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由此可以得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他们协商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民事赔偿问题的诉讼活动。运用说服教育方法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对民事赔偿达成共识,这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转变当事人对某些问题的认识、情感、意向的过程。可以说,如果不考虑当事人的心理因素是很难做好调解工作的。
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有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双重性质,附带民事部分所要解决的赔偿问题不是独立的民事诉讼所能解决的,他在程序上受刑事审判程序的制约,在具体赔偿责任认定上又和刑事犯罪的认定相互联系。正是由于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对事实、处理解决的要求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心理状态不同,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往往察言观色、揣度审判人员的心理,并依此进行自我安慰,甚至对下一步做设想,但事实上许多是错误的理解了法律政策精神及审判人员的意思。审判人员只有了解当事人的心理后,通过法律政策教育等一系列外部作用,消除当事人的心理障碍,以实现对纠纷的正确认识。
针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特点,心理学理论在调解实践中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掌握当事人的共性心理特征,结合案情,对症下药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多发生在邻里之间,前因或旧有矛盾是双方强调的主要话题,一般情况下,分别调解时,当事人各说各的理,各强调对自己有利一面,而回避对自己不利的一面,这是共性心理。但当事人自身由于文化水平、个人性格、家庭生活环境的不同,又有各自的特点,有的比较讲道理,不作过分要求;有的强词夺理,得寸进尺;有的重视体面、声誉,不太重物质的得失;有的只为出气;有的不计利害等等,由此其对是非的认识、对应承担责任的态度等方面表现的各不相同。这就要求我们审判人员要心中有数,结合案情,针对当事人心理状态,有的放矢,对症下药进行说服教育。如武某故意伤害案,武某与邻居吴某等五家因共同胡同的归属多次发生矛盾,乡村调解后,吴某等几家共同将武某某在胡同内所垒的墙拆除,由此武某与吴某发生殴斗,持刀先后将吴某、姜某致伤。诉讼中,吴某有求从重对武某判处,对赔偿无所谓;而拉架的姜某则要求武某赔偿其住院治疗期间的所有化费及出院后的误工损失,把此当作主要诉讼请求。被告人武某因前纠纷心中憋气,未能正确分辨持刀伤人这一事实的轻重,只强调自己受了几家的欺负,是忍无可忍。当事人的各自不同的心理特征,在法院第一次调解中已充分表现出来。审判人员经过认真分析,有针对性的分开做了几次工作,才使此案附带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并履行。
二、外部“教育”,促使内心转变,正确认识案件
首先是法律政策教育。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办案的基本原则。政策法律就是处理案件的准绳,抓好政策法律教育就是结合案件认真的全面地向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把当事人的思想认识引导到法律规定的原则上来。这种法律教育不仅仅是照本宣科,而是应当把法律条文与现实生活中实际结合起来,把法律后果与当事人的生活联系起来,由近到远从浅到深,是当事人有一个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程,是他们可以从一个新的角度对纠纷重新认识,把法律规定同案例结合起来再次甚至多次思考、分析、综合,不但能使法律条文具体化,而且能促使当事人心理向合理的、稳定的方向演变。
其次是进行是非责任教育,引导产生“自责”心理。也就是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责任,引导当事人多做批评与自我批评。一般来说,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院调解时,心理指向重点往往集中于现实的矛盾状态中,趋利避害,只看到对方的短处。如这次对己有利,则愿意打盆说盆打碗说碗,如对己可能不利,则愿意抓住前因不放。对此情况应引导当事人多从对方的好处去想,多从自身找过错,使当事人把心理活动的指向性重点转移到以前和睦相处的生活中,产生一种觉得对不起对方的“自责”心理,已达到消除对方心理上的隔阂之目的。
最后是利用幕后人、知情人做调解工作。一般来讲,官司打到审判阶段,当事人双方均已有了一定的“经验”,或咨询过专业人士或一直有人暗箱操纵当参谋。针对当事人在民事调解时都怕吃亏,都依恋于幕后人为其出主意这个心理特征,着重解决当事人亲朋好友的思想认识,再由其作当事人的工作。通过他们可以促使当事人思想认识转变。这些均是在法院所做的调解之前的准备工作,都是为调解能顺利达成协议创造的条件。
三、 利用宣泄原理,让当事人充分诉说,使其达到心理平衡
人的心理活动规律是要求平衡的,当心中充满积郁失去平衡的时候,他就要寻求机会宣泄,从而恢复平衡。如果不能宣泄得不到平衡,理智活动就要受到损失,在调解中,当事人最初的心理往往是不平衡的,特别是被害一方。即使是被告方,他也有自认为不得不为之的理由,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在分别做工作前要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说,让他们把自己心中的愤懑都说完,然后给予恰当的教育或疏导,使其在心理上得到安慰。往往使当事人在诉说过程中,心理就已经逐步得到了平衡,当事人只有把心中的委屈气愤完全宣泄出来了达到了情绪的稳定,才能心平气和的听进去法律政策,从而理智的选择解决矛盾的方法,是附带民事诉讼解决不留后遗症。
