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从讲究信用是中国的历史传统,到当前信用观念的动摇,结合我国审判实际情况,论述了设立拒不清偿债务罪的必要性,此罪的构成要件,追究程序,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关键词:信用危机 立法建议 拒不清偿债务罪
一、增设拒不清偿债务罪的必要性
中国是具有两千多年的文明古国,讲究信用是优良的传统。但是改革开放后,随着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物质文明快速发展的同时,传统的信用道德观念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发生了动摇。
近几年,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逐年急剧上升,这与经济的发展分不开,但与不讲信用的人增多也有着直接的关系。民事案件绝大部分是债务纠纷案件,这其中的许多案件,被告对其欠债不持异议,诉讼标的额也不大,被告完全有能力偿还,但被告就是拖着拒不清偿债务,本不应是“纠纷”的欠债,非得用诉讼程序解决,极大地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难怪现在有的老百姓说:“法院就是管要帐的”。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越来越陷于整日为当事人追索债务的泥潭之中,不能真正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担当起司掌法律,保障依法治国的重担。
我国加入WTO,对外经济交往日趋增多,国际经济呈现一体化,讲究信用在我国却呈现历史的倒退。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在加强物质文明的同时,决不能放松精神文明的建设。因为债务问题,有时致使亲朋反目,有时导致刑事案件发生。不讲究信用,对应当偿还、有能力偿还的债务却拒不偿还的不良现状,势必造成外国投资者的不安投资心里状态,不利于我国对外经济的交往,影响了我国的形象,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鉴于上述情况,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外国立法例,在现行刑法中增设“拒不清偿债务罪”,已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律可以有效地树立人们的道德伦理观念,特别是刑法在这方面发挥着显著强有力的作用。在立法上设立“拒不偿还债务罪”,通过法律手段,同拒不清偿债务的不良行为作斗争,强化人们的信用观念,巩固有序的社会秩序,同时还能节约社会资源,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拒不清偿债务罪的构成设想
拒不清偿债务罪是指对明知应当清偿、能够清偿的合法债务,拒不清偿,情节严重的行为。此犯罪构成有如下特征:
(一)侵犯的客体
拒不清偿债务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到期合法债权的应受偿权和公序良俗的社会秩序。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为人拒不清偿应当清偿、能够清偿的债务,不但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还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法律规定,使社会有序秩序受到侵害。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其所欠的应当清偿的合法债务,已经到偿还期限,经债权人催要后,行为人有能力清偿,却拒不清偿,情节严重的行为。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一要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债务的合法性,此债务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对非法成立的债务拒绝清偿不构成本罪;二是犯罪时限,犯罪行为的时间特定性是此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显著特点。首先必须是合法的债务关系形成后,已经到了清偿期限,但不要求已全部到偿还期。其次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催要,是否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是债权人的权利,权利在法律范围内可以自由处分,因此债权可以放弃,也可以延期主张,没有经过债权人的清偿主张,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的,不能构成犯罪;四是行为人有能力履行,“有能力履行”是指行为人在其现有的条件下能够履行清偿债务义务,对确实经济困难,无力履行的,因为客观原因所造成的不能及时履行义务的,或者有质量问题等纠纷的而不履行的,不能构成本罪;最后还必须是情节严重,对此可以作出有关的司法解释。如可以根据债权人催要的次数,拒不偿还的期限,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造成的其他后果等,作出有关情节严重的规定。
(三)犯罪的主体
犯罪的主体必须是特定主体,即负有清偿债务的当事人。包括达到刑事责任能力应当清偿债务,有能力清偿债务,而拒不清偿债务的个人,同时也包括单位。个人作为犯罪主体应是成年人,未成年人作为债务人的,掌管未成年人财产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所欠应当清偿的债务,用未成年人所有的财产能清偿,但拒不清偿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作为犯罪主体。对经过债务单位决策机构作出的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的拒不清偿债务,应当采取“双罚制”,一方面对犯罪单位判处罚金;另一方面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拒不清偿债务,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欠他人债务,应当偿还,自己也有能力清偿,但拒不偿还,其目的往往是继续占有或者侵害债权人的合法财产。过失不构成本罪。
此外,考虑到我国公民目前普遍的法律水准和法律意识状况,以及本罪查证中的困难、行为人与被害人双方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对本罪的处理可以规定为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只有被害人告诉的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对于其中证据不足的,被害人也可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进行侦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三、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一)分清拒不清偿债务罪与非罪的界限
必须把拒不清偿债务罪同一般的没有清偿债务的行为区别开,区别的关键在于没有清偿的原因和是否情节严重。对于一般的没有及时清偿、确实困难无力清偿、因客观原因不能清偿的,或情节不严重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应通过民法予以调整,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正确区分此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1、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区别
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到期合法债权的应受偿权和公序良俗的社会秩序;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秩序。二是客观表现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应当清偿的债务,行为人有能力清偿,却拒不清偿;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表现为,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三是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是负有应当清偿到期债务义务的人;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是负有义务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当事人。
2、本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而侵占罪侵犯的是简单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二是客观表现不同。本罪表现为对应当清偿的债务,行为人有能力清偿,却拒不清偿;而侵占罪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拒不退还。两者的相同之处一般均需经过催要。三是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是负有应当清偿到期债务义务的人,包括掌管未成年人财产的未成年人监护人;而侵占罪的主体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或他人遗忘物、埋藏物的人。四是主观方面,相同点为都是直接故意,不同点为本罪的目的是继续非法侵害债权人的债权,延期清偿;而侵占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
设立“拒不清偿债务罪”是非常重要的,只有设立了“拒不清偿债务罪”,才能强化人们的信用观念,建立起良好的人际关系。同时“拒不清偿债务罪”的设立也能有效促进我国的对外开放,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进一步规范,并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王方顺
