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侮辱尸体罪是指“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尸体、或者采用猥亵、破坏、抛弃或者其他方法侮辱尸体的行为。”那么,对于该罪中的尸体应作如何认定?何秉松教授认为:“ 所谓尸体,指自然人死亡之后所遗留的躯体,尚未死亡的被害人的身体,不是尸体,无生命的尸体,如已蜕化分离的,则为遗骨或遗发,不能称为尸体,尸体不以完整无缺为必要。”陈兴良教授认为:“如果尸体已经腐烂成为尸骨,不能认为是本罪所讲的尸体。”张明楷教授认为:“尸骨或遗骨不等于尸体,但从实质上看,盗窃尸骨的行为也可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法律解释上讲,将尸骨解释为尸体,也不存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在肖扬主编的《中国新刑法学》一书中认为,“尸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