由此认为,审判人员要想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工作做得扎实彻底,有必要从分析当事人的不同的心理活动入手,结合案情综合思考,对症下药。(作者单位: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王丽婷
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有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双重性质,附带民事部分所要解决的赔偿问题不是独立的民事诉讼所能解决的,他在程序上受刑事审判程序的制约,在具体赔偿责任认定上又和刑事犯罪的认定相互联系。正是由于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对事实、处理解决的要求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心理状态不同,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往往察言观色、揣度审判人员的心理,并依此进行自我安慰,甚至对下一步做设想,但事实上许多是错误的理解了法律政策精神及审判人员的意思。审判人员只有了解当事人的心理后,通过法律政策教育等一系列外部作用,消除当事人的心理障碍,以实现对纠纷的正确认识。
针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特点,心理学理论在调解实践中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掌握当事人的共性心理特征,结合案情,对症下药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多发生在邻里之间,前因或旧有矛盾是双方强调的主要话题,一般情况下,分别调解时,当事人各说各的理,各强调对自己有利一面,而回避对自己不利的一面,这是共性心理。但当事人自身由于文化水平、个人性格、家庭生活环境的不同,又有各自的特点,有的比较讲道理,不作过分要求;有的强词夺理,得寸进尺;有的重视体面、声誉,不太重物质的得失;有的只为出气;有的不计利害等等,由此其对是非的认识、对应承担责任的态度等方面表现的各不相同。这就要求我们审判人员要心中有数,结合案情,针对当事人心理状态,有的放矢,对症下药进行说服教育。如武某故意伤害案,武某与邻居吴某等五家因共同胡同的归属多次发生矛盾,乡村调解后,吴某等几家共同将武某某在胡同内所垒的墙拆除,由此武某与吴某发生殴斗,持刀先后将吴某、姜某致伤。诉讼中,吴某有求从重对武某判处,对赔偿无所谓;而拉架的姜某则要求武某赔偿其住院治疗期间的所有化费及出院后的误工损失,把此当作主要诉讼请求。被告人武某因前纠纷心中憋气,未能正确分辨持刀伤人这一事实的轻重,只强调自己受了几家的欺负,是忍无可忍。当事人的各自不同的心理特征,在法院第一次调解中已充分表现出来。审判人员经过认真分析,有针对性的分开做了几次工作,才使此案附带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并履行。
二、外部“教育”,促使内心转变,正确认识案件
首先是法律政策教育。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办案的基本原则。政策法律就是处理案件的准绳,抓好政策法律教育就是结合案件认真的全面地向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把当事人的思想认识引导到法律规定的原则上来。这种法律教育不仅仅是照本宣科,而是应当把法律条文与现实生活中实际结合起来,把法律后果与当事人的生活联系起来,由近到远从浅到深,是当事人有一个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程,是他们可以从一个新的角度对纠纷重新认识,把法律规定同案例结合起来再次甚至多次思考、分析、综合,不但能使法律条文具体化,而且能促使当事人心理向合理的、稳定的方向演变。
其次是进行是非责任教育,引导产生“自责”心理。也就是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责任,引导当事人多做批评与自我批评。一般来说,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院调解时,心理指向重点往往集中于现实的矛盾状态中,趋利避害,只看到对方的短处。如这次对己有利,则愿意打盆说盆打碗说碗,如对己可能不利,则愿意抓住前因不放。对此情况应引导当事人多从对方的好处去想,多从自身找过错,使当事人把心理活动的指向性重点转移到以前和睦相处的生活中,产生一种觉得对不起对方的“自责”心理,已达到消除对方心理上的隔阂之目的。
最后是利用幕后人、知情人做调解工作。一般来讲,官司打到审判阶段,当事人双方均已有了一定的“经验”,或咨询过专业人士或一直有人暗箱操纵当参谋。针对当事人在民事调解时都怕吃亏,都依恋于幕后人为其出主意这个心理特征,着重解决当事人亲朋好友的思想认识,再由其作当事人的工作。通过他们可以促使当事人思想认识转变。这些均是在法院所做的调解之前的准备工作,都是为调解能顺利达成协议创造的条件。
三、 利用宣泄原理,让当事人充分诉说,使其达到心理平衡
人的心理活动规律是要求平衡的,当心中充满积郁失去平衡的时候,他就要寻求机会宣泄,从而恢复平衡。如果不能宣泄得不到平衡,理智活动就要受到损失,在调解中,当事人最初的心理往往是不平衡的,特别是被害一方。即使是被告方,他也有自认为不得不为之的理由,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在分别做工作前要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说,让他们把自己心中的愤懑都说完,然后给予恰当的教育或疏导,使其在心理上得到安慰。往往使当事人在诉说过程中,心理就已经逐步得到了平衡,当事人只有把心中的委屈气愤完全宣泄出来了达到了情绪的稳定,才能心平气和的听进去法律政策,从而理智的选择解决矛盾的方法,是附带民事诉讼解决不留后遗症。
由此认为,审判人员要想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工作做得扎实彻底,有必要从分析当事人的不同的心理活动入手,结合案情综合思考,对症下药。(作者单位: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王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