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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设立刑事审判快速程序

目前,法院刑事案件审判日益增多,审判人员少,任务重,工作在审判一线长期超负荷劳动的审判员们,无不希望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劳动强度。在理论界已经有学者呼吁设立适合我国的刑事快速审判程序,而在立法者没有将快速审判程序写入法典时,实践者正在摸索着前进的道路,笔者就是其中之一。
一、我国快速审判现状及弊端
快速审判是一种用简化了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审理那些被告人做有罪答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的审判方式。在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快速审判这个名词。笔者认为,我国刑事审判中的除简易程序审理的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之外的,一切可以快速审结案件的做法都可以统称为快速审判程序。
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快速审判程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点。
现有改革目的不明确。实际上,现有的改革是基层法院、检察院的一线工作人员无法承受越来越大的工作压力,被迫作出的选择,虽然也在学术界引起了相当程度的重视,对现有的改革作出了积极的评价,但至今,我们尚不能说现有的改革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定位明确、设计的整体思路明确。我们实行快速审判究竟是为什么?仅仅是为了出色地完成工作任务,还是站在一定的高度上为我国的法制建设贡献力量?是为了更好地控制犯罪,还是更好地保护人权?
现有的快速审判在技术上问题较多。首先,程序提起过于随意。现有的快速审判程序的提起,主要是法院、检察院两家相互协调的产物,其中相当大一部分是法院依职权提起,征得控辩双方同意后当庭提出的,如果出现不适合快速审判的情况,法官可以立即中止使用此程序,而改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这使庭审的严肃性遭到了破坏,法官可以随便更改审判程序,被告方在诉讼中毫无地位可言,辩护人在实践中不同意适用的情况也很多,矛盾重重。
被告人选择快速审判,没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其利益没有法律保障。被告人做了有罪答辩,节约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但被告人得到什么呢?只是比较快的判决结果而已。在被告人做认罪答辩,可以得到从宽处罚法定化之前,我们的快速审判就仍然是一种解决审判任务压力的手段,不是真正的为了提高审判效率。因为审判效率并非就是简单的快结案,而是一种价值取向。
主审法官对主要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加上被告人的有罪答辩,会导致法官庭前的预断和庭审的走过场的可能。
对于重罪适用快速审判时,被告人难以得到有效的司法救助。实践中的快速审判对被告人是否必须得到辩护人的法律帮助没有明文规定。被告人一般没有能力保护自己,面对强大的国家权力,被告人只有获得熟悉法律的辩护人的帮助才能够相对缓解这种不均衡。所以,对于犯有重罪的被告人,若没有辩护人的帮助而适用快速审判程序,有其合法权益被侵犯之嫌。
二、结合我国国情 构造快速审判程序
我国的快速审判程序的构造可以两个思路进行,一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进行审判方式改革,构造出快速审判模式;二是突破现有法律框架,大胆构想,设立快速审判程序,为诉讼法的再次修改做准备。
三、现行诉讼法框架内的改革
笔者认为,快速审判应是基层法院的专利,只要是一审法院受理的案件中被告人做有罪答辩的,法定刑在3年以上的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同时,适用快速审判的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申请或同意使用快速审判的;起诉书指控犯罪行为明确具体、影响量刑的情节全面、移送的证据合法;法定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应当有辩护人;庭前在助理法官主持下进行证据交换。此外,在快速审判程序的运行流程上,笔者认为,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后,助理法官应审查公诉机关移送的主要证据后,认为符合快速审判条件的,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的同时送达诉讼权利告知书,并询问其是否认罪和是否同意使用快速审判方式结案。在得到肯定回答后将情况通报给公诉机关,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也要告知辩护人。开庭时,要由审判长与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庭审中,控辩双方可以简化对被告人的询问。法庭质证时,控辩双方不必把证据全文宣读,证人不必出庭作证,对证明同一问题的多个证据可以一同出示。庭审重点放在法庭辩论阶段,让控辩双方就量刑充分发表意见,对被告人犯罪的法律适用和犯罪构成不必发表意见,一般要求当庭宣判。裁判文书的制作可以简化,注明适用了快速审判程序,省略经审理查明部分、证据的具体内容,论理部分,而直接引用法条,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四、突破现行诉讼法框架的快速审判程序构想
对此,笔者认为,必须明确下列几个问题:
(一)启动程序应当尊重被告人的选择权。
快速审判程序的选择权是一个诉讼主体的权利,是当事人被看作诉讼主体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实现本人诉讼利益最大化,而不是被作为任由法官摆布,处置的客体对象的体现。被告人拥有程序选择权有助于快速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公众对判决的信服度和接纳度,体现程序正义。
(二)被告人如何获得法律帮助。
依我国的国情,让每个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都拥有律师不容易实现,我们可以权衡一下,要求可能被判处重刑,如10年以上刑罚的被告人必须有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可能判处较轻刑罚的被告人可以得到法律志愿机构,如法律专业在校学生或实习律师提供的书面辩护意见即可。
(三)被告人做有罪答辩应当获得从轻处罚。
被告人选择快速审判程序意味着被告人自己承担诉讼风险,意味着被告人失去通过正式审判较长时间与公诉人抗辩的机会,只能利用较少司法资源并丧失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机会。如果没有对其从轻处罚的许诺,被告人为什么要选择快速审判?笔者建议,如果被告人选择快速审判,我们可以给予其不超过法定最高刑80%量刑幅度的许诺,吸引被告人选择快速审判程序,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四)快速审判程序的审理方式问题。
笔者认为,在快速审判程序中,只使用审判员独任审判足矣,但检察员要出庭。快速审判程序是控辩双方就起诉罪名及指控犯罪事实的认同,所以,法官需要了解双方的真实意思,不能允许有一方不到庭的情况发生。此外,根据我国的诉讼理论,庭审是控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构造,如果允许公诉人不出庭,而由法官代行起诉权,就破坏了审判程序的构造。
(五)质证。
只有在被告人一方对公诉一方的全部证据综合评价之后,其做有罪答辩才能被认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快速审判程序要求庭前展示证据,而也正是因为这样,在庭审中的质证可以只宣读证人证言而不需证人出庭作证。
(六)裁判文书如何简化。
快速审判程序的裁判文书可以较那些不认罪,案情复杂,确认证据困难的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简化,但笔者不同意对快速审判的被告人适用填充式的裁判文书。对适用快速审判程序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能省略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公诉机关移送的证据,法庭质证情况和法律适用部分,这不仅是从保护人权考虑,也是从维护法律严肃性方面考虑。
北京法院网
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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