)和综合缓刑制。② 无论采用何种缓刑立法模式,各国刑法一般都对缓刑的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
首先,从适用对象来看,各国刑法对可判缓刑的刑期都有所限制,一般都适用于处刑较轻的罪犯。俄罗斯刑法典第73条规定对被判处劳动改造、限制军职、限制军纪营管束或剥夺自由,不服刑亦可能得到改造的被判刑人,法院可以判处缓刑。③ 德国刑法典第56条规定:缓刑适用于被判处1 年以下自由刑者或者被判处两年以下自由刑的具有特别情况的犯罪人。④ 巴西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自由刑或拘役者,可以适用缓刑, 但缓刑不适用于附加刑。此外,法国刑法典第132—30条、第132—41条,⑤ 韩国刑法典第59条、第62条对此也作出了规定。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缓刑不适用于附加刑,即附加刑仍须执行。
其次,从罪犯主观方面来看,各国刑法一般都对适用缓刑的罪犯主观方面的条件作出了规定。德国刑法典第56条规定:“法院认为所判处的刑罚已起警戒作用,且不执行刑罚也不致再犯罪,可宣告缓刑交付考验。法院在宣告缓刑时,应特别考虑受审判人的人格、履历、犯罪情节、事后态度、生活状况以及缓刑对他的影响。”俄罗斯刑法典第73条规定:“在判处缓刑时,法院应考虑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程度、犯罪人的身份,其中包括减轻情节和加重情节。”我国刑法又规定适用战时缓刑的罪犯主观条件是在战争状态下“没有现实危险。”
最后, 就前科而言,各国刑法一般都规定缓刑仅适用于初犯,对累犯则不予适用。其理由是累犯主观恶性较大,适用缓刑不利于其教育改造,不管他们被处罚的轻重,都不适用缓刑。法国刑法典第132 —30条规定,对于犯罪行为前5 年内因普通法之重罪或轻罪判处徒刑或监禁刑的自然人、或者对于判处数额超过40万法郎罚金的法人,不适用缓刑。此外,瑞典刑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我国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由此可见,在缓刑的适用条件方面,各国刑法一般都把缓刑仅限于初犯,而不适用于累犯,且仅对轻刑(如3—5年以下自由刑)予以适用。 但就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许多国家存在着对缓刑的刑期限制趋严、对前科条件放宽的倾向,但对适用缓刑的罪犯主观条件上的限制却不够具体、明确,后两者之倾向已导致实践中缓刑的适用率愈来愈高,背离了缓刑教育功能的实质。
二、我国缓刑的适用条件
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据此可知我国刑法中缓刑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可以说是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
关键词:缓刑 适用 条件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事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思想,缓刑应该说是与主张目的刑、教育刑的刑法新派学者的观点相一致。缓刑最早产生于英国,由该国法官希尔(Hill)首创,但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它是起源于1870年美国波士顿的缓刑法。① 正确缓刑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促进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工作,实现刑罚目的;可以使“少捕”的刑事政策得到贯彻执行,实现刑罚的社会化;可以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安定。但如果适用不当,则会势得其反。因此科学地把握缓刑的适用条件,充分发挥缓刑的积极作用,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比较概述
缓刑现已为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广泛采用。缓刑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刑罚暂缓宣告制(广义缓刑、宣告犹豫)、刑罚暂缓执行制(狭义缓刑、执行犹豫)和综合缓刑制。② 无论采用何种缓刑立法模式,各国刑法一般都对缓刑的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
首先,从适用对象来看,各国刑法对可判缓刑的刑期都有所限制,一般都适用于处刑较轻的罪犯。俄罗斯刑法典第73条规定对被判处劳动改造、限制军职、限制军纪营管束或剥夺自由,不服刑亦可能得到改造的被判刑人,法院可以判处缓刑。③ 德国刑法典第56条规定:缓刑适用于被判处1 年以下自由刑者或者被判处两年以下自由刑的具有特别情况的犯罪人。④ 巴西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自由刑或拘役者,可以适用缓刑, 但缓刑不适用于附加刑。此外,法国刑法典第132—30条、第132—41条,⑤ 韩国刑法典第59条、第62条对此也作出了规定。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缓刑不适用于附加刑,即附加刑仍须执行。
其次,从罪犯主观方面来看,各国刑法一般都对适用缓刑的罪犯主观方面的条件作出了规定。德国刑法典第56条规定:“法院认为所判处的刑罚已起警戒作用,且不执行刑罚也不致再犯罪,可宣告缓刑交付考验。法院在宣告缓刑时,应特别考虑受审判人的人格、履历、犯罪情节、事后态度、生活状况以及缓刑对他的影响。”俄罗斯刑法典第73条规定:“在判处缓刑时,法院应考虑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程度、犯罪人的身份,其中包括减轻情节和加重情节。”我国刑法又规定适用战时缓刑的罪犯主观条件是在战争状态下“没有现实危险。”
最后, 就前科而言,各国刑法一般都规定缓刑仅适用于初犯,对累犯则不予适用。其理由是累犯主观恶性较大,适用缓刑不利于其教育改造,不管他们被处罚的轻重,都不适用缓刑。法国刑法典第132 —30条规定,对于犯罪行为前5 年内因普通法之重罪或轻罪判处徒刑或监禁刑的自然人、或者对于判处数额超过40万法郎罚金的法人,不适用缓刑。此外,瑞典刑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我国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由此可见,在缓刑的适用条件方面,各国刑法一般都把缓刑仅限于初犯,而不适用于累犯,且仅对轻刑(如3—5年以下自由刑)予以适用。 但就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许多国家存在着对缓刑的刑期限制趋严、对前科条件放宽的倾向,但对适用缓刑的罪犯主观条件上的限制却不够具体、明确,后两者之倾向已导致实践中缓刑的适用率愈来愈高,背离了缓刑教育功能的实质。
二、我国缓刑的适用条件
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据此可知我国刑法中缓刑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可以说是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