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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犯漏罪应由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法院管辖。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缺陷,应当统一规定该类案件由漏罪的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1、由于法律中对由谁管辖“更为适宜”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加上长途押运罪犯等工作带来的繁琐,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往往不愿承担漏罪的审判工作,相互之间进行推诿,也造成了检察机关无法正常起诉,使整个案件的诉讼进程被大大延缓。而统一由漏罪的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可以避免这种相互推诿现象的发生。
2、由漏罪的主要犯罪实施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对案件的妥善处理。漏罪的侦查一般都是由漏罪的主要犯罪地侦查机关进行侦查,因为只有漏罪的主要犯罪地才会与行为人所实施的罪行有最密切的联系,由漏罪的主要犯罪地的检察院提起公诉并由当地法院管辖不仅可以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也能让刑事司法活动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3、如原审法院受理的案件属于基层法院管辖,而漏罪属于中级以上法院管辖,那么这时也不能由原审法院管辖了,否则就违反了级别管辖的原则。统一由漏罪的主要犯罪地所在的基层或中级法院管辖则可以避免出现前、后罪级别管辖不一致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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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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