关键词:信用危机 立法建议 拒不清偿债务罪
一、增设拒不清偿债务罪的必要性
中国是具有两千多年的文明古国,讲究信用是优良的传统。但是改革开放后,随着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物质文明快速发展的同时,传统的信用道德观念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发生了动摇。
近几年,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逐年急剧上升,这与经济的发展分不开,但与不讲信用的人增多也有着直接的关系。民事案件绝大部分是债务纠纷案件,这其中的许多案件,被告对其欠债不持异议,诉讼标的额也不大,被告完全有能力偿还,但被告就是拖着拒不清偿债务,本不应是“纠纷”的欠债,非得用诉讼程序解决,极大地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难怪现在有的老百姓说:“法院就是管要帐的”。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越来越陷于整日为当事人追索债务的泥潭之中,不能真正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担当起司掌法律,保障依法治国的重担。
我国加入WTO,对外经济交往日趋增多,国际经济呈现一体化,讲究信用在我国却呈现历史的倒退。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在加强物质文明的同时,决不能放松精神文明的建设。因为债务问题,有时致使亲朋反目,有时导致刑事案件发生。不讲究信用,对应当偿还、有能力偿还的债务却拒不偿还的不良现状,势必造成外国投资者的不安投资心里状态,不利于我国对外经济的交往,影响了我国的形象,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鉴于上述情况,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外国立法例,在现行刑法中增设“拒不清偿债务罪”,已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律可以有效地树立人们的道德伦理观念,特别是刑法在这方面发挥着显著强有力的作用。在立法上设立“拒不偿还债务罪”,通过法律手段,同拒不清偿债务的不良行为作斗争,强化人们的信用观念,巩固有序的社会秩序,同时还能节约社会资源,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拒不清偿债务罪的构成设想
拒不清偿债务罪是指对明知应当清偿、能够清偿的合法债务,拒不清偿,情节严重的行为。此犯罪构成有如下特征:
(一)侵犯的客体
拒不清偿债务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到期合法债权的应受偿权和公序良俗的社会秩序。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为人拒不清偿应当清偿、能够清偿的债务,不但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还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法律规定,使社会有序秩序受到侵害。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其所欠的应当清偿的合法债务,已经到偿还期限,经债权人催要后,行为人有能力清偿,却拒不清偿,情节严重的行为。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一要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债务的合法性,此债务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对非法成立的债务拒绝清偿不构成本罪;二是犯罪时限,犯罪行为的时间特定性是此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显著特点。首先必须是合法的债务关系形成后,已经到了清偿期限,但不要求已全部到偿还期。其次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催要,是否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是债权人的权利,权利在法律范围内可以自由处分,因此债权可以放弃,也可以延期主张,没有经过债权人的清偿主张,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的,不能构成犯罪;四是行为人有能力履行,“有能力履行”是指行为人在其现有的条件下能够履行清偿债务义务,对确实经济困难,无力履行的,因为客观原因所造成的不能及时履行义务的,或者有质量问题等纠纷的而不履行的,不能构成本罪;最后还必须是情节严重,对此可以作出有关的司法解释。如可以根据债权人催要的次数,拒不偿还的期限,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造成的其他后果等,作出有关情节严重的规定。
(三)犯罪的主体
犯罪的主体必须是特定主体,即负有清偿债务的当事人。包括达到刑事责任能力应当清偿债务,有能力清偿债务,而拒不清偿债务的个人,同时也包括单位。个人作为犯罪主体应是成年人,未成年人作为债务人的,掌管未成年人财产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所欠应当清偿的债务,用未成年人所有的财产能清偿,但拒不清偿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作为犯罪主体。对经过债务单位决策机构作出的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的拒不清偿债务,应当采取“双罚制”,一方面对犯罪单位判处罚金;另一方面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拒不清偿债务,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欠他人债务,应当偿还,自己也有能力清偿,但拒不偿还,其目的往往是继续占有或者侵害债权人的合法财产。过失不构成本罪。
此外,考虑到我国公民目前普遍的法律水准和法律意识状况,以及本罪查证中的困难、行为人与被害人双方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对本罪的处理可以规定为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只有被害人告诉的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对于其中证据不足的,被害人也可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进行侦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三、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一)分清拒不清偿债务罪与非罪的界限
必须把拒不清偿债务罪同一般的没有清偿债务的行为区别开,区别的关键在于没有清偿的原因和是否情节严重。对于一般的没有及时清偿、确实困难无力清偿、因客观原因不能清偿的,或情节不严重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应通过民法予以调整,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正确区分此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1、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区别
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到期合法债权的应受偿权和公序良俗的社会秩序;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秩序。二是客观表现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应当清偿的债务,行为人有能力清偿,却拒不清偿;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表现为,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三是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是负有应当清偿到期债务义务的人;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是负有义务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当事人。
2、本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而侵占罪侵犯的是简单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二是客观表现不同。本罪表现为对应当清偿的债务,行为人有能力清偿,却拒不清偿;而侵占罪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拒不退还。两者的相同之处一般均需经过催要。三是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是负有应当清偿到期债务义务的人,包括掌管未成年人财产的未成年人监护人;而侵占罪的主体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或他人遗忘物、埋藏物的人。四是主观方面,相同点为都是直接故意,不同点为本罪的目的是继续非法侵害债权人的债权,延期清偿;而侵占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
设立“拒不清偿债务罪”是非常重要的,只有设立了“拒不清偿债务罪”,才能强化人们的信用观念,建立起良好的人际关系。同时“拒不清偿债务罪”的设立也能有效促进我国的对外开放,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进一步规范,并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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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方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