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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范围不能过于宽泛

笔者认为限定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的条件应该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既要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坚持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同时也要坚持对那些犯罪情节较重,危害较大的犯罪给予必要的惩罚,不起诉的范围不能过于宽泛。笔者认为以下两种情形可以适用不起诉:
第一种情况,未成年人犯罪具备刑法所规定的可以免除处罚的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刑法对可以免除处罚的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经过外国裁判已经判过刑的、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正当防卫过当而犯罪的、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犯罪的、预备犯罪的、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后投案自首且犯罪较轻的、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对于这些犯罪不管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可以考虑免除刑罚,对未成年人当然也应一并适用。
第二种情况,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较轻,按照刑法的规定,其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的,犯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可放宽到法定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这些犯罪的情节一般都比较轻,危害也不是很大,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他们的处罚应当在上述法定刑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相对较短的刑期,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可以适用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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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云昌 张现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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